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研发费用管理,促进公司自主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公司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
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各研发部门要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以及承担研发任务的部门,要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公司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 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公司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部门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
四、公司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五、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表时,一并对公司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审计。
六、本办法所称公司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公司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公司研发部门或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公司内部设置的、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
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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