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管控对策探析
作者:成蕴琳 单永娟
来源:《会计之友》2015年第15期
【摘 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文章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主要商业模式,分析了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风险,并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监管、提高安全技术、建立信用管控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以及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P2P网贷; 风险分析; 管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5-0083-03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互联网上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与传统借贷模式相比,具有资源配置效率高且成本低的优点,但也具有更大的风险。本文拟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其管控对策进行探讨。 一、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及特点 (一)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
截至2015年4月,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有3 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主要商业模式如下(表1):
1.“纯平台”模式,以拍拍贷为代表。以P2P平台作为纯粹的中介方,借款人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的借款信息,投资者根据平台选择相关的借款人。平台既不参与到借贷资金交易中,也不会对借款人逾期本息给予垫付,主要是通过信用审核系统来进行风险控制。
2.债权转让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借款人首先向P2P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身份验证和人工审核,由指定的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P2P平台将该债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采取将投资者的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3.担保模式,以陆金所为代表。该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本金保障,平台既不负责坏账的处理,也不承担资金风险,只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平台自行担保,如果出现逾期情况,投资者可将该债权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转让给平台,主要采用线下人工核查进行风险控制。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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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跨越了时间、地域和关系网络,P2P借贷针对非特定主体,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互联,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形式。目前的借贷者主要是私营业主、自主创业者、学生、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短期小额周转需求占据很大的部分。 2.信用选择性
在P2P模式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还可能得到更优惠的贷款利率。P2P平台的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由风险定价机制决定,最终使其借款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降低借款人的投资风险。 3.风险分散性
P2P的借贷关系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的模式,投资者可将资金拆分后重新分配给多个借款人对象,提供小额度的贷款,风险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分散,使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一定提高。
4.交易方式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P2P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息、还款及担保抵押方式。此外,在信用合格的情况下,手续简单直接,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能高效满足资金需求者的需要。借款人仅仅凭借良好的信用,即使缺乏担保抵押,也能够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此外,P2P网贷业务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创新,与传统的金融风险既有共性之处,又有不同之处。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给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一)法律风险
首先是非法集资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次是洗钱犯罪风险。因为P2P网络平台的服务商一般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仅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所以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犯罪嫌疑人可将账款分批次地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参与其中,使黑钱资金迅速合法化。最后是担保风险。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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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P2P平台可能承诺以自有资金为投资人提供本金及利息保障(以平台先行垫付或者购买坏账合同等形式),可认为是小贷担保模式,小贷担保的模式可能涉嫌超范围经营特殊业务而触及法律问题。 (二)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中各方的信息存在高度的不对称性,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和信用认定,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由于借贷手续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借款人只需在网上填写信息再由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便可获得资金,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可能填写一些虚假信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存在平台失职风险。同时,虽然网贷平台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但是借款的实际用途却很难被准确追踪,借款的违约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另外还会带来一些违规拆标和交易方挤兑等流动性风险。 (三)技术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和黑客攻击。由于缺乏监管,系统安全性风险也存在,病毒以及黑客高手对网站的攻击,很容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以及平台的非正常运营。另外,网贷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无抵押担保和纯信用性的贷款业务占到了较大比重,其相对风险是较高的,必须依靠合适的信贷技术,诸如交叉校检和社会化指标体系,来弥补财务数据和担保抵押的缺失,即使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也较高。 (四)平台欺诈风险
由于P2P网贷平台未界定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未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范围,所以一般很难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而导致整个征信体系不健全,造成P2P网贷企业经常出现恶意圈钱、信用违约、虚构注册地址、跑路不断等现象。同时,P2P平台为了提高交易量,推出了所谓的净值标和秒标。秒标通常是指满标后自动进行还款的借款方式,因回报率较高、期限较短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是,这往往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秒标容易造成平台虚假繁荣,虚增的交易量和虚降的坏账风险会让投资者产生错觉;另一方面,秒标发标人(即P2P平台)在不冻结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吸纳大量资金,也存在金融诈骗风险。同时,由于借贷资金存在时间差,产生了巨额的沉淀资金,而中间资金账户又缺乏严格的控制,平台经营者便可以掌控和调配平台内的资金,因此这些资金极易被平台的一些道德素质不佳或缺乏自控意识的工作人员挪用,存在一定的人员道德风险。 三、加强P2P网络借贷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针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风险,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风险管控。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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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适用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许多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难以评判,导致了某些P2P网贷公司钻空子,在“高利贷”、“影子银行”、“非法集资”之间游走,沦为不法分子非法筹集资金或者是洗钱的工具。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法律法规,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规范P2P网贷公司的行为,对P2P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组织性质、职能范围、准入门槛、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强平台监管
首先,应完善信息报送和披露机制,规定P2P平台定期向银监会报告和公开相关数据,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管理团队结构和薪酬等方面的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相关网站直接面对投资者查询,这有助于投资者掌握详细信息,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智地将资金投入到平台。信息的披露还可具体到如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上传提交给银监会,如果一旦将来投资者发生法律诉讼,有存档记录来证明是否有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其次,由于P2P平台模式的复杂性及跨区域性,同时为有效预防和规避P2P网络借贷行业可能发生的非法筹资、变相吸存、集资诈骗等重大法律风险,P2P监管应从单向监管向多元监管的方向发展,可以依托现有“打非”工作机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由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发挥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的金融监管指导职能,充分调动银监会、金融办、通信部门、工商部门、网监部门等多方力量,通力协调和配合,规范平台的总体运作和发展。另外,在平台资金监管方面,网贷平台通常是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中间账户的借贷资金支付,其资金及其流动性处在监管的盲区,很大程度上难以掌控资金的流动方向和流动时间,可以指定社会专业评审监督机构,依托数据库监测平台资金流动情况,加强平台资金监管。 (三)提高网络安全技术
P2P平台应聘请专业技术团队或者个人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网络安全隐患,防止资金转账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资金和用户信息,阻止恶意的黑客袭击,同时建立强大的网络安全系统以保障信息安全。此外,提高操作系统性能,以承担日常工作中频繁的操作手续,也是预防系统崩溃和数据丢失的当务之急。 (四)建立信用管控体系
首先,要提高P2P网贷平台建设者和管理者的信用管控水平。设立较高门槛,将平台投资者和高管的道德水准和信用状况作为准入门槛的条件之一。其次,P2P平台应联合银行建立统一的信用制度,银行和网贷平台实行信用共享体制,将会更大限度地降低网络诈骗的概率,政府应尽快促进实现网贷平台和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目前,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已经接入了小额贷款类和融资担保类的公司,但P2P网贷还未得到央行部门的青睐。政府可先对优质的P2P平台进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工作,以便平台更好地对借款人的信用问题进行把控,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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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机制,减少借贷风险。在未来征信系统的建设方面,可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打通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通道,整合和共享能反映人们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最后,有关监管部门应针对P2P网贷平台设置机构风险评级,并定期对社会和平台交易者公布,及时有效地通过财政税收及优惠减免政策、定期风险预警窗口指导进行风险控制。比如,要求其按照风险系数和信用级别补充自有资本金用于风险控制,提升平台机构的品质和信誉。
(五)促进行业自律
一是应该在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P2P金融协会”这样的行业自律机构,制定相关的章程,如在面对小企业和消费者这样的贷款人时,对贷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同时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建立争议解决及补偿机制,可设立这样的行规,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未设立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0天的冷静期,10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和平台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机构的调解专员投诉解决纠纷。这样可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目的是促使平台操作风险可控,服务透明公正,能长期高效、健康运行。二是要培养网贷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防止内部人员擅自挪用资金或者与借款者勾结骗取资金的行为,规避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三是要求P2P网贷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具有专业的知识水平,设置规范的操作程序,以减少平台内部人员的个人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平台损失,例如高校金融类专业增设互联网金融及风险控制等相关课程以奠定专业人才知识和素质基础,或要求从业人员具有3年及以上的银行风险控制经验,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这些都是加强行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条件。
(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P2P网贷的高收益常会受到投资者们不理智的追捧,而金融投资就是风险投资,高收益的背后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风险意识应该通过行业协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广泛地在老百姓中普及,如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加强对风险案例的报道力度或通过制作播放风险教育公益广告等方法,以提高他们对P2P行业的风险认识。投资者的成熟才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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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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