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内容要求,对本单位 项目经理, 质检员负责施工的 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作以下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
一、 工程质量保证:
1、 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
2、 符合国家、江西省和行业现行法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和验收规范要求;
3、 已通过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遗留尾工附表,按要求期限收层完成;
4、 保修期限内,属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本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二、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渗要求的工程为5年;
3、 设备安装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为5年;
5、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合同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 该保修书作为竣工验收档案中的有效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修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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