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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征地拆迁衍生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3-04-01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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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征地拆迁衍生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董赫斯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半月》2017年第04期

【摘要】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从高速增长型向高效增长转型转变。国家把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面对一大核心问题就是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本文对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及衍生问题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分析找到行之有效对策化解矛盾。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农业转移人口;占补平衡 1、研究背景与目的

目前全球经济环境疲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作为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已无法推动中国持续经济增长。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从高速增长型向高效增长转型转变。国家希望通过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经济转型升级,释放内需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会使更多农民通过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转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使城镇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也会带来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目前发达国家城镇化率都在80%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中国城镇化率为57.3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1.2%。我国城镇化水平仅处于世界平均水平,提升空间巨大。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需要征收大量土地作为支持[1],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涉及多方利益,利益分配不均极易出发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本文希望抓住征地拆迁这一极易产生冲突的重点环节,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现存问题以及由征地拆迁引起的衍生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寻找可行的对策与解决方案。有针对性的化解矛盾,减少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2、目前存在的问题 2.1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

征地拆迁实质一次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各方在此过程中都力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作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主体、政策的制定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地方政府通过压缩拆迁成本、推高土地价格最大限度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并享受城市化建设带来税收收入。农民作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虽然是土地的拥有者,但是当国家或者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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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以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土地进行征收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失去收入来源的同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更无法享受土地征收后用地性质变化产生的土地升值收益。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至少应该与损失相当,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源、收入来源、养老保证重要性可见一斑。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作为收入来源,当发生征地补偿不到位情况便会引发集体上访、拒绝拆迁等情况,矛盾激化更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摩擦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土地农业价值、开发后的经济价值都会产生损失[2]。

2.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受阻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一类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在城市就业,多集中在一线、二线城市发展,受制于严格的落户政策无法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社会保障。另一类农业转移人口是农业现代化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和土地征收产生的失地农民,相较于前一类他们的群体数量庞大、受教育水平偏低、就业技能缺失、收入水平不高,呈现“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候鸟式”流动[3]。此类农业转移人口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无法享受同等受教育权,极易造成农业转移人口回流,更需要得到社会与政府的重视。

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4],农业转移人口仅带来城镇化率的提升,然而受制于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壁垒等原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并没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无法享受经济增长与城镇化水平提高带来的红利,以及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多项社会保障的差异化,都将阻碍农业转移人口真正融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 2.3土地资源占补平衡实现困难

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作为支持,根据国土部提供的数据2015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53.4万公顷。针对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逐年下降,需要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补充。但我国东部沿海、辖区面积较小的直辖市和个别省份,耕地后备资源已近枯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困难,个别省市出现了难以足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充耕地成本也逐年攀升,占补平衡难度持续增大。部分地区在落实占补平衡政策过程中甚至出现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的现象。 3、问题应对方式探讨 3.1完善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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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作讲究的是迅速充足有效[5]。按照现行的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只能保证失地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无法保障其城市生活的可持续生计[6]。现有政策不再具有时效性,需制定新的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将用地性质改变带来的土地增值考虑进来。农民作为利益主体方与政府具备同等参与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权利。农民和政府应就拆迁标准、完成期限、安置方案等达成一致方可启动征地,避免征收时间过长造成后期征收标准提高,避免差异化征收带来的不确定因素,避免无法及时完成拆迁工作带来的沉没成本。 3.2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

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失地农业就业保障体系,针对失地农民设立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培养失地农民就业技能提升竞争力。政府加大扶植力度,积极提升失地农民的社会地位,针对失地农民自身特点创造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定向帮扶就能力差的失地农民,在修建还迁房的基础上按比例修建经营性共建对失地农民进行原地就业安置,避免失地农民因无法就业脱离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政策监管力度,避免偏远地区因监管不到位使得农民无法的到妥善安置。

3.3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推广和完善居住证制度,一线二线发达城市继续完善居住证制度,鼓励小城镇效仿现有大城市的成功经验推广居住证制度。简化居住证办理程序让城市居民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社会福利政策。开放小城镇落户,有针对性的开发三线、四线城市落户指标,需要控制人口的大城市适当放宽对高科技人才、专业技能人才落户条件。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间、城市居民与户籍人口之间的社会保障差异,通过政策保障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实现户籍城镇化率的提升。 3.4土地资源多元化统筹利用

以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前提,加强监管力度落实占补平衡政策,坚决杜(下转47页) (上接45页)绝占优补劣、占多补少。推进小城镇建设,通过宅基地整合、棚户区改造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充分利用未利用地,改造具备开垦条件的未利用地补充耕地数量,开发部分不具备气候调节作用的未利用地补充建设用地需求。局部地区开放跨区域占卜平衡,由国家统筹调配对部分后备资源近乎枯竭无法在省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经济发达区域开放跨省占补平衡。 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这一核心环节,对其引发的突出矛盾及衍生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就失地农民安置补偿争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受阻、土地资源占补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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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这三个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论述。希望借由提高完善拆迁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改革完善现有户籍制度,统筹利用土地资源等方式化解矛盾。

相信随着社会制度和法律监管的不断完善,政府和失地农民能够已更加平等的角色来面对征地产生的安置、就业等问题,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能够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逐步化解制约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障碍。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开展,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明刚.城市化进程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11):13-14、148-149.

[2]付晓改.征地冲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4.

[3]张怡然,邱道持,李艳,等.农民工进城落户与宅基地退出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重庆市开县357份农民工的调查问卷[J].中国软科学,2011,(2):62-68.

[4]刘灵辉.城镇化进程中户籍非农化诱发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冲突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2):76-81.

[5]王雪青.公益性项目征地补偿依据及其测算标准研究-以苏州市为例[J].资源科学,2014,36(2):379-388.

[6]王晓刚.人口城市化视阈下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与就业扶持的国际借鉴[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5,14(6):644-652.

[7]王小鲁.寻根土地溢价 改革土地制度[J].中国房地产业.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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