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有关人防、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计算原则]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范要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构成]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构成.其中,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以及竖(斜)井。
门外通道指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车道、下同)通向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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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斜)井指战时使用的风井与其他管线井,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的竖(斜)井;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管道井)的竖(斜)井。
第六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为其主体与口部。
与人防工程连接的其它地下建筑,除借用通道与竖(斜)井外,计入其他地下建筑的面积;人防工程口部建筑、上部地面建筑,计入地面建筑的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类型]人防工程面积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和使用面积。
第三章 面积计算办法
第八条[基坑(开挖)、毛洞(掘进)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基坑面积指掘开式人防工程开挖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基坑地坪面积之和计算;毛洞面积指坑(地)道式人防工程掘进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毛洞地坪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计算.
第九条[建筑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指其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或防水隔离层,外墙外边缘应按其上口结构外边线计算)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应按其口部建筑面积与主体建筑面积之和计算;按结构面积和有效面积之和核算。
第十条[结构面积计算]人防工程结构面积指其各层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应按其口部结构面积与主体结构面积之和计算(其中外墙结构应按其上口结构计算);按其建筑面积与有效面积之差核算.
第十一条[有效面积计算]人防工程有效面积指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净面积,应按其口部有效面积与主体有效面积之和计算;按其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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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口部有效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口部有效面积应按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以及竖(斜)井有效面积之和计算。
(一)门间通道和房间有效面积应按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如战时汽车库)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之和计算;
(二)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应按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净面积之和计算。其中,借用通道净面积按门洞净宽与以下长度之积计算:
1.主要出入口长度为其门洞外侧至地面出入口封闭通道结构外侧水平投影的最小距离;
2。其他出入口,长度为其门洞外侧至其上一层其他地下建筑入口平台的最小距离。
(三)竖(斜)井有效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计入设防层。其中,借用竖(斜)井净面积按其孔口净宽之平方计算.
第十三条[口部结构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口部结构面积应按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以及竖(斜)井结构面积之和计算。其中,除主要出入口借用通道应计入结构面积外,其他借用通道、竖(斜)井不计入结构面积。
第十四条[口部建筑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口部建筑面积应按口部有效面积与其结构面积之和计算。
第十五条[主体有效面积计算]人防工程主体有效面积应按辅助房间与掩蔽区有效面积之和计算。
(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应按口部最后一道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水箱、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等)所占的净面积之和计算。其中,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和净宽度大于0.8米的检修通道,均应按其净面积计入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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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掩蔽区有效面积(即掩蔽面积),应按口部最后一道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且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之和计算.
第十六条[主体结构面积计算]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面积应按辅助房间与掩蔽区结构面积之和计算。
第十七条[主体建筑面积计算]人防工程主体建筑面积应按其有效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计算]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指其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且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应按口部的门间通道和房间有效面积与主体有效面积之和计算。
第十九条[其他计算规定]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内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大于1。2m,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二)工程内设有回廊或局部多层时,按增加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和上款规定计算面积增量;
(三)利用坡顶(坡道)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 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不利用或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四)设柱的防倒塌棚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入相应口部建筑的面积;
(五)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油罐、储水(油)池等构作物,不应计入面积;
(六)其他未及内部建筑的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中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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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计算.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计算细则制定]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细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试行日期]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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