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管理,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有效地控制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单位负责完成隐蔽工序的施工、相关验收资料准备和内 部自检,负责按照约定时间通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负责验收后的消缺整改。
2、一般隐蔽工程项目包括:钢筋工程;地下基础工程;地下管系及其防腐工程;防水工程;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检查;埋入设备、结构内部及保温、防腐层的焊接工程等。
3、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完成施工,并具备验收的条件时,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申请报验。
4、施工单位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各有关单位必须派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
5、隐蔽验收的参加单位应包括:设计单位、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的检测单位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应当邀甲方代表参加。
6、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准备工作,做好自检记录,并提供相关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
7、监理工程师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程、规范,对照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实物抽查,抽查时施工单位应出具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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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验收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变动;验收合格后经参加验收各方签字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9、若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不合格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能进行隐蔽,更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10、质量问题处理完后必须通知重新检查,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施工单位返工或停工。
1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验而自行隐蔽,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开挖、剥露或解体,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工费用施工方承担。
12、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13、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当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施工方须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提出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方损失,必要时与业主协商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实施返工或返修,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承担所发生的检验及修复的费用。
15、监理/业主事前已接到通知,但24小时内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隐蔽,但必须作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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