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致:****
由于您在2012年4月至今任职期间,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4月1日、4月10日、4月18日、4月25日、5月9日、5月10日旷工,达六天。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4日
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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