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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拟保留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

2023-03-11 来源:星星旅游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保留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设定依据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实施基 本情况 行使 层级 省效力索要开具市县乡部层级 单位 单位 级 级 级 级 特种作业操作1 资格证书复印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民用爆(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作资格证书;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 2 安全评价报告 省级民爆行业民用主管爆炸部门 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安监部门 √ 3 申请“民用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安全评价报告 炸物品销售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许可”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省级民爆部门行业规章 主管部门 √ 1

4 安全预评价报告 5 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申请“民用爆第七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法定代表人无炸物品生产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犯罪记录证明 许可”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工业部门和信规章 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评价机构 公安√ 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 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安全7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工业部门和信规章 息化部 环保部门/安监部门 √ 1

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许可类监控化学令第48号) 8 证复印件(对危品中含磷、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险化学品) 硫、氟的特定(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有机化学品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生产特别许可” 9 投资项目手续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工业部门和信规章 息化部 安监√ 部门 10 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零部件强11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商标12 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3 社保缴纳证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 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部门列材料: 规章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投资主管√ 部门 市场监管√ 部门 道路机动车辆√ 检测机构 商标注册√ 登记部门 申请“电子认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2015年修订) 部门工业人力√ 1

复印件 证服务许可” 营业执照副本14 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15 证明文件复印 件 消防工程、防雷检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16 经主管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主管17 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凭证复印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规章 和信息化部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场监管√ 部门 自然资源√ 部门 检测√ 机构 检测√ 机构 1

件 营业执照复印18 件 管理人员、技术19 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申请“互联网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域名根服务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器设置及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部门运行机构和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规章 注册管理机书; 构的设立审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批” 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 安全资质认定部门 电信管理机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承建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质量体系审核√ √ √ 20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1 系统安全对接资质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22 件 质量体系认证23 证书或者审核报告复印件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申请“电信设公布,2014年修订) 备进网许可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部门(含试用)审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规章 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

检测报告或者24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5 试验报告 理机构有效执照;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机构 电信设备检测机构 电信网或者模拟实验网提供者 市场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 √ 营业执照复印26 件 所属行业经营27 许可证复印件 负责人及联系28 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展政府公务29 类服务的相关政府文件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修订)附件 2、表二、表三中提交的申请材料栏中,有关数字的含义是: (1)申请报告(写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申请“电信网供许可证复印件); 码号资源使 (3)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部门用和调整审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规章 批” (4)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5)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6)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省通机关 信管理局 有关政府部门 √ 1

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7)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8)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9)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10)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11)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12)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13)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14)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营业执照副本30 及复印件 场地证明复印件 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部门(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规章 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市场监管部门 场地工业所有和信权者 息化相关部、服务省通提供信管者 理局 新闻、出版等有关主√ 31 √ 设施证明复印32 件 √ 有关主管部门33 审核同意的文件 √ 1

34 互联网域名登记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35 36 社保证明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37 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业余无线电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中的“业余无线电台许可” 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部门交下列书面材料: 规章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管部门 域名注册√ 服务机构 公安√ 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公安√ 机关 1

38 39 40 41 无线电管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申请“无线电部、申请人身份证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部门频率使用许地方明复印件 列材料: 规章 可” 无线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管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申请人资格证化部令第2号,2014年、2017年修订) 明 5.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可用的相关卫(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星无线电频率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业和完成国内协申请“设置、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部门和信调并开展必要使用空间无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规章 息化国际协调的证线电台审批”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部 明材料 4、申请人资格证明。 5、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必要资金证明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等)。 电台许可) 原件、复印件;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公安√ 机关 市场 监管√ 部门 境内 卫星运营√ 商、协调对象 市场 监管√ 部门、 1

电台相关部门42 批准文件(开展特定空间业务) 43 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设44 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 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 明原件、复印件45 或者扫描件(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组建卫 (一)法人资格证明; 星通信网和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部门设置、使用卫号) 规章 星地球站” 第七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已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财政部门、发改委 相关 业务√ 部门 市场 监管√ 部门 公安√ 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电、气象等部门 境内卫星运营商 √ √ 1

合法卫星运营商 法人证书和营46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不动产权证书47 (或租赁合同)申请“国家复印件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省级示范基地示范基地” 48 认定文件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49 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法人证书或营50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规范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性文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件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 部门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认定√ 机构 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 部门 自然√ 规范性文件 1

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者国家52 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资源部门 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有关行业协会 有关认定√ 机构 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53 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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