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制 车 间 等 4 项 工 程
编制人: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审批人: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1.03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集团安全管理部确定并公布(详见附件);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04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1.0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分公司下属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
2.0.1 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认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0.2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0.3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使用。
2.0.4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0.5 项目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项目部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2.0.6 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项目部应集中统一采购。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0.1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0.2项目部制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3.0.3 项目部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安全帽必须进行进货检验,检验方法根据最新安全帽标准执行。
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0.4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4 监督管理
4.01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0.2 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4.0.3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项目立即改正。
4.0.4 安全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项目,应当依法查处:
1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0.5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0.6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5 罚 则
5.0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4.0.4行为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停整顿,可以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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