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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规程

2022-03-19 来源:星星旅游
隧 道

第一节 洞口工程

一、洞口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的路基及边、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

重叠作业。在高于2m的边坡上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7节的规定。 2. 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干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之后,

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3. 爆破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6节的规定。爆破后应在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后,方可

继续施工。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4. 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石应进行支护。 二、隧道门及端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扶手、栏杆。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2. 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有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3. 起吊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2。3节规定,起吊材料时机下严禁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二节 开挖

一、隧道开挖应根据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钻眼作业;

2. 凿岩机的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3. 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4. 采用液压凿岩台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3节的规定。

三、爆破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6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 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1) 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 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m;

3) 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4) 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5) 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m; 3.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 照明不足;

2) 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 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4) 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5) 没有警戒好的。

4.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 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 爆破后必须通风排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 有无瞎炮;

2)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3) 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4) 支撑有无损坏与与变形。

7. 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 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

此项限制:

1) 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2) 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3) 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 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

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 10.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

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药量仅限当班用量;

2) 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3) 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4) 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一、隧道掘进机(TBM)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掘进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作业。在隧道掘进机起动之前,机械运转的危险区

内不得有人。

2) 隧道掘进机在重新撑紧期间,外机架的移动区域内不得有人。在后配套系统拖拉期间,人

员不行在拖拉缸区域内。 2. 出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示行驶。当通过翻车机室和后套区等地段时,应减速鸣号。 2) 列车在行驶时,施工人员不行穿越。 3. 掘进机维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维修保养过程中,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停机和启动程序;

2) 维修保养结束后,应恢复因维修保养而临时拆除的安全保护装置; 3) 电气维修时在工作区应设专人急停开关或在主断路器旁监护。 4. 刀具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刀盘转动互锁装置和报警系统应完好,防止换刀作业时主控室错误启动刀盘; 2) 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5. 初期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护作业区应设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监护; 2) 在塌方或岩爆地段作业时,应加强防护。 第三节 装碴与运输

一、装碴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断面净空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

2. 当采用新型机械设备时,线路铺设标准应符合机械轨距的要求。 二、装碴作业符合下列规定:

1.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兆时,必须处理后装碴。

2.在操作中,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4.用扒碴机装碴时,若遇岩块卡堵,严禁用手直接搬动岩块,身体任何部分,不得接触传送

带。

5.装碴时若发现碴堆中有残留的炸药雷管,应立即处理。

6. 机械装碴的辅助人员,应随时留心装碴和运输机械的运行情况,防止挤碰。 7. 斜井装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碴人员在空车到达井底停稳之后,方可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装完后人员应进入待避所,由信号员向井上发出提升信号,方可提升; 2) 装碴不得高出车厢上口;

3) 用扒碴机装碴时,距作业面的斜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6m;

4) 装碴时斗车进入槽下接碴,扒碴机司机应在栏杆旁操作,其余人员必须退至安全地点; 5) 装碴机械工作时,应保护电线路;

6) 扒碴机的钢丝绳每次使用后均应检查,当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达到钢丝绳总面积的10%时,应立即更换。

三、有轨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车速度与列车间距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最大行车速度(km/h) 牵 引 方 式 洞外与成洞地段 机 动 车 牵 引 15 洞内施工地段 5 >60 列车间距(m) 2. 机动车牵引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值班司机不得驾驶机动车。

2)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当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拧紧车闸,开亮车灯。 3. 列车制动距离,运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4. 运人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 列车速度海里超过10 km/h。

3) 乘车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和物件不得露出车外,列车运行中和尚未停稳前人员不得上

下。机车和车辆之间严禁搭人。

四、无轨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项 目 正常行车 有牵引车 会 车 作业地段 10 5 5 非作业地段 20 15 10 成洞地段 20 15 10 2. 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3.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均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限界。 4. 车辆行驶时,严禁超车;会车时,两车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0cm ,同向行驶的车辆,

两车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予加大。

5. 洞外卸碴处的路面应做成4%的上坡段,距碴堆边缘处应设置挡木。 6. 洞内倒车应由专人指挥。

五、爆破器材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及辅助坑道内运输爆破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由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不得搭乘。

2) 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运送,电雷管应装在绝缘箱内运送。 3) 运送前应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的联络员。

4) 运送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罐笼提升的

速度不得大于2m/s。运送其他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且不得高于1.2m。

5) 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6)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不得运送。

7) 爆破器材不得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坑道内。 2. 有轨机动车运送炸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之间,

以及装有雷管车辆与机动车之间都必须间隔三个空车厢。 2) 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箱内。车厢内应铺垫胶皮或麻

袋,并只准堆放一层炸药箱;其他炸药可以放在装在矿车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3)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行大于5km/h。 3. 不得用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 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 2) 运行中应显示红旗或红灯; 3) 汽车排汽口应加防火罩。

第四节 支护

一、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围岩稳定情况采取有效支护。

2. 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应由专人每

班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中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3. 构件支撑的立柱不得置于虚碴和活动石块上。在软弱围岩地段,立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

梁。

4. 暂停施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开挖面。 5. 正洞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 二、喷锚反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碴堆上作业时,应避免踩踏活动的岩块。

2. 在梯、架上作业时,安置应稳妥,应有专人监护。

3. 清除开挖面上的松动岩体、开裂的喷混凝土时,人员不得处于被清除的正下方。 4. 作业中如发生风、水、输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时,必须依次停止风、水、料的输送。

5. 钢架及钢筋网的安装,作业人员之间应协调动作,在本排钢架或本片钢筋网未安装完毕,

并与相邻的钢架和锚杆连接稳妥之前,不得擅自取消临时支撑。

6. 对锚喷支护体系的监控量测中发现支护体系变形、开裂等险情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当险

情危急时,应将人员撤出危险区。

7. 超前锚杆或超前小导管支护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五节 衬砌

一、衬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衬砌工作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0m的栏杆。跳板、梯子应安装牢固防滑,工作台的任何部

位不得有钉子露头或突出的尖角。

2. 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应在现场挂牌标明。

3. 吊装拱架、模板时,作业场所应设专人监护。

4. 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7节的规定。

5. 检查、维修混凝土机械、压浆机械臁管路时,应停机并切断风源、电源。 6.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二、模筑混凝土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拱墙模板架及台车下应留足施工净空,衬砌作业点应设明显的限界及缓行标志; 2. 台车工作台上应满铺底板;

3. 拆卸混凝土输送管道时,应先停机。 三、喷锚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机连接的风水管路应牢固通畅;

2. 施工台架或施工台车应牢固稳定,台架应满足铺底板,周边应设置栏杆,台架上的人、烂

漫不得超过承载能力;

3. 清除松动围岩、冲洗受喷面时,工作区内严禁非作业人员停留;

4. 钻眼、安装锚杆、挂钢筋网及喷射混凝土,当在高于2m的高处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2。7节有关规定。

四、复合式衬砌防水层的施工台架应牢固,台架下净空应满足施工需要,作业时应设警示标

志或专人防护。

五、仰拱与隧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仰拱上的运输道路应搭设牢固,当向坑内倾卸混凝土时,非卸车人员应避让至安全地点; 2. 当仰拱超前边墙施工时,应加强坑坑壁的临时支护。 第六节 施工通风、防尘防毒及风水电供应 一、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坑开挖面风流中,按体积计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2. 洞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作业开挖面复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 4. 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 二、 防尘防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并定期检查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 2. 装碴作业在出碴前应用水淋湿碴堆;

3. 喷射混凝土粉尘浓度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防尘措施。 三、施工供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动机械与软管连接必须牢固,拆卸连接风管应在停机关机后进行;

2. 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控制闸阀;检修风管时,应先关闭控制该部分路的闸阀; 3. 供风系统在使用期间应有专人检查养护,保护供风管路不得损坏。 四、施工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水池位置不宜设在隧道的顶部,应根据机械有管路的要求控制过高水压。

2. 机械抽水应有专人负责,当抽水面房设在河边时,应有防洪措施。水池与机房之间应有信

号联系。

3. 供水管路铺设宜避开交通繁忙地区和地质不良地段,管路铺设不宜采用高架的形式。 4. 检修供水管路前,应先关闭控制该段管路供水的闸阀。

五、施工供电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规定外,电力线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斜井、竖井的隧道,施工中应由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

源能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

2. 洞内拉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 成洞地段采用10kv高压电缆送电及在洞内设置10kv变电站时,应制订专项的安全技术措

施。

第七节 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

一、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采用超前钻孔,探明进质情况,采取预防对策。

2. 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和支护体系的监控量测。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3.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4. 如发生坍塌,应积极处理和抢救。处理坍塌应在查明坍塌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后进行。 二、软弱破碎富水围岩隧道施工,应采取截、排、堵等综合防水措施,并应制订处理突发性

大量涌水的措施。

三、岩溶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加强地质情况的超前预测、预报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性

涌水、涌沙和泥石流。

2. 开挖与支护应根据岩溶的大小、填充情况与隧道的相对位置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

3. 对溶洞填充物的清理及对溶洞围岩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

专项安全措施。

四、流沙地质隧道施工时应先护后挖,随挖随封闭,遇缝必堵,防止沙粒漏出,并加强防水

措施。

五、膨胀岩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与围岩应紧贴,严格控制围岩变形; 2. 采用严防水、少扰动、早封闭的措施;

3. 施工期间应有专人监测;当围岩变形加速时,应即撤走人员。 六、岩爆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岩爆地段应有有专人观测,发觉岩壁面发生响声,立即示警撤离人员。 2. 发生岩爆应先撤人后撤设备; 3. 岩爆地段严禁人员停留;

4. 岩爆后应加强找顶工作,并延长通风时间。 七、挤压型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宜采用全断面法;

2. 衬砌宜优先采用整体式衬砌,或采用仰拱超前,先墙后拱的分部衬砌;衬砌的施作应在围

岩变形速率小于0。5mm/d之后进行;

3. 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变形速率的监测;当发现变形异常时,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2.3施工机械

2.3.1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使用前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2.3.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运转; 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2.3.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2.3.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告标志,并设有专人指挥。

2.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

起重机械 <1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5 1.0 1~15 20~40 60~110 3.0 1.5 4.0 2.0 5.0 4.0 200 6.0 6.0 <1 1.0 1.0 其他施工机械 1~25 (不含) 2.0 2.0 25~110 (不含) 2.5 4.0 110~200 (不含) 3.0 6.0 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在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地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4.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由专人现场监护作业。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5.内燃机械在洞内作业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2.3.5 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2 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3 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表2.3.5—1中的规定执行。

4 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表2.3.5—2的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

应报废。

5 钢丝绳断丝达到表2.3.5—3的规定时,应予更改。

2.3.6 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3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4 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5 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2.3.7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2.3.7的规定。

2.4施工用电

2.4.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

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按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4.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2.4.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2.4.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2.4.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保护装置;

4.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2.4.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用架上。 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 1KV以下 6 1~10KV 7 35KV 7 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安全操作距离(m) 1KV以下 4 1~10KV 6 35~110KV 8 154~220KV 10 330~500KV 15 2.4.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3. 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2.4.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

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2. 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3. 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4. 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2.4.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2.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2.4.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2.4.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2.4.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2.7高处作业

2.7.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 2.7.2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道。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2.7.3高作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2.7.4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2.7.5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 2.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2.7.6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2.7.7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本规程第2。4。6条有关规定执行。当保持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3.6爆破作业

3.6.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3.6.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6.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6.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3.6.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3.6.6 起爆前应作好以下防护工作: 1.起爆前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3.6.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就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3.6.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3.6.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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