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是指票据法所规定以负担票据债务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支票:是存款客户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
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背书让与中央银行以兑取现款,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
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和贴现费后,将其余额支付给该普通金融机构。
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
资本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
证券。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
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指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适用实名,出具实名证件的一项
制度。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
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指与商业银行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能利用这种利害关系或特殊身份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证券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退市等各个环节,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将公司的经营、财物状况以及与公司相关的重点事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供监管者作出监管判断,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市场: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制作市场假象,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引
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欺诈投资者:指行为人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欺骗或误导投资者,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及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即资金的集中
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
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集资诈骗罪: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控的条件下,以欺诈的方法骗取不明真相的投资
者的信任,取得资金,并且该资金并没有按照集资协议或集资章程的规定使用,而是以各种情由非法占为已有,这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
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以增强担保的效力。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公示催告: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
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
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
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投资基金:是指集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
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取得方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均
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
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再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
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共同订立的协议。
共同受托人:是指统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与共同代理人相同。
一、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2、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具体表现为:(1)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b、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2)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d、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4)担任政府的金融顾问。 3、银行的银行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 (2)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3)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 4、金融调控的银行
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 5、金融监管的银行
二、简述央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1)中央银行是法人
(2)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 (3)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三、为什么说央行既是国家机关,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
(1)一切中央银行都是站在“公”的立场履行职能,都是国家管理金融和调控信用的工具,股份公司形式的中央银行业不例外。
(2)各国中央银行都经营业务,但不具有营利目的,而纯粹是出于职能需要。
(3)所有中央银行都依法拥有相应的金融行政管理权,这是它们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标志。 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为了履行职能,必须经营特定的银行业务。
四、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的作用原理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最重要的功能是调控货币的供应量。
(2)存款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能够调控货币的供应量,关键在于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则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减少,货币创造乘数变小,其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降低,银根得到紧缩。反之,中央银行其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提高,银根得到放松。由于派生存款的创造是按乘数放大原理进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微量调整,就足以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巨额变化。 2、再贴现制度
(1)主要作用机制是中央银行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调控其超额准备金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
(2)当中央银行认为货币供应量过多而实行货币紧缩政策时,便可提高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增加商业
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反之,如果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则可以收到扩张信用、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效果。
五、简述我国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1、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2、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4、关联贷款管理制度 5、不良贷款管理制度
六、简述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原则
1、存款自愿原则。个人对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储蓄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迫和干涉。
2、取款自由原则。储户要求支取存款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储蓄机构必须保证付款。 3、存款有息原则。储蓄机构应当根据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期限、法律规定的计息方法和央行公布的利率,向储户计付利息。
4、为储户保密原则。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姓名、地址、职业、存款变动情况、密码等与存款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八、商业银行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有何区别
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是依照银行法成立的金融组织,能够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银行相比,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体业务。 其中区别于绝大多数的其他金融机构,是其具有创造派生存款,亦即参与货币供应的功能。
九、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事项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为: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
1、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应级别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2、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表;3、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4、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程序:1、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资料: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等等
2、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一、简述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
1、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2、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额、强制性的监管补救措施。 4、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之日起,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5、接管终止有三种情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
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十二、我国对同业拆借的严格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
1、市场主体限制。可参加同业拆借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进行拆借。
2、拆借期限限制。同业拆借必须坚持短期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金融机构的类型不同,拆借期限的限制也不完全一致。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3、资金来源限制。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后的闲置资金,不得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4、资金用途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5、拆借规模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实行余额管理和比例管理。
十三、简述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 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为持续信息公开制,是指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在证券上市以后,应当依法持续披露相关信息。
2、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对证券市场筹资者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约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1) (2) (3)
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2个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4个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四、简述证券法基本原则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证券立法的基本原则。
2、 公开信息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保证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3、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所有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4、 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第一章 金融概论
一、 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工具的是(B) A定期和活期存款单 B国债 C汇票 D本票 2、 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A )
A、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 B、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C、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 D、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C)
A金融业 B金融市场 C金融工具 D金融体系 4、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D)
A长期贷款 B风险资本信贷 C战争赔款 D中短期贷款 二、 多项选择题
1. 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ABCD)
A以金融工具为经营内容 B金融机构的业务以信用为表现形式 C金融交易主体广泛 D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
2.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ABD )
A、中介作用 B、调节作用 C、转换作用 D、服务作用 、 3.金融市场的范围分类(AB)
A直接融资市场 B间接融资市场 C票据市场 D同业拆借市场 4.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ACD ) A、定期存款单 B、支票 C、定活两便存款单 D、大额可转让存单 5.金融工具的特征有(ABCD) A收益率 B偿还期 C变现能力 D风险性 三、判断题
1、金融工具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对 ) 2、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 )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错 )
4.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错) 5.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错) 6.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对)
7.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对) 8.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错)
第二章 货币管理法
一、 单项选择题
1.票面残缺不超过1/5的人民币(A )
A可全额兑换 B可兑换4/5 C可半数兑换 D不予兑换 2.残缺的人民币由(A)收回、销毁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C储蓄所 D财政部 3.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D )
A、证券投资 B、私人长期投资 C、政府间长期借贷 D、单方面转移收支 4.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 D)
A固定汇率制 B多重汇率制 C自由浮动汇率制 D管理浮动汇率制 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 A)
A会员制 B公司制 C集团制 D股份制 二、 多项选择题
1. 人民币的形式,主要包括(AB)
A银行券 B存款通货 C纪念币 D信用币 2. 我国对人民币的保护包括(ABCD)
A禁止伪造人民币 B禁止变造人民币 C禁止代币票券 D禁止使用人民币作为宣传材料 3.(BCD)等行为是违反人同币图样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A印制代币票券 B使用人民币制作商品 C使用人民币作为祭拜物品 D使用人民币装饰工艺品 4、下列行为属于逃汇的有(ABCD )
A、 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B不按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C擅自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D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5.下列有关人民币的论述中正确的为(BC)
A人民币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 B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C人民币的法偿性来自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D人民币现已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 判断题
1.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对)
2.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 3. 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4. 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属于逃汇(错)
第三章 金融犯罪及其法律责任
一、 单项选择题
1.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A)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2.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的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C) A 变造票据罪 B伪造票据罪 C变造货币罪 D伪造货币罪 3.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属于(C)
A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罪 B伪造货币罪 C伪造证券罪 D金融诈骗罪 4.票据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A)
A死刑 B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D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5.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B) A过失 B故意 C过错 D欺诈 二.多选题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包括(ABCD)
A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和本票 B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B伪造变造信用证 D伪造变造银行存单 2.贷款诈骗罪的形式包括(ABD)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ABCD)
A伪造信用卡 B变造信用卡 C恶意透支 D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5.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的有价证券是包括(AB) A国库券 B金融债券 C票据 D信用证 6.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有可能是(BCD)
A保险监管机构 B保险事故的证明人 C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D财产评估人 三、判断题
1.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的行为(错)
2.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利用从金融机构较低利率的借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后转贷给他人,非法谋取资金利息差的行为是指集资诈骗罪。(错)
3.集资是一种民间金融互助行为,我国单位集资或者大额集资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对)
4.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有价证券诈骗罪(错) 5.保险诈骗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违法行为。(对)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单选题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B)任命
A 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 C委员长 D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C)
A发行的银行 B银行的银行 C企业的银行 D政府的银行 3.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 D)
A稳定物价 B充分就业 C平衡国际收支 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D)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 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下列不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的是(B)
A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C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D中国证监会主席 二. 多选题
1.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改革,新增加的职能部门是(AB) A反洗钱局 B管理信贷征信局 C资金安全局 D现金管理局 2.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ABC) A存款准备金 B再贴现政策 C公开市场业务 D利率 3.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论述正确的为(BCD)
A分支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分来设立的 B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C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 D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 4.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有(BD) A国民收入 B利率 C就业率 D货币供应量 5.征信内容中信用获取的原则包括(ABCD)
A保证征信数据可靠原则 B保证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C保证征信数据的安全性 D保证征信市场公正、有序竞争原则 三.判断题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法人。(对)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对)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对) 4.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错) 5.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错)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 单选题
1.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C)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 C行政监管部门 D行业协会
2. 拟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人员,由金融机构报银监会批准,后者须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C)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A 90天 B 60天 C 30天 D 15天
3. 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B)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 B银监会 C财政部 D国家计委
4.如果银监法与驻外银行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适用(A) A驻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B驻外机构本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行为人所在国法律
5.银监会有义务对中国银行提请监管的对象进行监管,在收到建议之日起(C)内予以回复。 A 90天 B 60天 C 30天 D 15天
二.多选题
1.银监法制定的监管银行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ABCD) A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B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C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D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有(ABC) A银行业金融机构 B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C驻外银行业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
3.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包括(BCD) A抽查 B不定期检查 C金融机构年检 D专题检查
4. 下列哪些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违法(ABCD)
A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 B未经批准变更、终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C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 D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5.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法律性质是(CD)
A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B审查注册资本 C监管其组织行为的合法性 D监管其业务行为的安全性 三.判断题
1.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错)
2.银行的变更、终止无需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的批准。(错)
3.监督预警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个新内容,也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的一个新举措。(对) 4.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的股东资格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在银行业机构成立后增减股东的,也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对)
5.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错)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一.单选题
1、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A ) A、8% B、5% C、10% D、13%
2、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B ) A、 30% B、25% C、20% D、35%
3、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C ) A、 65% B、70% C、75% D、80% 4、下列可以充当贷款合同保证人的是( C)
A、法人的分支机构 B、国家机关 C、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 D、人民银行
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应优先支付(D ) A、税金 B、存款利息 C、单位存款 D、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 多项选择题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BCD )
A、依法经营原则 B、安全性原则 C、流动性原则 D、盈利性原则 2、 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是(ABC )
A、负债业务 B、资产业务 C、中间业务 D、贷款业务 3、 储蓄存款的原则 (ABCD)
A、存款自愿 B、取款自由 C、存款有息 D、为储户保密 4、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 (ABC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扣押
5、 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由以下方面构成 (ABCD )
A、商业银行内部监督 B、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C、银监会的监督 D、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判断题
1、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错 )
2、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错 ) 3、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错 ) 4、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 ) 5、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错 )
6、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对 ) 第七章 票据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C )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D )
A.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 票据权利在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下列汇票中,无需提示承兑的是(A )
A.见票即付的汇票 B.定日付款的汇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4.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D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5.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B ) A.出票地法律 B.行为地法律 C.本国法律 D.付款地法律 6.不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是(A )
A.承兑人 B.出票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7.根据签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C )
A.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B.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C.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D.记名式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
8.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B )日内提示付款 A.15 B.10 C.20 D.30
9.下列关于汇票贴现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D)
A. 汇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 B.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 C.汇票贴现也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D.汇票贴现无须持票人以背书方式进行
10.基本当事人通常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的票据是( C) A.信用证 B.支票 C.本票 D.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的情形有(ABC ) A.税收 B.继承 C.赠与 D.拾得
2.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可适用关于汇票的规定的行为有(ABCD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行为 D.追索权的行使 3.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BCD )
A.同一支票既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转账 B.转帐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不得支取现金 C.用于转账
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D.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4.下列行为中属于票据欺诈行为的是(ABCD )
A.伪造票据 B.变造票据 C.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 D.故意使用变造的票据 5.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D )
A.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 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6.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BC )
A.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而支票不能 B. 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 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可补记
7.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乙持票后将其背书给丁,丁再背书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戊的票据债务人包括(ABCD ) A.甲 B.乙 C.丙 D.丁
8.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任何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BCD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D.出票日期 9.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适用行为地法律的票据行为有(ABCD ) A.背书 B.承兑 C.付款 D.保证行为
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是(ABCD ) A.表明\"保证\"的字样 B.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C.被保证人的名称 D.保证人签章 三、判断题
1.票据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对 ) 2.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向统一靠拢,票据法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对 ) 3.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错 )
4.票据流通次数越多,效力越强,故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错 ) 5.在票据行为的保证活动中,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这属于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错 )
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将影响到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错 )
7.票据丧失后,既可向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本人挂失止付,也可由当事人登报或在电视、广播上声明挂失,二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错 )
8.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仍得承担保证付款责任。(错 )
9.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 ( 对)
10.支票持有人超过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付款义务。 (对 )
第五章 担保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具有以人的信用为履行合同之保障的特征的担保方式是:(B ) A、抵押 B、保证 C、质押 D、留置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C) A、10% B、15% C、20% D、30%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B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4、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A )。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5、下列担保方式中,不以转移物的占有权为要件的是(A )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定金
6、如果一个抵押物有二个以上的抵押权人时,各抵押权人( B)。
A、同时按比例受偿 B先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受偿 C共同协商受偿 D先签订抵押合同的先受偿 7、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结果为(D )。 A、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B、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C、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D、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8、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C)。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9、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C)。
A、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被保证人只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0、甲因业务需要,以其房屋(价值11万)作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各借款五万。甲与乙于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于3月1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还款,乙、丙将甲之房屋拍卖,只得价款8万,乙、丙如何分配?(C ) A、乙4万、丙4万 B、乙5万、丙3万 C、丙5万、乙3万 D、丙4.5万、乙3.5万 二、多项选择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BCD )
A、任何一方都不得强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 B、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将有关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无保留地告知对方 C、当事人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后,必须按照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不得在履行过程中反悔当初约定的义务 D、当事人必须保证履行已承诺的义务 2、下列各项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ABCD ) A、未成年人 B、学校 C、财政局 D、中国人民银行 3、《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ABCDE )
A、主债权 B、利息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E、实现债权的费用 4、下列关于定金的作用和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C )。
A、担保合同履行 B、证明合同有效 C、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约束作用 D、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5、下列各项不能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是:(ABCD )。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下列可以发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是(ABD )。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租赁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7、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是指对外商投资的一种担保形式,包括(BCD )形式。 A、保证担保 B、抵押担保 C、质押担保 D、定金担保
8、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定金表述正确的是(BD )。
A、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B、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方式 C、定金可以以口头方式约定 D、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判断题
1.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就无效。(对)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其代理权而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错) 3.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担保物并存时,如果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那么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对)
4.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对 )
5.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错) 6.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对) 7. 甲为乙订做了一套高档家具,事前,双方约定甲不得行使留置权。但家具完工后,乙无力支付加工费,甲欲将家具卖掉以抵乙的债务,乙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错)
8.当事人提供的定金比例超过担保法规定的最高比例限额的,定金担保合同无效。( 错) 9.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对)
10.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则转让行为无效。(对)
第九章 信托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C )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2、下列财产中可作为信托财产使用的是( D) A、麻醉品 B、放射物品 C、国家级文物 D、软件版权 3、有权申请撤销可撤销信托行为的人是(C )
A、对信托财产有争议的第三人 B、受益人的监护人 C、利益受到损害的委托人的债权人 D、受托人 4、下列关于信托委托人的各项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C )
A、 委托人只能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B、 信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仍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处置权。 C、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D、 任何情况下,委托人都无权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5、设立信托公司应由(D )审查批准。
A、财政部 B、中国保监会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人民银行
6、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受托人(B ) A、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若无过错可以免责
7、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从财产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B )年。 A、5 B、10 C、15 D、20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人的权利的一项是(C )
A、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 B、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C、在信托存续期间将信托财产列为遗产 D、因特别事由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9、下列选项中可以充当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是(A )
A、 实缴货币资本 B、不动产 C、有价证券 D、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抵成货币资本充当 10、受益人自(B )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信托财产转移占有之日 B、信托生效之日 C、受托人接受信托之日 D、被委托人指定之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的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设立形式有( ABD)
A、书面合同 B、遗嘱 C、默示方式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2、受益人是信托中享有信托权益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律身份包括 (ABD )
A、受托人 B、委托人 C、债权人 D、第三人 3、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是(ABD )
A、信托目的 B、受益人 C、信托期限 D、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4、根据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不同信托可分类为(AD ) A、民事信托 B、自益信托 C、金钱信托 D、商事信托 5、下列情况中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是(ABC )
A、 受益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 B、 经受益人同意的 C、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D、受益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6、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AC )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两合公司 7、目前资金信托是我国信托业最主要的业务,它包括(ABCD ) A、信托存款 B、信托贷款 C、委托投资 D、信托投资 8、下列事由中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ABC )
A、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B信托被解除 C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D受托人的辞职或死亡 9、下列信托设立目的中属于公益信托的是(ABC )
A、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事业 B救济贫困 C发展环境保护事业 D证券投资 10、公司型基金信托的形式可分为(BD ) A、 契约型 B、开放型 C、混合型 D、封闭型 三、判断题
1、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可成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 (错 ) 2、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不承担信托合同内的损失风险。(对 ) 3、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可得抵销。(错 )
4、当受托人发生债务危机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主张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行为。( 错)
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信托的,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应返还给有关债权人。(错 ) 6、非信托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事信托业务,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 7、信托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错 )
8、信托终止后,对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法院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对 ) 9、委托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发放,信托机构不得进行操作。(错 )
10、公益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与信托有关的诉讼或者非诉行为。(对 )
第九章 保险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的是(D )
A、设立保险公司 B、保险公司在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 C、保险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 D、保险公司招募中层干部
2、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A )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A、20% B、30% C、25% D、10%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D )
A、 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 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 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4、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B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A自留保险费的50% B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 C自留保险费的35% D自留保险费的25% 5、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A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独资公司 D、没有限制
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C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A、30 B、20 C、10 D、5
7、下列关于保险价值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D )
A、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 如果超过的,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对超过部分请求赔偿。 C、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也要由保险价值来确定
8、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该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保险费50万元。合同生效后第3个月,该企业谎称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对50万元保险费的正确处理办法是(A )
A、不退还全部保险费 B、只退还减去3个月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C、应退还全部保险费 D、应退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9、某公司投保财产保险200万元,在一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中,实际遭受损失为1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必要费用10万元,为确认保险损失交付的评估费用5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B ) A、195万元 B、200万元 C、205万元 D、210万元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是(D )
A、 货物运输保险 B、工程保险 C、责任保险、 D生存保险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BCD )
A、 本人及其配偶 B子女 C父母 D、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2、我国保险公司可采取的组织形式有(BD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C、合伙企业 D、国有独资公司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包括(BCD )
A、 投保时告知保险人所有自身情况 B、 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C、 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D、按时交付保险费
4、保险合同成立后,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AC )
A、 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B、 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 C、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保险欺诈行为 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ABD )
A、 须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B、须为确定利益 C、须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形态 D、 须为金钱利益,凡不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6、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是(AC )
A、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B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D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7、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正确的是(AD ) A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B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C投保人可以不解除合同 D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8、刘某购新车一辆后投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万元。某日,刘某开车时被司机王某违章驾驶的卡车撞坏,造成损失2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D )
A刘某既可向王某索赔,也可选择要保险公司赔偿 B若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赔偿保险金,则刘某不得再向王某索赔 C王某向刘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刘某仍有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刘某放弃对王某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三年前,陈某以其8岁的儿子陈东为被保险人投了一份五年期的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去年9月,陈东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陈东手术后落了个终身残疾。依照保险法,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D )
A保险公司应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保险公司在向陈东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向医院代位追偿的权利 C投保之际若未经被保险人陈东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D若陈东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陈某及其配偶 三、判断题
1、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对 )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可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但可担任副总经理。(错 ) 3、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必须由其行业主管机关保监会审批后方可进行,但破产只需依《破产法》进行即可。(错 )
4、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重大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的无效。(对 )
5、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 )
1、我国《商业银行法》中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精神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1)我国《商业银行法》不仅将保护存款人(即投资者)利益列为重要的立法目的(本法第1条),而且就此特设专章(本法第三章)作出具体规定。(3分)
(2)本法第三章(第29—33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5分)
①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②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③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 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⑤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本法第71条第2款还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分)
2.试述央行的检查权与银监会的监管权的区别。
央行的检查权与银监会的监管权是有区别的。
首先,央行拥有的是检查权,是出于对宏观经济、对金融市场整体走势的把握的需要,不对个案负责,但是银监会如果监管不到位或监管不力,是要负监管失职的责任。
其次,二者的检查方式和检查重点也都不同;
再次,二者的权力来源也不同,中央银行的检查权来自于中央银行法,来自于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而银监会的监管权应来自于政府授权,来自于监管法。
案例1:
何某诉建行某市分行兑付存款纠纷案,原告何某被告建行某市分行,1992年8月15日,何某之子在建行某市分行一储蓄所,存入了3万元人民币(为记名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款)。1993年何某之子因交通事故去逝,该笔存款的存折下落不明。次日,何某委托亲戚C前往储蓄所办理该笔存款的挂失止付手续。C在“挂失申请书”上写明挂失原因,系车祸丢失存折,并提供C本人的身份证。该储蓄所向C收取了挂失的手续费,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业务章,并出据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给C。1993年2月2日,建行市分行审查认为,该笔挂失“缺乏储户本人身份证,违反银行挂失原则,挂失无效,请立即予以撤消,”并向储蓄所发出内部通知,1993年2月4日,储蓄所撤消该挂失申请,但没能及时通知何某与亲戚C。1993年8月16日(即存款期限满后第2天)储蓄所凭取款人所持的存折,支
付了该笔存款的本息(合计人民币32443.12元)。1993年10月何某委托C持“挂失申请书”向储蓄所要求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储蓄所才将存款已被他人领走的事实告知何某。为此,何某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建行市分行支付该款本息,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的挂失申请缺乏储户本人身份证明,违反挂失原则为无效挂失,撤消“挂失”是合法的,此后被告凭支付了该笔存款本息也是合法有效的。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法院应如何判决?(2)理由是什么?
答案:(1)法院根据“人民通则”的有关规定,于1994年10月12日判决: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该笔存款本息3万2千4百4拾3.12元。
(2)法院认为:何某之子因款与被告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其死之后依法应由其唯一合法继承人,原告何某继承,被告负有按存款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存款和凭存款予以支付的义务,在存折遗失后,存款没有被领取以前,原告即向被告的储蓄所提出书面挂失申请。被告在原告方未能提供齐全的储户本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仍出据“挂失申请书”给原告,并且收取挂失手续费,应视为原告的挂失申请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可,并成立生效。事后被告经审查以不符合挂失原则为由,单方面内部撤消该挂失是无效的。在原告挂失申请仍有效的前提下,存折的持有人已不是该笔存款的合法持有人。原存折也不能再作为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的凭据。而被告仅仅凭第三人所持有的存折就将该笔存款本息支付给第三者,其过错是明显的,故被告的清偿是无效清偿,效力不及于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例2:
金某诉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案,金某于2000年8月26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一份,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按照合同要求交纳了保险费。
2001年2月28日,经某医院诊断为宫颈癌,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金某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的两倍及4万元的保险金时,遭到保险公司拒付。金某诉至法院。原告诉称:本人和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本人发生的疾病在保险期内发生,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被告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4万元。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5条第7款的规定,原告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免责,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问:(1)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2)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1)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金某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2)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人欲该合同生效之日至初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认定属于重大疾病的时间,以超出合同规定的180天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第4条第1款规定,按金某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机4完元,金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提出,金某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是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属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因保险公司与金某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向金某进行投保回传时,并未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解释,现双方对合同条款第4条第1款的理解,有以上两种的解释:①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及“对180天免责期界是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某,对保险公司的各辩意见,不予支持。
1、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direct financing)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编辑本段]间接融资的种类 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1)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信用,它是以银行作为中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消费信用。主要指的是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用于购买住房或者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由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证券,称为间接证券。
2、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
务时,银行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行中间业务基本上都是服务性质的,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其经营利润。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理融通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业务以及汇兑、承兑、信用证及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多种业务。
中间业务分为无风险中间业务和有风险中间业务,无风险业务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类和信用卡业务,有风险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与利率、汇率相关业务。 据塞委员会的划分,银行中间业务大致可分为四类:
1、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偿还担保、履约担保、票承兑担保、备用信用证等; 2、贷款承诺业务。主要有贷款限额、透支限额、备用贷款承诺和循环贷款承诺等; 3、金融工具创新业务。主要包括金融期货、期权业务、货币及利率互换业务等 。 4、传统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信托、租赁、保管、咨询等业务 。
4、存款准备金
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 ,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以任何一个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为案例,说明金融法规的体系层次。
以商业银行此类金融机构为例,商业银行受到各层次法律法规的保护与约束。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立法的基础,包括金融法规,是有关商业银行各项立法的基础。金融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像针对商业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金融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如有关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金融行政规章制度则是由金融主管部门制定的金融关系发生行为中的具体操作规定;法律解释主要指司法解释,是司法部门对某项行为适用金融法律与金融法规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后,国际条约对调整我国商业银行涉外金融关系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各项国际公约、多边条约等等。
选择某金融机构的案例,说明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
2005年12月19日,华夏证券所有分支机构完成了翻牌,改名中信建投证券。证券公司的大问题也暴露无疑,没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即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组成的一种组织架构,这也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由四个部分组成: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股东利益。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的财务和董事经营等行为发挥监督作用。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与执行者。
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2.职责明确原则,3.协调运转原则,4.有效制衡原则。华夏证券有着众多公司同样的缺点。首先,少数大股东控制公司,众多小股东利益被忽视。董事会一手独大,把公司分权制衡变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理负责制,董事与经理高度重合,董事会产生随意性极大。有些经理层完全控制公司,而监事会人员不独立或无法进入权力中心形成不了监管作用。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机制欠缺,众多利益相关人被忽视。而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入主后,进行相关改革后,中信建投证券也成为了一家资产优良、内控严密、管理先进、效益良好的优质证券公司。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析我国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变迁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制度的变迁基本可以分为银行体制商业化转型初期、市场化银行体制形成时期、银行体系日益国际化时期三个阶段。在改革开放初期,四家大型银行按专业分工开展业务,国家对其承担无限责任,对商业银行无资本约束。1994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实施了由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性转变,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以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亚洲金融危机后,国家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机制,恢复商业银行清偿力、增强银行体系对外冲击能力,03年修订了〈商业银行法〉,并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随着中国加WTO,银行业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市场化的银行体系初步形成。
分析中国与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以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原因为线索,分析中美两国金融监管优劣。 。
中国形成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格局 。美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各职能机构建立起了日常协商机制。这是由美国政治上实行联邦制地域辽阔,生产力布局极大决定的。其实,美国方面也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按照监管主体标准来划分的话,美国采取的是功能监管,即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一个监管者监管。而中国采取的是机构监管,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其实,从金融危机来看,中美的金融监管有着各自独特的优势与劣势。中国比较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并重,对任何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都设置了不能违背商业规律和最基本的审慎操作原则。中国近来年也比较注重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相比美国来说,中国在政策目标与商业目标的协调中首先以政策目标为基础,以不放松监管
为条件适当开放。但从总体上来看,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技术、手段、经验和方法等各个方面比中国还是有着比较明显的优势。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聚焦了众多的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极为完善,重大金融监管决策机制和效率极为高效,从而也使金融产品与技术不断创新,这也是所谓的坚持谨慎性的中国金融监管下的中国金融市场所不能比拟的。
从中国与美国中央银行的比较,分析两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即中央银行的政策要独立于政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历来比较敏感,美国的美联储对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拥有制定货币的政府职权,政府不得对中央银行发号施令,不得干涉货币政策。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所做决策需经国务院批准,并受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并且独立于财政。但从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央行的独立性问题饱受质疑。中国方面,由于M2的增速保持高速增长,出现了一定的流动性泛滥,从央行独立性来看理论上应该收紧货币供应,但为了保增长、为了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连央行副行长苏宁也表示:“下半年至明年将继续保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而美国方面,美联储在金融危机后有集权于一身的趋势、货币政策过于宽松,对雷曼兄弟和AIG等金融机构。实行双重标准,以及奥巴马提出加强监管方面等等,中美两国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再次面临考验
结合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改组的实例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的意义。
中行和建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既是决定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向市场化方向转轨和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发动机,金融行业能否带动中国经济发展二次腾飞的关键。两行改制则从中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出资人总体战略布局的角度出发作系统的规划,同时必须兼顾到今后整个金融管理资产框架的构造。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前,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政企不分、不良资产数额巨大、风险控制体系薄弱、机构臃肿、财务管理体系落后等严重问题。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危关系到全局的发展,进行股份制的改造变为极为重大,也是战略性的选择。对银行的经营理念进行调整,从客户角度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对操作流程、服务方式、管理制度、资源配置方式等进行彻底变革。在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背景下,更有利于借鉴、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实现跨越式发展。
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从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建设阶段,分析中国证券法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是法律类。如《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等行为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及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担保法》中关于有价证券质押的规定等。
二是行政法规类。如《股票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其中《股票交易管理条例》对股票的发行与交易明确规定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是部门规章类。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等。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股的协议转让以登记过户为准发生转移”等通知。
五是自律性管理规定。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业组织就证券活动所制定的章程、制度等,如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颁布的《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等等
六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定的国际合作性协定与条约。如中国证监
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机构于1993年6月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1994年4月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的《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等等。
(二) 中国证券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是规章和规则。从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证券立法虽然有3 部,但因为调整范围较窄,如《证券法》仅调整股票和债券《, 投资基金
法》仅调整公募基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多,证券市场急需的证券法配套法规如《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一直没有出台。现行体系中主要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严重影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第二,部门规章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立法法》颁布以后,证监会以证监会令形式颁布的规章只有26 件,大量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而证监会颁布的数以百记的规范性文件中,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需要及时清理,进行废止或修改。第三,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作用较大,自律性规则或合同规则的作用较弱。第四,有些证券法律机制的构造不够合理,甚至会造成实施上的障碍。法律本质上是政策的反映,许多法律问题的讨论其实涉及政策问题,但法律机制本身也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如《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证监会内设的独立机构,它所行使的审核权和证监会核准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够明确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发行申请应当经过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审委委员发表审核意见,不需要说明理由,而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如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则应当说明理由。这样,如果股票发行申请被发审委出具否决意见又没有说明理由,证监会如何处理?第五,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严重不规范现象,影响了证券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第六,制度成本过高。健全、明确、透明的法律法规体系固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如
果法律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仅发挥不了促进市场发展的应有作用,还有可能大大增加市场成本。例如,在制度设计中,动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就会增加市场成本。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 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从总体上说还存在审批性规定多、监管性规定少的问题。
(三) 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尽快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 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全面清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重新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第三,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降低制度的经济成本。第四,尽快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第五,立法重心应当以监管为主,具体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如何完善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法院对证券市场的司法监督作用,也是完善证券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老鼠仓现象分析 1、什么是老鼠仓现象
2、中国基金业中老鼠仓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3、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市场环境
1.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当然,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
2.总的来说,老鼠仓产生有三个原因。其一,部分基金经理抵挡不住暴利的诱惑而从事老鼠仓交易。其二,基金的老鼠仓行为极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其三,截至目前,管理层对于基金老鼠仓的打击力度太径,起不到震慑作用。但问题的解决不能依赖基金经理个人自律“出淤泥而不染”,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培养信托文化,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毕竟老鼠仓更多地源于制度本身,制度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太轻对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处罚太轻,是现行基金法最大问题之一。”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公司违法的,处以十万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具体违法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回避制度欠缺致处罚不到位回避制度应当在证监会规章中明确下来,证监会官员不得到基金公司担任要职,证监会处罚时手才不会软。合同只重视仲裁存在缺陷当司法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同时存在时,仲裁约定应视为无效,但实际上司法途径却受到了冷落,有的格式合同干脆就只有仲裁一种方式负责人担责任规定不明确
老鼠仓在基金行业是个很普遍的现象,有着极其完整的生态利益链条周良表示,基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现象一直是监管部门监控的重点,但隐性利益输送却始终存在。“很多时候,从上市公司、券商到基金公司,这是一个完整的内幕交易链条,环环相扣。这也是查处'老鼠仓’的最大难点所在。把'老鼠仓’存在的原因,归结到基金公司身上,这是片面的。在整个基金产业链中,存在着各类利益主体。“券商也是基金产业链中另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基金发行主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而基金投资需要通过券商席位实现。券商与基金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合作关系。基金利益输送行为,主要形式有:基金公司在券商股东席位频繁交易,创造佣金收入向券商股东输送利益。基金公司利用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向社保基金组合进行利益输送。 3.内部控制方面。内控措施主要包括对员工进行监控,禁止实名开设证券账户;各部门建立防火墙,防止利用内部消息买卖股票;同时对研究员加强管理,禁止未经公司允许在媒体上公开对个股进行点评等行为。 从将来制度角度来看,应当尽快实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公安机关介入的关口前移。
对办理证券市场犯罪的公安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彻底排除地方主义的任何可能的干扰保证我们的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要进一步推进执法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过强的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专门执法司法队伍。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方面,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推进执法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加强培育投资者法律思维。培养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思维,有助于遏制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行为。
大庆联谊案———109名股民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案
2000年4月27日大庆联谊(600065)公告,公司受中国证监会处罚,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编造公司提前三年成立的假象,虚构三年经营业绩,虚增利润16176万元。二是虚报利润,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绝大部分资金或被母公司挪用,或违规拆借给其他公司,或投资于证券市场。2002年1月15日,法院开始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18日,国浩律师事务所大庆联谊律师团代理北京一对夫妇和上海一位股民共三位原告,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并于1月24日立案。2003年8月25日北京律师团代理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共计109人,诉讼标的为303万元。诉讼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对原告的赔偿额度上。2003年9月上海律师团代理部分将开庭审理。这次案件中也促成了两项法律法规的出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4日上午,从遥远的北方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我国证券史上首例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共同诉讼官司———“中小股民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于走完了诉讼兼执行程序。“大庆联谊案”原告代理人律师宣伟华、徐少辉终于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到了赔偿款,从而为这场历时近五年、耗资数十万、涉及数百人的证券民事赔偿官司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一例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一路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的完满落幕成就了我国证券市场“共同诉讼”的一个经典范例。大庆联谊案的意义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共同诉讼制度得以完全确立。对于后续其他类似案例的诉讼、审理,具有极大的指导和范例作用。大庆联谊肯定是国内证券民事赔偿第一裁决,其在年内的裁决结果,可以起到同样的榜样作用。将公司高管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列为被告,而不是仅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无论是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还是对广大持股人得到实际赔偿来讲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案的判决依据和结果并未充分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一局限性来源于共同诉讼本身。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区别在于共同诉讼需要审核所有起诉人的资格,集团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应诉,只要有一个股民打赢了官司,所有符合条件的都会获赔。由此看来,如果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将会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同时提高上市公司造假成本。此案件中有两点是我们去关注的。首先,它让投资者看到了中国股市法制建设逐步地走向健全的一面。其次,它也让投资者看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司法维权之艰难。
红光实业股份公司虚假上市
红光实业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基地,是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1997年5月,红光实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当时募集资金4.1亿元;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正式挂牌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1998年建成投产后,公司资产总额将达38亿元,并预期,1997年全年将实现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3元(摊薄)。但在8月份中报中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并在年报中披露了近2亿元的净亏损。上市前后的抬头令人惊讶并心生怀疑。1998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另红光实业欺骗上市的阴谋暴露无疑。在上市前,红光公司存在一系列的违规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违规买卖股票,未履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上市后年报亏损后,造假便败露。对此,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原总经理、原财务部副总长等,以及与此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以及上市推荐人等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均进行了处罚,红光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红光实业处以行政罚款100万元。应当说明的是,企业上市程序复杂,需历经上市辅导、股票发行、挂牌上市等各阶段,涉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信息披露、董事会诚信责任、审慎关联交易等各个环节,同时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证券公司、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多元主体的参与,涉及财务会计、法律、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和评估等诸多专业领域。上市公司涉及的环节多,其法律风险自然很多,更加需要企业进行诸多法律风险的筹谋和治理。红光实业不顾投资者的利益,财务作假,欺骗上市,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大大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但在责备企业的同时,也可以看到中国资本市场所存在的问题。红光 欺诈上市案可以从三个方面总结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与启示:1.对上市公司的教训和启示。首先,投资战略选择失误,导致业绩下滑;其实,管理层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其铤而走险。2.对监管机构及发行中介机构的启示。首先,证券监管法律不健全、会计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没有诚信约束,导致造假得逞;另外,证券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专业水准低下,导致欺诈上市。作为证券中介机构,只有做到独立、客观及公正,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健康运行。3.对投资者的启示。理性看待新股发行,不可盲目追捧。关注企业基本面,注意企业未来发展动态,切忌盲目跟风炒作股票。
中国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用案例说明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并要求该制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备案;二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在信息披露中如何履行职责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有发生。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问题相当严重。
(二)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证券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有关方面已愈来愈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制定、完善相应法规。并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琼民源”、“郑州百文”、“中科创业”以及“银广夏”等,无一不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信任危机。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和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也是令人堪忧的。
案例分析:证券法是如何规范内幕交易相关内容的,用案例分析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上题中有)(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
2008年2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07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300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2007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玉兴、王兴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同时,内幕交易也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也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加大了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新增加的条款将可以堵住目前刑事法律制度关于证券犯罪的漏洞,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宣示意义。
案例分析:证券法是如何规范操纵市场相关内容的,用案例分析操纵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下面案例至少体现了信息优势、连续买卖
2008年中国证监会对武汉新兰德公司进行了处罚,在这起事件当中新兰德当时在市场上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就是利用他在市场上的名声,他唆使个人投资者陈某买进一个股票,连续低价买进之后达到了一定的仓位。朱汉东就以新兰德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报刊和其他媒体渠道不断地推荐这个股票,讲这个股票怎么怎么好,推荐之后由于市场的影响力确实是诱导了一部分投资者不断买入。之后几天,个人投资者陈某就不断地派发,投资者是从市场上买进,受到推荐的个人投资者陈某不断地卖出,累计操作达到37次,这是证监会调查的一个结果,在这之后经过最后的调查新兰德公司从中牟取了735万的非法利益,证监会进行调查并做出了处罚,对新兰德公司予以了735万元的罚款,原来的盈利基本也是予以没收的。荣 对朱汉东本人也进行了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随后也予以了警告和市场禁入,所谓市场禁入就是五年之内不得从事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进行了封杀。这个操纵市场的案例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证监会在这方面打击和处罚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案例分析:证券法是如何规范禁止欺诈行为相关内容的,用案例分析禁止欺诈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欺诈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1.内幕交易2.操纵市场3.地下信用交易4.欺诈客户5.虚假陈述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重庆证券诈骗案
2000年8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台湾人孙晶被控诈骗罪成立,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并退还所得赃款。此案牵涉180余名客户,涉嫌金额3800余万元。从1994年3月到1998年8月案发时止,孙晶在重庆市所办公司先后用过天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商品交易中介服务公司、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渝洪经纪有公司、黎阳经纪有限公司等名称。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孙晶所办公司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为名,在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保证金,而不用提供沪深股市“股东代码卡”等证件的情况下,代理客户从事沪、深两地股票交易。而且,为吸引客户入场交易,还抛出“T+0”、高比例融资融券等诱饵。酿成了迄今为止西南最大的一起证券诈骗案。
青海证券诈骗案
2001年3月5日,青海省有关部门查封了涉嫌股票欺诈案的青海省金鹏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目前西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掌握的情况来看,在这起股票欺诈案中受骗上当的股民有230多户,涉案金额700多万元。这起股票欺诈案的主要手段是“模拟炒股”,即以不真正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手段骗取钱财。公司吸引客户的一个重要诱饵是:为客户提供舒适的环境,每人一台电脑,三元一顿的便宜午餐,少交手续费,同时可以提供1至4倍融资(客户觉得资金不够时,可以向公司透支资金)。此外,还给工作人员给一定的提成,提成办法是:按成交额的万分之三提成,客户透支则按万分之一提成。公司普通工作人员为了获得提成,尽力拉拢外面的股民转到金鹏公司。
7、案例分析: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案件的法律分析。
“融通老鼠仓”案发端于一位名叫周蔷的神秘散户紧跟融通基金操作 (本报此前曾予以详细报道)。从2006年二季度开始,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周蔷与融通基金几乎同进同出4只股票,更是与融通基金旗下的新蓝筹基金和通乾基金同时出现在新中基、广州冷机、川化股份和海南海药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 在此投资过程中,该散户获利可谓相当丰厚。在媒体的一片质疑声中,案件的主角张野浮出了水面。这一老鼠仓的操作轨迹已得到证监会确认。张野利用其基金经理身份,操作“周蔷”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在昨日证监
会公布的调查结果中,张野利用配偶的账户谋求不当利益的事件也被揪出。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益。证监会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作其妻孙致娟的同名账户进行交易,涉及广宇发展、湖南投资等13只股票,累计盈利229.48万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以及“孙致娟”账户交易记录、下单IP地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最终,张野被证监会处以没收230万元违法所得,罚款400万元,和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中国《证券法》明文禁止包括基金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证监会2006年制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基金公司也有许多针对老鼠仓的内控措施,公募基金内部监管机制应该是研发、风险监管、操作三权分立,其中最基本的是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及亲属不得参与证券交易,基金经理做出任何决策、下达任何指令都必须接受行业研究员和投资总监的制约。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控机制形同虚设。中国的法治还不是很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查处内幕交易较难,监管层本身由于制度、管理权限等方面的限制,对于一些问题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如果司法介入,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举证仍非常困难。老鼠仓整治难度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老鼠仓成本过低,处罚过轻。目前,基金监管改革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建立基金经理股权激励机制,放开对基金经理购买基金的禁令,奖励举报内幕交易者。一些人士也表示不应简单剥夺基金经理购买基金的权利,只要能够做出适当和有效的限制性规定,应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老鼠仓等违规交易的监管还需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和奖励举报两项制度。
资本市场的“暴富效应”以及巨额利益的诱惑,使“老鼠仓”在基金业很难被完全禁止。制度能够“堵”上一些漏洞,但总有制度规范、监管不到之处,“老鼠仓”频繁出现,则迫切需要对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漏洞做出反思。其次,制度所能规范的范围一定是有限度的,还需要依靠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提高做进一步的补充。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比例可能并不会很高,但基金从业人员买股票的比例或许十有八九。尤其是基金经理这个国内收入最高、理财能力最强的群体,其买卖股票的权利被剥夺后,不可避免的会“堵”出一些“问题”。该分析师认为,资本市场从业人员投资也是一种权利,理财是一种需要,即便禁止他们投资,他们也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应对,所以“堵”是不解决任何问题的。不宜剥夺基金经理买卖股票的权利,但是特殊性的职业要求,需要对其证券买卖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和限制,诸如证券买卖的数量、时间、价格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等。美国的《证券法》并没有禁止,而是把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利交给了从业公司,统一的原则有以下3条:1、金融业的从业人员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必须书面披露,此类账户的交易确认书必须是双份,本人一份,所属公司的稽核部一份;2、从业人员的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客户优先的原则,由于很难界定交易时间的先后,有的公司就明确规定当日同种证券的成交价格客户从优;3、有重大信息披露的前后,内部人不得交易。
由于案发刚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之前,张野“有幸”逃脱了刑事审判
最新事件分析:基金公司中再曝“顶风作案”筑“老鼠仓”的基金经理,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监管部门对他们已正式立案调查。
11月5日晚,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初步发现三人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操作,涉案账户的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目前证监会已经立案稽查。此前,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下一步基金监管将重点强化公司合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可以确定,他们三人在公募基金乃至阳光私募的职业生涯将
基本终结,而他们能够为自己效命的公司最后做的事情也只有“勇敢地领罪”。除了个人处罚外,此次“老鼠仓”还有三大看点:今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首次列入《刑法》,并有了量刑规定,三名经理如果涉案严重,可能成为第一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规者,在中国基金史上留下不光彩的一笔。 另一大看点是监管机构明确提及的“连坐”机制是否生效。“老鼠仓”屡禁不止,案发公司稽核部、管理层是否受到处罚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基金公司应对员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涉案公司谁会率先走出道歉第一步值得期待。上投摩根、南方、融通三家曾发生过“老鼠仓”的公司,即便是案件属实,公司也未曾向公众有过正式的道歉。此次证监会再次重申“下凡”准则,明确了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监管对象中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法律规定,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件一经查实,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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