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人 交底内容: 1.隧道的变断面、两隧道交叉等处开挖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2.大型机械化作业或断面较小的稳定围岩中施工时,宜采用全断面法开挖。 3.两条平行隧道(含导洞) 相距小于1倍洞跨时,其开挖面前后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 4.隧道掘进应连续作业,因故停止掘进时,对不稳定的围岩应采取临时封堵或支护措施。 5.在不稳定的围岩中人工开挖时,开挖面以外的围岩裸露部分宜用喷射混凝土或其他方式做临时支护。 6.同一隧道内相对开挖(非爆破方法) 的两开挖面距离为2倍洞跨且不小于10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并保持开挖面稳定。 7.隧道掘进时,应设专人监视围岩稳定情况,发现局部坍塌,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严重塌方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和机具必须撤离到安全地段,待塌方处理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8.隧道支护结构应根据围岩的性能、施工方法和机械确定。隧道开挖循环进尺应满足支护设计要求,在稳定围岩中宜为3m~5m;中等稳定围岩中宜为1.2m~3m;不稳定围岩中宜为0.5m~1.2m。 9.隧道掘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排险物资到场,并有足够的储备。 (2) 支护材料齐备,能满足进度要求。 (3) 对作业人员已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4) 需要加固的围岩已完成加固,其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 (5) 施工机具和通风、供电、供水、压缩空气等系统设备齐全、完好。 (6) 影响区内地面、管线、建(构) 筑物的监测点布设完毕,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10.中、小型机具作业的中等稳定围岩中施工时,宜采取台阶法开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二 (1) 短台阶法开挖适用于较差的围岩,上台阶长度宜为1~1.5倍洞跨。 (2) 长台阶法开挖适用于较好的围岩,上台阶长度宜大于5倍洞跨以上。 (3) 超短台阶法开挖适用于机械化作业程度不高的较差围岩,上台阶长度宜小于1倍洞跨,特殊情况可为3m~5m。 (4) 下部断面开挖应在上部初期支护基本稳定,且喷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进行,一次循环开挖长度应视围岩稳定状况而定,稳定岩体不得大于4m,土层和不稳定岩体不得大于2m;边墙应采用单侧或双侧交错开挖,不得使上部支护结构同时悬空;边墙挖至设计高程后,必须立即安装钢筋格栅架并喷射混凝土;仰拱应根据监控量测结果及时施作,封闭成环。 11. 在不稳定的岩体中进行浅埋、大跨隧道施工时,宜采用环形留核心土法、分部开挖法和台阶法相结合的方法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会签 栏 参 加 人 员 分部名称 交底日期 交底人职务 年 月 日 市政施管—1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掘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人 交底内容: (1) 单侧壁导洞法,先施工导洞,其长度直为 30m~50m,导洞跨度不宜大于 0.5倍的洞跨。 (2) 双侧壁导洞法,先施工导洞,其长度宜为 30m~50m,导洞跨度不宜大于 0.3倍的洞跨。施工时左右导洞前后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 (3) 双侧壁及梁、柱导洞法,其导洞跨度不宜大于0.3倍洞跨,导洞断面尺寸应满足梁、柱施工安全的要求;施工时相邻导洞前后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 (4) 双侧壁边桩导洞法,其导洞断面尺寸应满足边拉施工安全的要求。施工时应先完成边桩,再开挖上台阶,待完成拱部初期支护结构后,方可按逆筑法施工下台阶部分,至封底。 (5) 双侧壁桩及梁、柱导洞法,其导洞断面尺寸应满足桩、梁、柱施工安全的要求;设计有底梁时,各小导洞施工步距不得小于15m,并增大量测频率,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 环形留核心土法,应先开挖上台阶的环形拱部,并及时施工初期支护结构,再开挖核心土。循环进尺宜为 0.5m~1.0m,核心土面积不得小于断面的 1/2,核心土的边缘应设安全坡度。 (7) 中隔壁法儿CD法) :中壁两侧宜各分为两或三部,先施工中壁一侧,再施工另一侧;每部施工时,应及时施作仰拱,封闭成环;每部开挖高度宜为3.5m,左右两侧纵向施工间距宜为30m~50m,开挖与钢架安装、锚喷工序应紧跟,量测应及时。 (8) 交叉中隔壁法(CRD法) :中壁两侧宜各分为两或三部,先施工中壁一侧的一或两部,再施工另一侧的一或两部,然后交错施工其余部分。各部施工时,应及时施工其底部临时仰拱,封闭成环,减少地面下沉和围岩位移。每部开挖高度宜为3.5m,左右两侧纵向施工间距宜为30m~50m。开挖与钢架安装、锚喷工序应紧跟,量测应及时。 12. 使用凿岩机钻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面应有足够照明。 (2) 钻孔作业时应加通风,并采取湿式作业。 (3) 开钻前应检查作业面,确认无松动石块、遗留瞎炮,并将场地清理平整、干净。 (4) 作业时应根据围岩稳定状况和施工要求采取设置边坡、顶撑或支护等安全措施。 13. 掘进中处理塌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水流浸人地段,必须切断水源,并采取疏导和排降水措施。 (2) 遇塌方时必须先按预案采取防止继续坍塌的措施,并迅速完成临时支护。 (3) 抢险中必须设专人对塌方范围及其附近的地面、隧道结构进行严密监测,发现险情,必须将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地区。 (4) 隧道塌方危及地面上交通和建(构) 筑物安全时,在相应地面上必须划定险区范围,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阴暗时和夜间须加设警示灯,严禁社会车辆和人员进人,必要时应设人值守。 (5) 排险后,应在观测塌方范围、形状、地质、水文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处理方案,处理中应采取减少振动的措施;处理中必须先清理出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先对与塌方段相接的隧道施作临时加固支护结构;处理完成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抢险和处理塌方应由专人指挥,安排技术熟练的工人作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会签 栏 参 加 人 员 分部名称 交底日期 交底人职务 年 月 日 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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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人 交底内容: 业;处理后的塌方段,应加强量测并记录,随时进行分析,确认安全;当塌方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边清碴、边置换临时支护和变形支护为正式支护。 14. 爆破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2) 施工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合格并记录。 (3) 隧道内遇有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有可能出现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爆破。 (4) 爆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5) 爆破前必须根据设计规定的警戒范围,在边界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6) 爆破前应根据爆破规模和环境状况建立爆破指挥系统,明确人员分工及其职责,进行充分的爆破准备工作,检查落实,确认合格,并记录。 (7) 施工前,应由其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 两开挖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两开挖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且不小于15m时,应停止一端工作,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安全地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安全标志。 (9) 爆破后必须充分通风排烟,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经过设计规定的安全等待时间,且不得少于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人爆破区,经检查确认无“盲炮”、残余炸药和雷管,工作面无松动石块,支护无损坏、变形后,方可解除警戒。 (1) 隧道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1) 独头巷道200m。 2) 相邻上下坑道100m。 3) 相邻坑道、横通道和横洞间50m。 4) 大跨(6m以上) 隧道的全断面开挖时500m。 5) 大跨(6m以上) 隧道的上半断面开挖时400m。 15. 使用小型挖掘、装载机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 (2) 作业区的地面应随时保持平整。 (3) 机械移动、回转范围内严禁有人。 (4) 不得装载超过铲斗容积的大块岩石。 (5) 使用柴油机械应设净化装置,汽油机械严禁进洞。 (6) 机械启动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会签 栏
参 加 人 员 分部名称 交底日期 交底人职务 年 月 日 市政施管—1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掘进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工程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人 交底内容: (7) 使用电动机械应设专人收放电缆,严禁机械、车辆碾压电缆。 (8) 施工中临时修理机械前,必须关机断电,制动车轮井挡掩牢固。 分部名称 交底日期 交底人职务 年 月 日 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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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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