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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完善

2021-06-02 来源:星星旅游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10卷第2期 2007年6月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m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1.10,No.2 Jun.,2007 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完善 邓丽娟L2 (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2.集美大学航海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根据可持续发展观,要构建与完善海洋环境资源法,应当改变过去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 保护相分离的立法思路,改变粗放式的管理立法,树立整体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指导下建立健 全统一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系,并设立确保海洋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观;海洋环境资源;整体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中图分类号]DF 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9X(2007)02—4|)一o7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 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l1】 系变为和谐关系,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同 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海洋是“地球上所有生命起源地”和“世 界上最多产的自然资源”,l3 海洋的兴衰关乎人类 它作为一种新的人类发展观和发展战略 ,已被 全球各界广泛认同,并作为2l世纪“自然一社 会一经济”复杂系统的运行规则和运行目标, 被编织到各种经济核算和发展规划中。l2 但这种 发展观只有落实到人们的具体行动中才有现实意 义,因此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应当 以此为指导。海洋是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的重要 存亡。L4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依赖程 度越来越高,海洋环境与人类之间的相互影响日 益增弋。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证海洋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 我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 组成部分,随着发展观的演变,人们对于海洋环 境和海洋资源保护的理念也在悄然发生改变。我 国家,丰富的海洋资源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2l世纪,海洋 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资源 将成为决定我国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的极其重要 保护方面的法律虽有一定联系,但总体上仍是分 的因素,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依托领 离的,这种安排无法保证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 域。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我国海洋环境资  用,也不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在可持续发展原 源保护目标的必然选择。则下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我 国海洋保护立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此进行了一 些初步的研究。 我国在《中国海洋2l世纪议程》中也提出 了中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基本思路 是: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 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我 国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立法应遵 可持续发展观对我国海洋环 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意义 一、可持续发展观同过去那种片面强调经济发 展,忽视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传统战略 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它把过去人与自然的对立关 循整体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确立整体性原则的必要性 [收稿日期】2006—11—15 [修回151期】2007—01—22 [作者简介]邓丽娟(1973一),女,河南汤阴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法研究。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人类的发展观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从“经济增长理论”到“经济发展理论”,再到“社会经济 协调理论”,至现在的“可持续发展观”,人类的认识逐渐深化。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期 邓丽娟: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完善 4l 整体性原则是指在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 的层次加以认识,但二者在存在形式即客观载体 保护的立法中,改变过去那种两者分离立法的模 上有着必然的同一性,因而它们也相互交叉并被 式,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系。 经常混用,很难被截然分开。 过去,我们认为自然环境是指“人类赖以 海洋既是一种环境要素,又是一种宝贵的自 生存、生活和生产所必需而无需经过任何形式的 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的海洋,它包括海水、海 摄取就可以利用的外界客观物质条件的总和”; 洋生物、海空、海岛、海岸和海洋底土。作为自 而自然资源是“人类从自然环境因素中,经过 然资源的海洋,则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水资 特定形式摄取利用生存、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各 源、海洋矿产资源(包括海洋石油、天然气、 种自然组成成分”; 环境与资源是两个不同的 盐类和其他矿产资源)、海运资源、海能资源、 概念。因而环境法与资源法虽有紧密联系,但并 海洋环境资源、海上景观资源等。因此,海洋资 不完全相同,应当分开立法。前者侧重于治理污 源的开发、利用、转化和处置等,必然会涉及对 染,后者的中心内容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 海洋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相应地,海洋环境的保 护。 护也必须妥善地考虑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我国目前的立法正是采取这种模式。环境保 利用。 护法侧重于保护某种环境要素或防治污染,如 将自然资源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分离立法的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下称《海 模式已然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的整体保护产生了 环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负面的影响。例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防治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 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而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 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基于自然资源不同于自然环 的则主要是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如《海 境的认识,习惯于将渔业资源的损失视为一般的 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 财产损害而不是归为环境损害进行赔偿。①但是, 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再生能源法》等。 这种将海洋资源与其他非资源性的海洋环境损害 然而,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研究 分别进行赔偿的做法,容易导致各资源管理部门 已经确立环境的资源使用价值及其价值表现。甚 和环保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行动中各自为 至有观点认为“环境即是资源”,认为“各种自 阵、重复投入,最终不仅造成浪费,也不利于海 然资源都是构成环境的要素,环境也是一种自然 洋环境的恢复。【1。‘ 资源。”【8 而早在1962年,美国科学院国家研究 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应当做出必要调 理事会给肯尼迪总统的总结报告中就已经出现作 整。 为自然资源的环境概念,称“最严重和最经常 (二)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性 被忽视的资源或许是人类的整个环境”。【9 不少 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 国际环境条约和政策文件也将环境视为资源,例 进行海洋环境与资源立法时,应当充分地考虑实 如《关于人工改变天气的国家间合作规定》指 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与自然资源 出:“大气是地球的一种自然资源”。这种“环 条件,以及考虑地球环境与自然资源满足世代间 境的资源化”和“资源的生态化”反映了环境 人类发展所可提供的能力和基础,并以此作为指 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 导立法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 模糊。 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海洋环境得以良性运 实际上,尽管自然资源与环境常常被作为两 行、海洋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唯一方案。我国在 个独立的客体提出来,并被从不同的角度或不同 1999年《海环法》就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 ①例如,“海成”轮漏油污染案中,法院就认为渔业资源的损失属于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财产灭失和损害,参见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经二终字第327号判决书;又如,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中也规定,天 然渔业损失不应小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而水产品损失额等于水产品当地市场价格乘以水产品损失量。这一规定在 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支持。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42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这是开创我国环境 保护立法之先河的重大立法举措。但是具体应当 例如,《海环法》虽然涉及对海洋资源的保 护,但总体来说仍属于污染防治法的范畴,对海 洋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由于缺乏一部综合性的 法律,因此未能从全局出发,对合理开发、利 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 我国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只能由各单行资源法律 来完成。 如何落实,却未有配套的法律制度。实践中,一 些主体为了追逐个体或部门的短期经济利益,不 惜对海洋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完全不考 虑因此给海洋环境和资源所造成的严重影响,从 而导致我国海洋生物资源迅速衰退、局部海域生 态破坏严重、近海环境污染加剧及海洋灾害频繁 等严重后果。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上却没有有效的 规制措施。 可见如果可持续发展观仅停留在政治和道义 宣言、理论纲领的层面,则难以对传统经济发展 模式产生应有的冲击。如何将其由理论纲领转变 为可实施的行动纲领是必须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无疑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桥梁 作用。因此,可持续发展不仅应当成为我国海洋 环境资源保护的战略目标,还应成为我国海洋环 境资源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理应成为我国海洋 环境资源法中应当具体体现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二、整体性原则下海洋环境资源 法的构建 整体性原则要求我国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资源 法律体系,目前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统一海洋环境 资源法 依据整体性原则,我国应制定一部海洋环境 资源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立法,即《海洋环境 资源法》。该法应是一部针对所有与海洋环境、 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有关的行为的综 合性法律,而不同于现行的以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为主要内容的《海环法》。 当然,鉴于现行的《海环法》中已经对海 洋资源和海洋生态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也可以考 虑通过增加和完善该法中关于海洋资源、海洋生 态的规定,同时注重协调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 之间的关系,并进而将其改善为一部《海洋环 境资源法》。 (二)完善海洋资源法子体系 与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 比,我国海洋资源法的建设相对滞后,许多问题 尚未得到解决。 而海洋资源内容丰富,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 源、海岸带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及海水化学资 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等,且因其海 洋属性而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各单行资源法律显 然难以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和 考虑,相互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对有关海洋资 源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严重不足。 在这些单行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主管部门, 但由于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各 部门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 些海洋资源大家都来管,而另一些海洋资源却无 人问津的现象。 因此在这一子体系中应对海洋资源的范围、 主管机关权限划分与合作、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 原则和具体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 (三)重视海洋生态法律子体系的建设 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与海洋环境污染有内在的 联系,受生态系统规律的影响,对其立法保护应 充分考虑这种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 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均 只单方面强调了对海洋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 些污染的防治,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和非 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都不全面,更谈不上将他 们按海洋生态系统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至于建 立自然保护区,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生态系统而 已,并未涉及从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的规律出 发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一一般性立法。 由于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立法不充分,许多领 域就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与海洋 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不相符,导致海洋生态保护 实际上无法可依,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而 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海洋生 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 发,在海洋环境资源法体系下构建保护海洋生态 系统的海洋生态法子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期 邓丽娟: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完善 43 (四)健全海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子体 系 行海洋环境和资源的防治或恢复。而相关海域 或航道的恢复使用,又可大大避免海洋资源的 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止海洋污染 浪费。 已迫在眉睫。 ~ 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对环 境和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仅有若干原则性规 定,缺乏系统化、具体化的规定,操作性很差。 因此,健全我国海洋资源损害民事赔偿立法 例如,我国尚无专门的民事法律规范油污损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下海洋环境 害赔偿问题,《海商法》也缺乏相关规定。我国 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 1992年议定书的参加国,却既未加入《1971年 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及其议定 书,也未设立油污损害国内基金赔偿机制的国 家,我国的油船所有人在发生油污损害时面临巨 额索赔,不利于海上石油运输事业的发展,油污 受害人也常常得不到应有的赔付,特别是清污费 用得不到补偿,致使海洋环境损害严重。 又如,沉船是典型的海上事故,根据我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海环法》、《防止船舶污染 海域管理条例》及《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对影响海上航行安全、海上生产作业、 航道整治或者有潜在危险,以及对海洋环境造成 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损害的沉船,有关责任人必 须在规定期限内打捞清除,否则,海事主管部门 可依职权强制进行打捞,打捞费用由沉船所有人 或经营人承担。 然而,一旦沉船所有人或经营人无法查明或 者无力承担,这些巨额费用最终不得不由相关的 主管部门承担。虽然有识之士一直就建立强制保 险或者强制打捞基金等制度进行呼吁,然而,由 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现。 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完善海洋资源损 害赔偿法律角度出发来缓解这一问题,因为对沉 船的强制打捞费用,实际上是国家主管部门为了 恢复被损害的国家海运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或其 他海洋资源或为了减轻这种损害而发生的环境资 源的恢复费用,法律完全可以授权相关部门代表 国家向有关责任人进行民事求偿,而这些责任人 将不再限于对沉船负有打捞行政责任的沉船所有 人和经营人,完全可以扩大至碰撞对方的船舶所 有人、货物所有人,及其他对沉船事故负有责任 的任何人,从而使海事主管部门有更多的机会 向责任人收回该项费用,进而有足够的资金进 资源法的构建 整体性原则要求海洋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全 面性、统一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则强调各种规则 的设置应反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不可逆转 性等“铁的”生态规律。具体而言,在可持续 发展原则下,我国应在海洋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创 设、健全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海洋资源长期无价的状况,使得海洋资 源成为人人都可以免费享有的公共物品,宪法关 于海洋资源属于国家的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海洋环境和资源被严重破坏 的恶果。因此,为保障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我们 必须重新界定海洋资源价值观。我国2001年颁 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有偿使用 制度,为我国海域的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海域与海洋资源并非同一概念,海域的有 偿使用并不完全等于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而 且,海洋资源与海洋资源资产也是有区别的,它 必须具备稀缺性特征并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后,才 可能转化为海洋资源资产。¨ 海水、潮汐能这些 最常见的海洋资源,因不具稀缺性而在一般情况 下并不属于海洋资源资产,不宜对其实行资产化 管理和进行有偿使用,否则不仅无益于海洋的保 护,反而会因人们对这类资源的使用受限而造成 该资源的浪费。因此,对海洋资源进行资产化管 理,并非适用于全部的海洋资源。正确处理海洋 资源和海洋资源资产的关系,明确应对哪些海洋 资源进行有偿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在推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的过程中, 海洋资源价值的评估、资产核算、产权登记等制 度也都需要根据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 建立和完善,以逐步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进 入市场,形成产权运营机制。 只有全面、适当地贯彻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度,才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 发利用活动和协调各海洋产业发展的基础,也为 避免国有海域准资产性资源的流失,规范海域开 海域的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客观依据。 发利用秩序,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 目前,我国已完成了小比例尺的全国海洋功 相统一,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能区划工作,但这还不能完全达到功能区划制度 (二)建立真正的海洋统一管理制度 设计之初的理想效果。为了实现其社会价值,有必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全 要推进较大比例尺的功能区划,尤其是在近海区 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 域,使海洋功能区划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充分发挥。 门(国家海洋局)负责,但长期以来我国实际 (四)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监测制度 上实行的仍是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分散 没有准确、系统的海洋资源的资料、数据等 型海洋管理体制。国家海洋局虽然是我国管理海 信息,或者信息渠道不畅或失真,都会导致对海 洋事业的综合部门,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但 洋资源的利用无法展开或受到严重影响。目前, 根据1983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 我国对海洋资源的监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主要 国家海洋局有关计划方面的重大问题却需由计委 问题有两个:(1)监测站点较少,而且监测断 安排,涉及与经济部门协调的问题则需由经委安 面过于稀疏,时间间隔又长,所以无法全面掌握 排,在级别上也只被定为副部,因此虽然管理内 海洋资源分布变化的状况。(2)海洋资源监测 容广泛,但和与其有管理权限交叉的农业部、交 力量较为分散,各部门都投人海洋资源的监测, 通部、公安部、武警边防部队、外交部、环保局 但项目内容、方法标准不一,所以数据、信息难 相比,显然缺乏足够的底气。¨ 以共享。 这种分散型的部门管理和执法体制存在严重 基于此,《中国21世纪议程》将建立海洋 的弊端。 (1)部门利益至上,执法难以独立、 资源监测系统作为一项要在未来实施的计划规定 自主、公正。(2)各为其政,相互分割,执法 下来。它指出要“建立海洋资源监测系统,开 效率不高。(3)海上执法队伍不统一,导致多 展对海岸带、近海的环境质量、生物资源、生态 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腐败。这些对我国海洋 系统、滩涂和海平面变化全方位监测,建立海洋 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海 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相关立法应确立和健 洋权益的维护均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要改变 全这一制度。 这种多头管理、缺少协调、关系不顺的“多龙 (五)建立和完善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应对 治海”混乱局面,就必须实现海洋权属的真正 和处理制度 统一管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经济可持 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 续发展遇到的问题,实现海洋经济、海洋环境、 对海洋环境产生规模性、灾害性影响并给人民群 海洋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潜在的或实质性危险的重 总之,无论是为了对内协调涉海部门利益, 大海洋环境事件”,【1 包括风暴潮事件、赤潮事 还是对外快速应对日益紧张的海洋利益之争,都 件、海啸海浪事件、海冰事件、油污和其他海洋 需要一个统筹所有涉海部门的高层次机构,如一 污染事件及破坏海洋资源导致环境恶化事件等。 些专家提出成立“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①或者 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突发性 直接将国家海洋局的行政层次提高。 海洋环境事件频繁,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影响着国民经济特别 1999年《海环法》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制 是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将这种损害降到 度,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 最低程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 源和环境的特定条件,对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 国民经济特别是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 使用范围予以界定和区分。它是指导海洋资源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应尽快建立风险防范机 ①甚至有学者进一步建议,可以尝试建立总理亲自挂帅的“国家海洋工作委员会”全面统筹海洋管理(参考文献[1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期 邓丽娟: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完善 45 制,包括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法律责任机 确为海洋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立法指导 制等。 思想,并以此为原则进一步创设、建立和完善各 (六)深化公众参与制度 种保护海洋环境资源的基本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已经逐渐成为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 要原则。这一原则是民主理念在环境事务中的延 [参考文献】 伸,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基础。然而,我国海洋 [1]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环境保护的实践却长期重海洋行政管理、轻公众 Our Common Future[M].Lond0n:Oxford University 参与。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公众参与也基本上都属 Press,1987:40. 于环境损害发生之后的“末端参与”① 引。如 [2]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科学发展观是 《海环法》第4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核心[EB/OL].http://www. china.org.cn/chinese/zhuanti/2004cxfz/519931.htm. 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的 [2006一o5—16]. 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 [3]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世界环境日致辞[EB/ 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OL].http://www.cenews.com.cn/news/2004一 但是环境的特征决定了环境损害通常是不可 o6—07/35538.php.[2006-05—15]. 弥补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灭绝、向海洋倾倒污 [4]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世界迎来“环境日” 联合 染物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即使有的损害可 国呼吁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EB/OL].http:// 以通过事后的努力加以补救,但恢复原状的过高 WWW. an. 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 asp? 成本也常常会使补救措施难以推行。所以,切实 newslD:1753.[2006-05—16]. 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须在损害发生之前“防患于 [5]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海海洋事业的发展 未然”,而不能在环境损害发生以后才靠公众参 [EB/OL].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S/ 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1 1/15/content. 与环境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海洋环境监督 [2006一o5—16]. 管理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来弥补环境的损 [6]陈英旭.环境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失。 在这方面,我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 社.2001:50—51. 法》虽较过去的法律有一定的发展,但仅就公 [7]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 众参与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评价程序、方 出版社,1999:9—10. 法以及救济措施等的具体规定,并且仅就建设项 [8]李金昌.环境价值及其量化是综合决策的基础 目和专项规划允许公众参与决策,因而公众参与 [G]//迎接新世纪的挑战与发展理论文集.北京: 决策的层次仍然较低。 而实践也证明,公众参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55. 与海洋环境保护可以充分利用公众的技能和资 [9]RANDALL BAKER.Enviornmental law and Policy in 源,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M]. Westport,CT.Praeger Publishers,1997:100. 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完善和深化海洋 [10]李丽杰.论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求偿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的层 [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4:12. 次,并开拓多种参与途径。 [11]文伯屏.论环境资源法律体系[J].中国海洋法 学评论,2005(2):159—168. 四、结论 [12]郝艳萍.关于我国海洋资源资产化管理相关问题 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律的完 的探讨[N].中国海洋报,转引自“福建省海洋 与渔业信息网”http://www. of.gov.cn/ 善首先在于立法理念的更新,(1)要树立海洋 article.html?id:8408[2006—05—16] 环境资源的整体性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统一 [13]商思林.中国“海委会”设想[EB/OL]. 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系。(2)将可持续发展明 http://218.249.69.178/Html/Cover/fm0517/ ①公众参与可分为预案参与、过程参与、行为参与和末端参与四种,只有将这四种参与有机结合、同时作用,才是完整的公众参与。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064418574564688.htm1.[2006—05—16] [14]尹长年.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处理对策的法律分 析[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1):142— 第10卷 [1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展望2000 [M].北 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194. [17]徐文君,胡增祥.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 中的公众 156. 参与[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1 ):157一 [1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 163. 学出版社,2000:257—258.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I sources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ENG Li—juan ・ ’ (1.Law sch ,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2.Navigation College,Jimei Universiyt,Xiamen 361021,China) Abstract: e pattern of the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marine resources shall be converted from the separate and non——sustainable one into a new one which is in complinace wiht ht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principles of integ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hall be estbalished and be the guid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improvement of legal system in respect of hte protection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Key words: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marine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principle of integration;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陈蒙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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