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第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
第三条 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泄漏要求,场所应有防漏槽、消防沙等预防措施。
第四条 贮存设施应有专人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场所。
第五条 环安课为设施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
第六条 其他部门收集危险废物后移交环安统一存放。 第七条 环安课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不定时巡查,发现问题须及时通报。
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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