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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分析

2020-01-07 来源:星星旅游


偷逃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移花接木 利用运费分解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4月,当地国税稽查大队在对其20XX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厂20XX度应税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了51%,而实现的增值税额却没有同步增长,税负降低了1.2个百分点。

经查阅会计报表存货结存情况,发现期初与期末相比差别不太大,从而排除了该单位由于进货量大或积压产品而造成税负降低的可能。

通过对该厂20XX度的账簿、凭证与相关纳税资料的审查,发现该厂销往外地的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问题。

经过进一步审查销售费用,发现该厂销售费用在20XX度曾一度出现贷方余额,其借方发生额是该厂销售面粉机械时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提取了进项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销售面粉机械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费用,原始单据为运费发票,企业财务负责人称该项运费为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费。

但经检查人员对运输部门所开具的运费发票的审核,发现运费发票是开给该机械厂的,并已按税法规定提取了进项税额。再查阅销售部门的销售合同,发现合同中只对到货价格作了规定,运费由销货方支付。

调查至此,企业财务人员承认所谓“代垫运输费用”,其实是其自行分离出去的部分销售收入。经最终审核计算,该机械厂全年少计应税销售收入645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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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瞒天过海之一 关联企业压价销售,偷逃增值税 某纺织公司下属三个独立核算子公司,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棉纱、棉布与针织内衣的生产。其中A公司和B公司为内资企业,C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XX10月,市国税局对该纺织公司下属的两个内资分公司进行税务审查,发现20XXB公司全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差额仅0.49万元,税负率过低。

又经审查其资产负债表,发现年底并无原材料或产成品积压现象。检查人员决定对B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经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的产品全部销售给总公司或C公司,销售价格平均低于成本价格20%左右,与市场销售价格相差悬殊。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纺织行业普遍不景气,产品销价低于成本是为了维持生产。但经调查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证实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近1/3。

财务人员最终承认,20XX度总公司规定,下属公司产品统一由总公司收购,价格由总公司确定,不准企业自行外销。

经进一步调查总公司和C公司,发现C公司20XX度产品全部出口,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该纺织公司钻政策空子,故意在关联企业间压价出售产品,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案例三:化整为零 变相购置固定资产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某市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审查时,发现其20XX1月~4月份各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认为有偷税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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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审查了20XX1月~6月份的销售收入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发现1月~4月份机器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并且每购进一批配件,都取得数份连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入配件时,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对此情况,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该厂建厂比较早,现有机器设备已老化,早应淘汰,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整机更换设备,只能更换部分配件,所以20XX1月~4月份购进零星配件较多,进项税额也相应较大。

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来到生产车间,发现车间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经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发现少计9台设备。再检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

调查至此,该厂不得不承认偷税事实。原来该厂20XX初购进了9台新型机器,为了少纳税款,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便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分21次开具专用发票,共计增值税款216102元,在1月~4月份分期记入当期进项税额。

案例四:瞒天过海之2 自制产品赠送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

某市卷烟厂主要生产甲类、乙类卷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2月份,市国税局接群众来信举报,反映该卷烟厂有向客户赠送卷烟偷税问题,决定由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人员对该厂20XX度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人员进驻该厂后,经调查,得知该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为:购货单位一次或在一定期间购买100大箱甲类卷烟,企业无偿赠送3大箱乙类卷烟。根据税法,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但该厂纳税申报表却未反映赠送货物的内容,检查人员决定对此进行重点审查。

首先,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并抽查会计凭证,通过账证之间、证证之间核对,会计处理正确无误,销货的发票既没有单独记载赠送数量,销售价格也属甲类卷烟正常价格。

又进一步审查“产成品——乙类卷烟”明细账,其贷方发生额与产品发出汇总表列示数,与“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相同,未反映赠送的乙类卷烟事宜。

对此,检查人员怀疑该厂在货物生产完工后,少计完工数量,将少记数量的生产成本由其他完工数量负担,由此形成账外资产,对外赠送时也不开具发票。

为了查明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检查人员深入到车间、仓库,查阅有关生产完工记录和仓库收、发原始凭证。原来该厂20XX5月共生产完工6850大箱乙类卷烟,但仓库根据厂里的要求分别开具两张“产成品”入库单,一张列明验收入库乙类卷烟6800大箱,报财会部门入账核算,另一张列明验收入库乙类卷烟50大箱,由仓库设账单独记录,并据销售部门开具的证明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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