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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入学: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转学: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
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外)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借读: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4、父母在本市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
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不足一年,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借读生须按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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