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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

2024-03-23 来源:星星旅游


柜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经营场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合同。

一、 租赁场地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XXXX3区一楼21号场地,用于乙方从事经营活动。 2、乙方所租场地仅限于销售 商品,不得挪作他用。

3、租赁期限为 1 个月,租赁时间为自 20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13年 1 月 28 日止。 4、甲方应于 201 年 1 月 27 日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办理完场地交接手续后.

二、租金及费用

1、租金每月为1600元,租金交纳期限为3个月.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 4800 元人民币。下次提前一个(大写:肆仟捌佰元整 )。网费,电费每个月按实际使用双方平均分摊。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租赁期满,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因故不再续租时,合同自然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终止本合同。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每三个月租金的全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或减少租赁费,乙方中途搬迁或无故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在在乙方交清租金的情况下中途借故提出收回或另租他人等均视为违约。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将柜台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则视为乙方违约。

五、其它有关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往签订的其他销售协议随即失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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