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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水库蓄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星星旅游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水库蓄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

• 【字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水库蓄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积雪融化,水库入库流量加大,库水位提高,水库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水库安全,按照王儒林书记在全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各地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站在讲政治、保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强化水库蓄水调度和日常管理,加强水库蓄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从各地上报的信息和专项检查情况看,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类水库蓄水安全工作。

一、加强对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病险水库初期蓄水监管工作。各地要按照《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471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初期蓄水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水库初期蓄水方案,并监督方案实施,做到有序蓄水。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水库初期蓄水方案,强化水库各阶段水库蓄水后的安全监测和巡视观测,加强检查巡视频次,落实各项保证措施。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严格控制蓄水水位,严禁初期蓄水水库非汛期超设计标准蓄水运行,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强化正在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水库的蓄水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围堰和导流洞设防标准控制水位、低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坚决禁止超临时工程设防标准蓄水运行。各地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建程序进行管理,认真执行“三项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

系。项目法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要确保监理人员上岗到位,监管到位;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要加强设代,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组织,精心安排,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在确保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基础上,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做好沟通配合,需财审的项目尽快报有关部门进行财审,抓紧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对存在安全隐患水库的管理力度,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各地要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水库运行管理,特别是存在重大隐患的水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凡存在安全隐患水库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调度运用计划控制运用,限制蓄水运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要空库运行。同时,要确保看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监测预警到位、值班巡视到位。抓好水库工程管理日常巡视和值班值守工作。特别抓好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日常巡检、例行检查以及维修养护,作好日常管理各项记录和资料的整编归档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加密监测频次,密切跟踪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运行状况,坚决防止水库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水库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对超正常蓄水位运行的水库的监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和调度运用计划或水库初期蓄水审批方案,抓紧开闸泄流,对不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初期蓄水审批方案控制水位运行的,除直接下达调度命令强制其限期泄流外,要严肃处理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水库工程状况、蓄水情况和入库流量等实际情况,按《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蓄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2〕244号)要求,及时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联系,与当地

水文气象部门做好沟通,加强水情雨情预报测报,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坚决杜绝水库在非汛期超正常蓄水位运行行为的发生。

五、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常抓不懈,使水库安全运行。蓄水调度和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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