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2012年3月20的回复,须人防面积计算规则为,根据现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市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论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是否带有裙楼,均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但在《厦
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梁底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前款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请问要以哪一条为准?另,可否发一份97人防办文件至我QQ邮箱,急需。万分感谢!
根据现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市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另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0年9月下发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
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厦门人防工程面积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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