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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2021-11-06 来源:星星旅游


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因为生病理由,但是在侦查或公诉部门移送的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的病情证明、司法鉴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不好把握。

4、部分刑事案件在移送的案件证据,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时,存在漏送、晚送情况,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影响了审判效率,案件辩护人也因此对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一、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对客观公正审判产生较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十分重视收集定罪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较少提取,对疑点证据不随案移送,影响了对案件客观全面地审判。另外,在取证中还存在对认定被告人自首或立功的证据,以及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证据不注重收集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全面认定。另外,对在互不认识,人数众多的致伤、致死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只是从体貌特征、衣着等方面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很难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对各被告人对号入座,对此类案件应当作辨认笔录,明确证言中的每个人,这样证据就更扎实了。

3、不注重物证提取,仍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证的重点仍是攻取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有了口供,其他取证工作便重视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一经归案就认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物证具有固定性和客观性,现代司法越来越重视物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列为七种证据之首,足见其重要。口供大多属于直接证据,但需物证等证据来补强,而公安机关往往是重视口供的获取而忽

视物证的收集。有的案件案发当时有明显的物证而公安机关却没有提取或固定,待检、法机关认识到该问题时,已错过机会。我们发现,越是容易破获的案件,物证越少、证据越不扎实;破案过程越艰难的案件,物证越充分、证据越扎实。

8、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不够严格。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起诉标准把关不严,使得有的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存在证据不足或其他问题的案件,没有做必要的退侦或补侦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两院两部《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有自行侦查案件的权力。因而,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补充和纠正,不应把存在问题的案件起诉到审判机关。法律没有赋予审判机关侦查权,因此法院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自行侦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提高刑事案件证据质量的建议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观念方面。由于我国现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不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为例外,致使侦破案件的主要精力用于攻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是对物证和其他补强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即告破案,对其他印证犯罪的证据和量刑证据便不注重提取了,导致物证和旁证缺乏。即使有的案件有一些口供以外的证据,也基本是采取顺着口供找旁证的做法。从取证时间看,往往口供在先,旁证在后。取证活动中程序意识淡薄,对一些物证的来源及与本案的关联等情况均缺乏文字记载。二是责任意识方面。有的公安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使得部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质量存在一些不应当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我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证据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意见》等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并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全部移送。在侦查阶段为案件质量打好基础,避免取证不全面、充分,以至到了起诉和审判阶段时过境迁,失去提取证据的最佳时机。对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现的有必要提取的证据,亦应及时提取。

二是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严格把握案件起诉标准,对所起诉的案件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避免错过补证时机。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不应起诉到审判机关,以免造成以后工作的被动。

三是法院的刑事法官要增强证据裁判意识,并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时,要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认真分析判断。要善于发现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解决。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办理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同时,法院还应加强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共同分析和研究在证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刑事案件证据质量的提高,共同把好刑事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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