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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最新修订)

2021-10-06 来源:星星旅游


地面光伏电站

EPC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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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 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项目规模(设计容量): 3.工程地点: 4.建设场地简述:

5.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开工条件:

7.1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得到核准或备案; 7.2项目所需的安全手续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3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取得批复; 7.4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有权机关审查通过。 7.5其他条件

7.6上述条件需要承包人办理的,如暂时不具备,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开工,但是承包人必须在开工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范围

1.EPC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光伏发电工程范围内的设计、物资供应、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站内外调试、启动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光伏电站工程合规性工作(核准、土地、接入、报建、质监、并网许可、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和质保服务等为满足光伏电站合法运营的一切手续办理及工程施工。 2. 鉴于总承包人是业内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对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有充分的了解,熟知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和规避措施,为发包人建设和交付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及规范,满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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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及经济运行要求的光伏电站的所有施工及手续均包含在报价中,满足上述标准及要求的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如有漏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对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第三条 工程设计标准

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光伏电站设计标准及规范,满足环保、安全及经济运营的要求。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电力施工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技术协议》等规范要

求。以上标准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标准高者为准。

第五条 工程验收的条件

见最新《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第六条 合同总价

1.本合同工程款为: (大写: )。本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发包人减少工程量(工程范围)相应减少合同价款。

1.1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为实现整座电站的各项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而对设计、设备、材料进行修改而增加费用的。

1.2合同有效期内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 1.3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

2.在初步设计审定基础上,经发包人同意,优化方案节约的成本发包人得60%,承包人得40%分享。

3.本合同价款涵盖了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还包括发包人供设备及材料的现场卸车、转运和保管、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等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建设管理费、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系统效率检测费均包含合同总价中。合同总价中需要以项目公司名义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后,从EPC合同总价中等额扣除。

3.1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

3.1.1合同设备价格为 元,(大写: 元 )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方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转运、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承包人需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合同建筑工程费为 元,(大写: )

建筑价格包括整座电站内所有相关工程的建筑费用。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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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合同安装工程费为 元,(大写: )

安装价格包括整座电站内所有相关工程的安装费用。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3.1.4设计咨询费用为 元,(大写: )

本工程的设计、服务,包括工程设计费(含设计联络会)、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等费用。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1.5调试费为 万元,(大写: ),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上述工程款中,除以上所含费用外,其中 元为业主方项目部管理费、监理费、绩效考核费、生产准备费、效率检测费、项目前期和后期相关行政性费用等,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拨付,多余的部分退还承包人。

第七条 担保

担保人以其全部财产,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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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签约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账户: 住所: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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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1“合同” 指由第1.2条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控制的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1.1.3“发包人”指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承包人”指 ,包括经发包人认可的合法继承人。 1.1.5“分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法人。

1.1.6“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人。 1.1.9“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委派的,具备建造师资质,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EPC总承包合同的人。

1.1.11“合同总价”指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确定的合同总价。 1.1.12“生效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1.13“技术资料”指与光伏发电工程的设计、设备的制造、安装施工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最终验收等相关的标准、方案、图纸、技术指导手册、安装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以及本合同附件1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1.14“物资”指承包人依据物资清单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物资。

1.1.15“现场”是指光伏发电工程工地,为承包人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16“开工日期”指合同条款第7.1条规定的开工日期或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

1.1.17“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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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启动前质检” 是指承包人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全部完成,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电站具备并网条件前由当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

1.1.19“消缺”指光伏电站整体系统或者光伏电站的设备或者光伏电站的设计存在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验收之前进行的整改。

1.1.20“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是指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后,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条件,且工程主要缺陷已消除,遗留的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及限期完成时间,双方所办理的手续。

1.1.21“性能试验”指电站移交生产后,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在承包人配合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2“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图、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双方所办理的手续。

1.1.23“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光伏发电工程满足《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

1.1.24“质保期”是指承包人对光伏发电工程整体承担质量保证的期限。光伏发电工程总体质保期为自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24个月,具体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1.25“计价单位”本合同计价单位为:元,币种为:人民币。

1.1.2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7“技术服务” 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方的质保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28“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约定及随设备提供的满足并网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具体见备品备件清单。

1.1.29“潜在缺陷或质量问题”指设计缺陷、设备性能或者工程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已经存在但使用正常检验手段仍不能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的,不受质保期间的限制。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1本合同协议书 1.2.1.2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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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合同附件 1.2.1.4中标通知书 1.2.1.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2.1.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分包商投标的技术资料) 1.2.1.7与本项目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书 1.2.1.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1.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2.1.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3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者不一致的,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以有利于发包人的内容执行。

1.3规范和标准

通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四、五条。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保密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问题,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工程范围

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2.1条。 第三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 3.1合同价格

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 3.2工程款的支付 3.2.1预付款:10%-20%。 3.2.1.1预付款的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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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1提交银行出具的等额不可撤销期限为 个月的不可撤销保函。 3.2.2工程进度款:

3.2.2.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

组件安装完成50%,公用系统土建交付安装付至合同总价 组件安装完成80%,公用系统单体验收全部合格付至合同总价 取得电力部门质检报告付至合同总价 取得移交生产鉴定书付至合同总价

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办理结算完毕付至结算价的 3.2.3质保金为结算价 。

3.2.3.1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光伏发电工程质保期届满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

3.3 竣工结算

3.3.1合同范围内工作按照固定合同总价结算,EPC总承包范围外工作按发包人有效签证进行结算,设计变更及工程联系单不作为费用增加的依据。

3.3.2按双方初步设计审定方案为基准,若组件规格发生(功率增加)变化,初步设计审定方案中确定的支架、汇流箱、逆变器等承包人必须按照初步设计方案足额安装,且不增加合同总价,若组件系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按照超出设计容量部分的组件按实结算组件款,若组件系发包人采购,承包人负责免费安装。

3.3.3合同范围外结算原则如下:

3.3.3.1 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参考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3.3.3.2无法参考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原则如下: 3.3.3.2.1 材料按施工期间的 地区信息平均价。

3.3.3.2.2 当地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15%进行结算(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不下浮)。 3.3.3.2.3工程计价税金与实际缴纳税金的差额,多不扣,少不补。

3.3.4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3.3.5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涉及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签证及文件,必须具有经发包人特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特别授权的人员、及承包人共同签字并同时加盖发包方公章方为有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增加工程款或工程量的依据。

3.3.6 结算价款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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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及审计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合同总价的支付依据。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资料后,应按照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流程,配合发包人及外委的造价审核机构,尽早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除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监督情况外,一旦确认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报告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申请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申请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总价调整、工程索赔款、计算错误等。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4.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4.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4.1.2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4.1.3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工程索赔。 4.1.4发包人及其授权的工程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有权对工程施工区域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停工通知。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的责任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4.1.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发出指导并令其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设计变更时适用):

(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工程技术要求和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4)拆除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凡与合同和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发布或者只有其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

4.1.6 由发包人授权的代表行使4.1.5条及下列行为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签字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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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确认,否则该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和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4.1.7 经发包人授权的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收到该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该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该代表的上述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4.2发包人的代表

4.2.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的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职责:

4.2.2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和加盖发包人公章后送交项目经理,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拒收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否则视为发包人发送的文件已被承包人确认,并对承包人发生约束力。

4.2.3发包人决定替换代表人的,应当将新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职责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4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发包人的代表签署的任何文件,应同时加盖发包人的公章方为有效,对发包人产生法律效力。

4.2.5 发包人代表在行使4.1.5和4.1.6条款约定的内容时必须经发包人特别授权,否则未经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4.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4.3.1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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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监理工程师的的姓名: 联系电话: 4.3.3监理的内容: 4.3.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4.3.5监理人在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但监理人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3.6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拒收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文件,否则视为发包人发送文件已被承包人确认,并对承包人发生约束力。

4.3.7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权限和任命时间。

4.4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4.4.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最终验收等工作,不得违反双方约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修复并承担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试运行和质保期内发现的缺陷修复所需的费用及赔偿责任。

4.4.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与光伏电站设计、施工、维保等相关的报表。

4.4.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4.5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6本工程在移交生产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4.7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负有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4.4.8发包人应当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的要求: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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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承包人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施工的设备,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在施工现场要张贴安全指示牌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10承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救援单位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11若承包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须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和盖章并向发包人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4.5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职责:

4.5.2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当将项目经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身份证、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等文件,以及其他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专业资质等级证书、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等文件与开工前10天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保留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4.5.3对于承包人项目部(或工程部)盖章的文件,发包人均有权视为承包人已予以认可;对于承包人为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委派的人员(包括现场的项目经理)无论是否具有书面的授权书,其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做出的认定及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授权。

4.5.4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上述人员时,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两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5.5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外承担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撤回,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为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5.6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如出现以下情形的,该成员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任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无法胜任者,包括:对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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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2)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者;(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施工期间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工种);(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5.7承包人确认本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公历日)出勤率不低于95%,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经理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5.8项目部班子成员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参加每周召开的相关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部班子成员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五条 技术与设计

5.1承包人负责提供最优化的光伏电站的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并对其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分析手册、选定的设备的性能、设计使用的标准和规范负责,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负责整改费用并承担整改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5.2设计范围:为满足 光伏发电工程并网发电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配电房、厂区绿化、厂区道路、电站围栏、消防、防洪、防雷等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的光伏电站。

5.3承包人应当按照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设计分包商提交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

5.4承包人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 5.5承包人设计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合同签订日之后,上述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法律发生了重大改动,承包人应及时跟踪执行最新版国家规范、标准或法律、法规,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5.6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7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8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9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方案、技术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发包人接到上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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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后7日内组织审查会议,承包人应当自费参与,向发包人或者发包人聘请的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5.10对发包人或者发包人聘请的审查者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3日内对初步设计方案修改完成,使设计方案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当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原定进度。

5.12发包人或者发包人聘请的审查者在设计审查阶段,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13承包人应当保证设计方案所采用的软件,技术专利、设计文件没有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或著作权。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者涉诉的,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5.14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自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责令侵权使用者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5.15 光伏电站设计寿命不低于25年。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在25年内“终身”负责。

5.16光伏电站整体发电系统转换效率不小于80%。

5.17 光伏电站移交生产后三个月内,发包人进行测试,若光伏电站整体系统转换效率达不到80%,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免费增加容量,或者按照光伏整体系统转化效率每低1%,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并赔偿损失,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7日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若对系统转化效率测试结果存在争议,双方同意先搁置争议,由承包人先行赔偿,后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并以检测结果,确定责任方。

第六条 物资供应

6.1承包方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数量和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并对其数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6.2承包方负责的设备与材料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书及现行国家、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其为全新的并符合光伏电站的性能要求。

6.3承包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强制性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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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相关报告最迟应在施工安装前1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不得使用,承包人应当重新采购。

6.4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造单位有权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监造行为不免除或者减轻承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6.5为了确保设备供应能够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工序的先后顺序制定供货计划,并在进场前7日内 提交发包人。每批次到货前5日内应当将本批次到货的名称、数量、到货时间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6.6设备的交货进度应当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未能按照供货计划提供设备,每迟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一天的违约金,由此造成延误工期的,按照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合并执行,若工期未迟延,本条不执行。

6.7货物到达现场,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方和监理方将派检验人员对货物的品牌、数量、规格型号、外包装是否有污损等方面进行验收,但承包人不得以此免除其对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

6.8现场验收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承包人应当立即清退出场,并及时更换或补齐。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验的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部件一律不得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所涉设备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因使用假冒及质量低劣的设备或者未在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的属于欺诈履约行为,它不但影响工期,后期还将严重影响光伏电站整体系统运转,甚至造成其他设备毁损,同时还将给发包人造成包括设备毁损、经营利润等在内的重大损失,鉴于此种情形的严重性和对发包人的重要性,若发现承包人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未在推荐供应商范围内采购的,承包人愿意向发包人支付所涉设备总价款5倍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发包方的全部损失。

6.9设备的所有权自开箱验收合格后属于发包人,但承包人负有保管义务。所有在场设备(含部件、工具、技术文件)不论是否开启与使用,均由承包人保管并自行承担保管费用,在工程完成移交生产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参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移交生产条件,将所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移交给发包人。

6.10承包人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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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12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6.12.1合同号; 6.12.2目的地;

6.12.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6.12.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6.12.5箱号/件号; 6.12.6毛重/净重(公斤);

6.12.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6.12.8码头; 6.12.9生产日期; 6.12.10生产工厂。

6.13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6.14所有与设备相关的部件、备品备件、工具、技术文件等物品必须与设备一并运往项目现场,并在项目移交生产时一并交付给发包人。

6.15承包人应在项目移交生产时针对设备的性能、操作、维修保养等问题,安排技术人员对发包人进行培训。

6.16承包人应要求设备、材料供货商出具设备的质保书,并于交货时提交发包人。质保书应详细约定质保义务和质保期限,质保期从签订移交生产鉴定书之日起起算,不得短于法定或行业通行的质保期限。

6.17 对于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权利担保责任,承包人还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由供应商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需载明,若因设备质量问题或者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及设备供货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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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发包人向承包人推荐物资供应商(见附件)承包人必须在推荐范围内采购,但发包人对其推荐的供应商信誉、资质以及产品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亦不得以此免除其与供应商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6.19 设备、材料的技术协议。

设备性能指标、质保、使用寿命详见技术协议书。 第七条 工程施工

7.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7.2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3进场的条件:承包人应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施工现场“五通一平”与场外道路等工程建设。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签订水、电供销合同。

7.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7.4.1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前 日内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后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当立即修改。但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实施。

7.4.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工期不顺延。

7.4.3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以此作为考核承包人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的标准。

7.5开工及延期开工。

7.5.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原因和申请。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工期不予顺延。

7.5.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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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7.5.3根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对工程要进行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7.5.4发包人有权要求暂缓或中止履行合同,但中止合同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由双方协商对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但承包人仍需承担相应工程质量及后续工程配合的责任及义务。实际工程量结算价计算方式== 已完实际合格工程量﹡单价

7.6 工程质量。

7.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返工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7.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当先搁置争议,由承包人先行修复,后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确定责任方。

7.7 检查和返工。

7.7.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7.7.3监理人的检查检验应不得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范及规定执行,一切验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请监理人及有关部门验收隐蔽工程即将隐蔽工程覆盖,则监理人有权随时要求打开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且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7.9工程分包。

7.9.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对本工程进行分包,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进行分包商的招标应当邀请发包人参与,发包人可以向总承包方推荐分包商,但对其参与的分包招标或其推荐的分包商信誉、资质以及后期工程施工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亦不得以此免除其与分包商对工程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得约定责任限制或豁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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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留等可能影响发包人行使索赔权利的任何条款。

7.9.2承包人应当将分包商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信息以及与分包商的签订的分包合同交与发包人备案,并对上述信息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7.9.3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商之间施工工程衔接,负责处理各分包商之间的争执。不论因为承包人还是某个分包商的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也不论责任主体是否确定,承包人均负有赔偿责任。承包人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的质量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

8.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施工进度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8.2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

8.3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启动验收的先决条件,若某一或者多项单位工程没有验收,承包人提前申请启动验收,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仍应当在工程施工进度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该项单位工程。

第九条 启动前质检

按照最新的《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启动验收

10.1光伏发电工程具备工程启动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工程启动验收申请最迟不得晚于 年 月 日, 发包人应当及时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缺陷或者其他不符合启动验收条件的事项,承包人应在7日内消缺或者成就全部启动验收条件。对符合启动验收条件的,签发《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10.2工程启动验收是光伏发电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的先决条件。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11.1光伏发电工程通过启动验收后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申请,光伏电站进行为期 个日历天的并网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光伏电站不符合技术文件约定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由承包人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费用,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对试运行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的设备,承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1.2试运行期间光伏电站达到各项设计标准,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整个系统运行正常,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办理移交生产验收手续,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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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性能试验

12.1发包人的性能试验应在电站移交生产后三个月内完成。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各项性能验收试验,性能验收试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参加。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假设发生以下情况时,后续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12.1.1如果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以及经采取措施后又进行的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

12.1.2性能验收试验从开始至结束,如果承包人对性能验收结果提出疑义,要求重新进行的性能验收试验。

12.2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提供的试验报告(应提供给承包人一份原件)证明其合同设备达到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

12.3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整改,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

12.4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承包人应当限期(限一个月内)修整直至符合各项指标,在此期间,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整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收入、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等)和实现赔偿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取证费等)。

12.5发包人和承包人对验收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两周内协商解决。协商后双方仍有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单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竣工验收所必须且属于承包人EPC总承包范围的工程或者手续,承包人必须在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表或者其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或者办理完毕,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

13.2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进行,当发现设计、工程质量、主要设备质量存在缺陷时,应当停止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7日处理完毕,并再次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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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光伏发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承诺并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已按本合同规定完全移交给发包人,并且在进行该转移时所有权不附带任何第三人的担保权、债权、追索权或类似的权利主张。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时,承包人保证,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均放弃针对发包人、工程、工程现场、发包人的任何财产设置或产生任何留置权、债权、追索权或其他权利主张。

13.4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不构成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的接受,也不解除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四条 质保期

14.1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计算质保期,整体工程质保期为2年,各单项工程和设备材料详见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同时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强制性规定。

14.2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工程质量或设计有缺陷,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如承包人对此索赔有异议按7.6.2条款办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或委托发包人安排修理,消除缺陷。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工程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14.3如由于承包人责任需要消除上述缺陷,而使系统停运,则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相应设备的质保期重新计算。

14.4在质保期内,设备、工程质量或设计有缺陷并造成系统停运,如属承包人责任;或由于承包人责任需要消除上述缺陷,而使电站系统停运,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损失(如电量损失)负责,相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14.5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实现因赔偿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和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第十五条 性能保证 见性能保证书。 第十六条 电量保证

16.1电站投产运行后,前五年每年实际上网发电量不得低于以下承包人保证的年发电量,下一年度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发电量进行确认:

第1年 发电利用小时22

第2年 发电利发电量第3年 发电利发电量第4年 发电利发电量 第5年 发电量(万度) 发电量发电利(万度) 用小时

(万度) 用小时(万度) 用小时(万度) 用小时数(h) 数(h) 数(h) 数(h) 数(h) 16.2 项目投产运行后,若前五年每年实际上网发电量低于承包人承诺的年实际发电量,且建设场地有足够空间,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间内免费增加容量,或者要求担保人和承包人按当年减少的电量对应的电费连带赔偿项目公司可得利益损失,并于第二年的二月底前支付给项目公司,赔偿 年。

16.3 项目投产运行后,前五年任意一年实际上网发电量低于承诺发电量的80%,承包人和担保人应当连带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电量损失,发包人的关联公司 有权按照本项目股权合作协议,要求担保人以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2倍进行股权回购。担保人应当在发包人或其关联公司通知之日起就一周内进行股权回购,并在通知之日起就一周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 (需要填写公司名称)

16.4 电量损失赔偿额=(保证年发电量-年实际上网发电量)×上网电价。

16.5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担保人以其位于 土地使用权或者持有的 股份或者其他 财产作为担保(三方签订抵押或者质押协议)。

第十七条 保险

17.1 承包人应对工地上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建筑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范围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工程,使设备等资产在发生意外损害时获得足额赔偿。此类保险应能使发包人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保险责任自开工之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设备、材料运抵工地之时开始(以先到为准),至发包人对全部工程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时终止。

17.2 承包人应将工程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发包人。如果不能按时提供施工期保险合同,发包方可直接购买相应的保险。发包人有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的保费。

17.3承包人承诺上述保险费用已经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 18.1 发包人违约

18.1.1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18.1.2 发包人不履行其他义务,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8.2 承包人不得基于发包人延迟支付合同款项停止施工。 18.3 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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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承包人不能在EPC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光伏电站发电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的(工程范围见协议第二条)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18.3.2光伏发电工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18.3.3光伏发电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且属于承包人EPC总承包范围的工程或者手续,承包人未在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表或者其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或办理完毕,致使光伏发电工程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18.3.4若因承包人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不能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光伏电站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之日可享受的国家补贴上网电价的,除按照18.3.1、18.3.2、18.3.3或者其他相应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电价损失,同时赔偿发包人因光伏发电工程迟延运营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18.3.5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若该单位工程影响光伏电站发电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可得利益损失,且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自费修复,未在约定时间修复的,每迟延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若该单位工程不影响光伏电站发电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自费修复,未在约定时间修复的,每迟延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

18.3.6 质保期内光伏电站发生质量问题,由此造成发包人停产或减产的,质量问题解决之前,应当赔偿发包人可得利益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赶到现场的,每迟延1小时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18.3.7在竣工验收之前,光伏电站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更换;在竣工验收之后质保期届满前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在2日内不能修复或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承包人更换,经过更换的设备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修理、更换设备不免除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8.3.8承包人不履行其他义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8.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

19.1如果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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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9.1.1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开工,或在有关工程竣工之前中止工程进度、暂停施工或延误工程进度计划工期累计超过 天的。

19.1.2在EPC总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表约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任何一项工程建设,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

19.1.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指定整改期间内未予修复的。 19.1.4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 19.1.5其他事宜

19.2如果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发包人可通过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使发包人的任何权利不受损害。

19.3在发生上述所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下列各条应适用,即:

19.3.1在解除合同的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日后,发包人可随时进入工程现场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

19.3.2解除合同,并不因此而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授予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任何权利。

19.4 因本合同19.1所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履行上述约定外,还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对应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争议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合同首页“合同签订地”一栏应填写“南京市江宁区”,不得空白) 第二十一条 补充约定

21.1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发包人有权自主将工程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等,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人聚众阻碍施工和生产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发生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1.2不论因何种情形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并清理完场地,办理工程使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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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退场。承包人不得延期交付工程或清理场地,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1.3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为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双方应当保证该地址的真实性,若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一方地址错误或者变更后没有书面通知,另一方有证据证明

已经按照合同中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经送达,并产生法律效力。

21.4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不得以自身资质和/或分包商资质对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提出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主张,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赔偿金。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分包商的相应资质材料和合同文件,并配合落实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其他各项要求。

21.5若因承包人和/或分包商资质原因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或相关担保合同被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或工程项目审批延迟或无法实现等),承包人有义务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条款自动转为赔偿责任条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额应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计算,因承包人资质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和风险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确保其关联方(项目出卖方)对其责任提供连带赔偿。

21.6 21.4、21.5、21.6三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被撤销、被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担 保

22.1担保人以其全部财产,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其 他

23.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拟定。合同内容反映双方真实意愿,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3.2本合同书一式十二份,三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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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签约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附件一 技术协议(单独成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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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1 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不低于如下时间约定:

(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竣工后2年。 (5)屋面防水保修期为5年。

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总价(含税金)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可在维修总价基础上加扣15%的管理费。质保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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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

质量保修金即使到期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后方可支付。。

四、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自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使用之日起满 年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责任不予减免。

质量保修金返还时,由于部分项目质保期未满,因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与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等额的保函。最长质量保修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时退还其保函。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若质量保修期间发生工程质量维修事件时,承包人必须在 天或 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每延误一天则按合同暂估价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如因工程质量缺陷或承包人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授 权 代 理 人(签字): 授 权 代 理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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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供应商名录及物资、备品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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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施工安健环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行业规定的行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本着自愿、公正、平等和相互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工程施工安健环协议:

一、安全文明措施费:

本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括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定额标准计入的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并建立财务报表,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足额投入至本项目中,并确保实施到位。

承包人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计划报发包人安全监察及造价管控人员审核并支付,并由发包人负责监督落实。如承包人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它用,则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回,承包人必须自费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否则发包人将从每月应支付的进度款中等额扣回,直至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为止。

累积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超过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如累积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超过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超过部分从工程结算款中冲抵。

二、工程项目期限: 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

三、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检查承包人及人员资质、安全人员数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的情况;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健环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审批,同时施工与验收,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4、定期召开安健环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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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5、组织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健环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环境隐患。

6、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人员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安全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予以奖励。

7、组织或参与大型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机械安全技术问题的讨论研究。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及厂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避免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二)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工程安全许可证、专(兼)职安全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其他资质材料,到发包人项目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发包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装置区施工现场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承包人因工作(或工程)需要而新增加的人员,进入发包人施工作业前也必须履行登记和培训教育手续。

3、承包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环保机构及足额数量的专职安全环保员,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

4、承包人必须对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5、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责任,当发现异常或施工中出现危险时,要听从发包人、监理人等现场主管人员的指挥。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

6、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实行风险管理,进行危险源分析,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列出重大危险源,并针对潜在的事故编写应急救援预案,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7、对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要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8、必须把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9、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并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并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10、承包人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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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1、建立本单位包括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文明方针、目标、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予以交底和实施;编制大型施工机械的配置计划、进出场计划、维修保养计划,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严格执行大型施工机械进场报验程序,编制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以及各种重要作业方案(指导书),并报审;负责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安装告知与报验取证;并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账,收集、整理各种资料,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单位。

13、保证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投入,确保各项安全与环境防护措施的落实。 14、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安全检查,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5、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整齐规范摆放施工设备与材料,每道工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6、承包人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等,不得占用路面。施工中所设的绳索、线缆不准妨碍交通,更严禁绑扎在生产装置、设备及其他建筑物上。

17、承包人自有或外借租赁的车辆,进入发包人厂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并严格遵守发包人内部交通及厂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18、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在发包人厂区内的活动范围,仅只限于作业区及指定区域,不得随意活动,严禁触动发包人机器设备。

19、为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施工与生活环境,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等安全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职业病的发生,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

20、为从业人员购置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22、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承发包双方共同职责: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发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双方都必须建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包括主管安全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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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内容要详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及发包人的安环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办理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

4、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5、发包人指派 为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消防工作代表;承包人指派 为本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消防工作代表。双方代表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处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工作,共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

7、承包人应对其所施工的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进行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协调解决。

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事故等制度,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到作业区域的单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固定动火点除外)。承包人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等保暖措施时,应提前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落实防火灾危险、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

9、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网和障碍物等应向承包人进行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线路管道所有部门反映,采取保护措施。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如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发包人有权按照附件4《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扣款,该款项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应根据情节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发生人身重伤事故1人/次、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交通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

(2)承包人发生人身3人以下死亡事故(不含死亡3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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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00元/次;

(3)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比如被媒体披露),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00元/次,在此基础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3、凡在发包人厂区施工用火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等手续,如因此发生事故后果,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负责向受损方赔偿全部损失,直到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承包人人员在进入发包人区域后,由于作业不当引发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环保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和赔偿。

5、如因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发包人人员负责。

6、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本协议造成其他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事故处理: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知发包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并同时上报本单位的上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2双方有义务协助对方做好事故处理、伤员抢救及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 3、安全风险抵押金

(1)安全风险抵押金: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预留壹佰伍拾(150)万元,专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与处理。

(2)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预留方式:从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起,分两次预留,每次从进度款中扣除 柒拾伍(75)万元,直至将上述第(1)条规定的金额预留完毕。 (3)预留的风险抵押金发包人实行专户管理。 (4)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a)为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b)为处理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有权动用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应急与处理所需资金:

a)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b)承包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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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的。

(6)工程完工,未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结算时连同结算款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7)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在下次支付进度款时予以预留补齐。

4、关于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1)承包人施工人员在发包人施工中如引发责任事故,造成承包人及其员工自身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造成发包人及其员工人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单位向受损方全额赔偿,赔偿款应一次性付清,发包人也有权选择动用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肇事者本人和承包人单位领导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杜绝发生不良事件。

(2)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受伤、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和终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共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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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施工质量、工期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光伏行业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确保施工的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工程达成下列施工质量、工期协议:

一、甲方对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

1、乙方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并认真开展本工程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遵循甲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作好各项工作,使该项目的质量可控、在控。 2、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计划(或质量保证大纲),并提供甲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3、乙方项目质保负责人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包括现场检查、质量例会、质量专题会等,及时处理现场出现的质量隐患及质量问题。

4、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土建、安装质量简报,包括向甲方提供施工质量情况和重大、关键工序(如焊接等)质量统计情况。

5、 乙方对项目的再分包,必须要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且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再分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减轻或解除乙方的责任。

6、 乙方必须全面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

7、 当工程按发包人需求需提前完工时,承包人应增加人员和机械,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得影响施工质量。若承包人未增加人员和机械,或增加的人员和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影响工期的程度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00/次的违约金,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将部分项目收回或终止合同。

二、协议通用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发包方关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甲、乙双方都必须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有各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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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承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内容要详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及发包方的质量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质量意识。

5、发包方指派 为本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联系人;乙方指派 为本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联系人。甲、乙双方代表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处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质量工作,共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即生效,本协议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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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考核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未建立扣20000元,1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 不健全扣5000元,不正常运行扣20000元 2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足额的专职安全员,或配置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专职安全员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它工作,或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未经监理和发包人允许擅离职守 重大作业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或虽编制但未进行交底,或虽交底但未落实 未制定特种作业、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虽有规程但作业人员未掌握 所有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即上岗的 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无证上岗 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或对查出的问题未整改闭环的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例会并形成纪要的 5000元/人·次 3 2000元/人·次 4 20000元/次 5 6 7 8 9 3000元/项(人·次) 200元/人·次 300元/人·次 500元/项 500元/次 500元/次 1000元/次 2000元/次 10 未组织开展内部安全考核的 11 对较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瞒报的 12 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发包人、监理要求整改的项目未按时整改到位,重复发生的从重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设备、机具,或设备、机具存在安全缺陷,或违章使用的

13 1000元/项 14 500元/次 39

物料提升机、塔吊等吊装设备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验15 收合格资料为依据),或使用未经特种设备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16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17 擅自解除运行设备联锁、报警、保护装置 18 未及时向作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或未按期检查、更换 19 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 20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范着装 21 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运输、看管、防护、使用不符合规定 较大危险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2 安全防护措施;或现场警示标志牌不够,或不规范、不清晰、1000元/处·次 不整洁 23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未砌拦板的平台、楼梯侧无防护和警戒措施 揭开的沟、坑、孔洞不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围栏,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等设施,不设明显标志,不及时恢复 1000元/处·次 2000元/处·次 1000元/处·次 100元/人·次 100元/人·次 100元/人·次 300元/处·次 20000元/次 24 1000元/处·次 1000元/处·次 500元/人·次 1000元/处·次 1000元/次 25 作业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护栏,或搭设不规范 26 无证驾驶、违章驾驶,人货混装 27 现场消防不符合安全要求 28 现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用火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29 空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未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等手续 30 未按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违章搭设、使用 31 现场临时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2000元/次 1000元/次 1000元/次 1000元/次 2000元/次 1000元/次 32 高处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 33 违反起重吊装“十不吊”原则进行起吊的 3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打桩、开挖作业 40

35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力 36 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定置管理的,施工临建不修建在发包人指定位置,设备材料堆放不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建筑垃圾未及时处理,施工中产生的废物料未按要求回收或37 存放到指定场所,污水、废水、废渣及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材料堆放不整,道路扬尘、洒水和保洁不及时,其它不符合工地文明施工要求的 38 在产生粉尘、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人未采取降尘消音措施,未事前2日报经发包人安全环保部书面批准的 1000元/次 10000元/次 1000元/次 500元/次 200元/处·次 39 现场作业面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工程质量考核

序号 1 2 考核内容 对分包单位以包代管,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或管理失控的 未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不合格分包商 考 核 标 准 20000元/次 50000元/次 未建立扣20000元,3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 不健全扣5000元,不正常运行扣20000元 4 5 6 7 8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配齐相应资质和数量的主要管理人员 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场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得到批准、未进行技术交底或虽经批准、交底但没有落实的 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等施工 未按照技术标准规定对乙供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5000元/人·次 2000元/人·次 20000元/次 5000元/次 5000元/次 9 5000元/次 41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10 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或未按照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1 12 13 14 15 16 17 施工工序未完或未经检查、检验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过程中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半成品、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二次污染和损毁 未有效开展质量通病治理活动,无措施、无记录 5000元/次 5000元/次 5000元/次 5000元/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未按相关规定完成计量器具检定 1000元/次 未定期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包括现场检查、质量例会、质量专题会等,及时处理现场出现的质量隐患及质量问题 对较大质量隐患不及时报告、瞒报的 对发生的质量事件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发包人、监理要求整改的项目未按时整改到位,重复发生的从重处罚 拒绝执行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时 未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偷工减料、不按工艺标准施工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的 故意刁难发包人参与确定的供应商,对发包人参与确定的供应商供货设置障碍 设备、材料存放不符合规范要求 未按时上报质量周、月报告及质检汇报材料 未及时办理土建、安装中间交接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序交接进行施工的 质量验评资料弄虚作假 未经三级验收即申报监理、发包人验收的 分项工程主控项目质量一次检验不合格 1000元/次 1000元/次 2000元/次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1000元/项 20000元/次 2000元/次 10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10000元/次 2000元/次 1000元/项

工程进度考核 序号 42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1 无合理理由拖延开工的 根据合同工期目标编制计划未及时上报 计划未经监理批准 计划不全 周计划未完成 20000元/天 200元/次 500元/次 200元/次 1000元/项 5000元/项 20000元/项 2 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结合该计划编制月、周进度计划,并报监理批准。 3 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月计划未完成 一级网络计划节点未完成 劳动力资源未按照合同或现场需要配置到位 机械投入未按照合同或现场需要配置到位 乙供材料供应不及时 乙供材料报审不及时 没有按照监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进度控制措施组织落实的 无施工日志 记录不全或不真实 工程报表不及时 500元/人次 5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4 现场施工组织 20000元/次 1000元/次 1000元/次 1000元/次 500元/天 5 需通过发包人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递送给发包人的相关资料,未能在形成资料后的第二天上午10时前送达的 6 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后未能在15日内编制出施工图预算的 1000元/天 43

7

44

每月27日前未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进度计划 500元/次并暂缓支付进度款

附件七

保 密 协 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鉴于:在乙方为甲方实施 项目的过程中,甲方可能向乙方披露或乙方主动知悉一定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为使合作得以开展,双方就上述保密信息披露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涉及到保密事项时,甲方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他方式注明以提醒乙方,但甲方未尽提醒义务并不能免除乙方泄密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甲方及/或关联公司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价格、工业图集等;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及其他相关的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任何形。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

(4)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5) 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

(6)销售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的渠道,客户数据,产品销售价格、地点、数量、方式。

(7)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

45

第四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除了用于本协议的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第五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

第六条: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乙方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甲方损害无法计算的,根据违约情形,乙方应支付10-1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乙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14天之内)返还甲方并销毁乙方保留的所有复件。如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则必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此类强制规定后双方共同整理归档,并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以后政府有权机构调阅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到场方可提供。此行为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下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八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政府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乙方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乙方照此办理。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露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

第九条: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十条:双方对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并持续到双方合作完毕后满[10]年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之后[10]年。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46

附件八:

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名称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施工经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财务管理 项目经理 总工程师 施工经理 质量部主任 设材部主任 经营部主任 安全部主任 财务部主任 设备工程师 自控工程师 金属监督工程师 管道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焊接工程师 壹级建造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经济师 工程/经济师 工程师 会计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资质 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签字:

(承包人盖章)

47

附件九

反商业贿赂及廉洁协议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甲方(发包人或其他指称): 乙方(承包人或其他指称)):

为规范 的招、投标(或采购、工程)项目及合同执行过程,防止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同意,双方承诺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廉洁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公司有关廉洁建设的制度、规定。甲方的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 招、投标 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本工程中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本工程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业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的监察部门或上级监察部门。

(五)甲方的工作人员负责在项目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召开廉洁会议,通报情况,解决廉洁建设问题。

(六)甲方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乙方的廉洁责任

(一)乙方的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项目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甲方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48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在廉洁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的工作人员了解项目中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过程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业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五)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按时参加甲方的廉洁会议。 (六)乙方发现甲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甲方的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二)乙方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由乙方承担甲方与其签订的合同暂估价的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项目中,甲方有权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四、举报受理方式

甲方、乙方或其他相关方发现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时,必须及时举报。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 五、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在本次_______________及合同授予、履行的过程中保持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49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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