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各种作业安全行为,控制作业全过程和作业环节的安全,预防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交叉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各作业区主管负责本区域内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3.2 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负责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
3.3 安全员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引用的其他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监督要求
4.1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 动火人职责
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4.3 监火人职责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4.5.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5.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5.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6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未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员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部门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5、工作程序要求
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5.1.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
5.2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5.2.3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需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识别,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
5.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2.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3.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 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6.3.1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全员申请,由其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6.3.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安全员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3.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部门负责人于每月底上交至安全员存档,安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1.3 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1.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2、引用其他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4.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全员门报告。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
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5、工作程序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
5.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4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5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6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5.1.6.1在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1.6.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7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8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可拒绝执行作业活动。
5.1.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5.1.10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1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2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1.13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1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2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
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2.5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6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9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0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1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上报本作业区主管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审核
批准。
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本作业区主管审核后,上报安全员现场确认批准。
三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本作业区主管审核后,上报安全员现场确认,最后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6.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本作业区,一份交安全员留存。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手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要交回本作业区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6.4《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
《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相关记录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部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定义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引用文件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3.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3.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3.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2 监护人员的职责
3.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3.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3.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3 作业人员的职责
3.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
品。
3.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3.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3.4 审批人员的职责
3.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程序管理要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危害分析与危害识别。
4.2 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一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通风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保持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照明及用电安全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l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4.7 个体防护措施
4.7.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
带救生绳。
4.7.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7.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用品。
4.8 作业现场监护
4.8.1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5一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一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A。
5.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相关记录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部分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电源电压等级能触及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等线路,对于达不到电气安装规程要求的正式供电线路。
2、范围
适用于因生产、施工、维修等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的临时用电。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3.1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将内容填写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中。
3.2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离开工作现场或从事其他工作。
3.3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4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3.5临时用电线路的铺设应有走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埋地线路不小于0.7米,穿路时加防护套管。
3.6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所有临时配电柜的地线要深入地下0.7米以上。
3.8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
3.9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11施工区行灯电压不超过36V,在特别场所(潮湿区域、罐及公司明确规定的设备内)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3.12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事业部主管同意不得任意改变或搭接。
3.13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清楚的标明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临时用电时间、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4.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4.2.1外来施工需临时用电时,应向公司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安全员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人负责填写安全措施并得到临时用电负责人签字、报经公司供电部门确认,供电部门负责批准签发。
4.2.2公司其他部门进行临时用电时,用电单位负责人到公司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由供电部门到安全员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执行人负责填写安全措施,作业现场负
责人对措施进行确认签字后,由临时用电单位审核签字,供电部门负责签发。
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4.3.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员保管,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时到安全员领取。
4.3.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送安全员备案;一份送供电部门留存,一份交作业现场执行人。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执行人将作业证交到安全员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5、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五部分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明确各级作业单位(人员)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提高车间安全管理水平,避免交叉作业引发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作业区、外委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均构成交叉作业。
3.2本单位交叉作业分类
A类:相同或相近轴线,标高处不同的作业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B类:同一作业区不同类型同时作业。
C类:同一作业区不同单位同时作业。
4、管理要求
4.1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当签订区域联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4.2作业区应当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4.3因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告知,通知单一式三份,双方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应当向对方告知: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区域、需注意和配合事项等。
4.4应当加强交叉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4.5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
线或派专人指挥。
4.6同一作业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通知对方做好消防灭火器材准备,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
4.7双方应当自觉保障道路、消防通道畅通。
4.8同一作业区生产检修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
4.9A类作业:上部单位为责任方,应保障下部人员安全。
B类和C类作业前双方领导对各双方做明确交底,着重明确双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与应急措施。
4.10交叉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由责任方提供,必须确保完好存放,否则追究责任。
4.11当某处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双方应暂停作业,待明确后方可生产抢修。
4.12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交叉作业进行监督。
5、相关记录
5.1交叉作业联保协议
5.2交叉作业区通知单
第六部分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1、术语和定义
1.1 吊装作业
在生产或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2、引用其他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5.1 作业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2作业区负责人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5.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作业中安全措施
6.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6.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
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7.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7.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7.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
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7.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7.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7.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7.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8、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8.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8.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8.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表2-1、2-2。
9.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中4.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9.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9.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见表2-1。
10.2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4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见表2-2。
10.5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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