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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规范及管理

2021-08-13 来源:星星旅游
内河航道规范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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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年 10 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行细则》、 1996 年 5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方法》、200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 xx 航道的级别区分的标准

依据 GBJ139-9中.航道等级区分为 7 个级别 .一级 5000t 二级 2000t 三级

1000t 四级 500t 五级 300t 六级 100t 七级 ,50 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二、 xx 船舶种类

主要分为客船货船工程船 1、客船: 2.货船

( 1)一般货船:

货物相对固定,货舱设计成多层甲板构造往常为 2-3 层甲板,并配吊杆或起重机。

( 2)散装船:

特意运散货等,因为散货不怕压,货舱均为单甲板。 ( 3).木筏: 人工捆扎成型的排型。 ( 4).驳船:无动力船舶。

3、工程船

( 1)疏浚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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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水上作业。

( 2)工作船舶:

进行服务性或专业性工作的专用船舶, 4、渔船:

主要为个人、体积较小,从事邻近水域作业。

三、 xx 航道管理

1、内河航道从管理上可区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及专用航道

此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常年(不包含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属国家航道;

2、航道及航道设备

“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一样水位期能够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备 ”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讯设备、整顿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备、航道丈量标记、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余航道工程设备; “与通航相关的设备 ”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地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子、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余工程设备。

3、航道管理机构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备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许交通部拜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备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余专用航道应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察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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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1)依据国家其余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备实行

管理、保养和建设;

( 2)审批与通航相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 3)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定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

施;

( 4)配合相关部门展开与通航相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办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相关的事宜;

( 5)组织展开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沟通和对航道员工进行技术业务培

训;

( 6)负责对航道保养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 7)负责公布 xx 航道通知;

( 8)负责航道及航道设备的保护,遏止偷窃、破坏航道设备、侵犯和破坏航道的行为;

( 9)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拜托,对违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

5、花费:

( 1)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保养费;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相关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之外,船舶、排筏经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 2)在原通航河流上设有水电站的直属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过船、过木建筑物,不收船舶、排筏过船闸(升船机等)费,所需维修管理花费在水电成本中开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电站的过船、过木建筑物的收费问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四、 xx 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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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

( 1)负责宣传、贯彻、履行上司各项指示、规定; ( 2)拟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敦促、检查贯彻履行状况; ( 3)负责编制和判定航标保护工作计划,提出实行举措;

( 4)掌握航道特点、水情变化及碍航物散布状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

并公布航道通知;

( 5)按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 ( 6)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行;

( 7)采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剖析航标保护质量,总结航标保护管理经 验;

( 8)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相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余水上工程的航标设备建设项目和判定航标配布图;

( 9)参加航标新资料、新构造、新工艺的研制、判定和推行使用; ( 10)按规定对违犯《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和本方法中相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余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

2、基层班组的基本职责是:

( 1)贯彻履行航标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达成辖区航标保护计划; ( 2)负责航标的设置、保护和通行信号的揭露; ( 3)掌握航道变化,实时调标、改槽;

( 4)按规定测报航道尺度,并向上司报告航道状况,实时提出辖区航道内需要采纳工程举措的建议;

( 5)负责航标设备及船艇的管理和平时维修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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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做好航标保护和信号台工作记录,准时填报报表; ( 7)对伤害航标设备的行为予以遏止,并向上司报告;

( 8)对漂移、流失、破坏的航标,一定实时恢复。不可以实时恢复,应公布航道通电,通告船舶和相关单位。

3、航标配布:

航标配布图由航标管理机构编制,编制应征采驾引人员及港监等部门建议,编制方法与内容按《内河航道保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编制后一定报上司航标管理机构审批或存案。属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标配布图按基建程序编报审批。

4、航标保护管理

( 1)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年度航标保护计划,对计划的履行状况一定进行检查,并总结上报;遇特别状况需要调整计划,应上报审批。

( 2)航标管理机构应每年进行航标质量查核,主要内容包含航标保护正常

率、设标座天、航标技术状况和航标使用成效。实时向上司和相关单位报告。

( 3)拜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拜托方一定供给与设标相关的技术资料,签署拜托代设、代管的协议,负担航标设备和保护管理的花 费。

( 4)船闸信号标记由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和与之连接段的航标,船闸管理单位宜拜托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管理。如船闸管理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则一定按本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履行。

五、 xx 交通安全管理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建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之外的其余水域建立的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 )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行水上交通安全监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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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航行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同的船舶查验机构依法查验并拥有合格的船舶查考证

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拥有船舶登记证书; (3)装备切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海员;

3、海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此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海员还

应该经相应的特别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许其余适任证件,方可担当海员职务。禁止未获得适任证书或许其余适任证件的海员上岗。

4、船舶航行

( 1)船舶在内河航行,应该悬挂国旗,注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2)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地区和汛期高水位时期,应该依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3)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该沿缓流或许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该沿主流或许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地区,应该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5、引航申请条件: (1)外国籍船舶;

(2)1000 总吨以上的海上灵活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种类的海上灵活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 2 个月之内的除外;

(3)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4)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该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 5)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许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应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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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停靠

( 1)船舶应该在码头、泊位或许依法宣布的锚地、停靠区、作业区停靠;

遇有紧迫状况,需要在其余水域停靠的,应该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2)船舶停靠,应该依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阻碍或许危及其余船舶航行、停靠或许作业的安全。

( 3)船舶停靠,应该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海员值班。

7、事故检查办理

( 1)船舶、浮动设备发生交通事故,其全部人或许经营人一定立刻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2)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一定立刻派员前去现场,进行检查和取证。

( 3)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检查和取证,应该全面、客观、公 正。

( 4)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取证的相关人员,应该照实供给相关状况和凭证,不得谎报或许隐藏、毁坏凭证。

( 5)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在内河交通事故检查、取证结束后

30 日内,依照

检查事实和凭证作出检查结论,并书面见告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 6)海事管理机构在检查办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该采纳有效举措,保证航路通畅,防备发生其余事故。

( 7)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踊跃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 作。

( 8)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检查和办理,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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