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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层面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020-05-02 来源:星星旅游
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层面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序自查自查自查内容 依据 自查情况 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 号 类别 事项 1.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否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1 (二)是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条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三)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是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六)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是否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八)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2.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 (一)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患排查治理暂行规理制度; 2 (二)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266号《北京市定》第四条第二款 (三)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效实施。 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四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形成包括全体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3 情况 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 2.是否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中华人民共和国4 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九任制的落实。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条第二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5 责任规范》第二十四条 生。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其中,危险物品的《北京市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单位安全生产主体6 位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责任规范》第二十五少于16学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小时。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条 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三)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是否重新接受岗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第二十六条 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情况 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九条 8 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1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投入,是否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条第一款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9 款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是否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10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11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条例》第二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北京市生产经营 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化建设情况 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责任规范》第三十条 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 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2 制度建立情况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北京市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条例》第十八条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北京市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 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13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责任规范》第二十七训,并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 的部门考核合格。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配备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14 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15 案,按要求组织参加资格复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十四条 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取得相应资格。 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16 三同时制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北京市生产经营 度情况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否实施全过程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责任规范》第三十五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条 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同时落实以下要求: (一)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 (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三)勘察单位的勘察深度是否保证满足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要,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全面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 (四)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 (五)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六)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定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监督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 (七)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是否同时组织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调试;组织项目验收时,是否同时严格验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八)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北京市生产经营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17 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评价、设计、验收评责任规范》第三十五价,并向政府部门申请设计审查。 18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规定委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 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评价、设计、控制效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果评价,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并责任规范》第三十五按职业病危害程度向政府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北京市生产经营 条 控制体系,发动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科学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责任规范》第三十一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条 安全风险风险辨识、的风险,对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北京市人民政府管控评估、情况 分级档;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评估风险导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情况 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体系建设的意19 等情况,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层、各岗的见》(京政发〔2016〕安全风险防控重点。 2号)三(八) 进行安全风险警示和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动态监控。 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企业风险《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点、风险类别、重大危险源和管控措施;对关于推进安全预防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控制体系建设的意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见》(京政发〔2016〕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落实管控措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2号)三(九) 《北京市生产经营 20 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21 制定重大危险源与属地政府“一对一”的应责任规范》第三十六急预案,将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条 施情况 员,并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每半年向所在地(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22 较大危险因素管控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责任规范》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23 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第266号《北京市情况 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排查治理办法》第十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条 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要求建立“一企一标准、 24 一岗一清单”,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隐自查自改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有自报、闭环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设置警戒标管理情况 志;存在现实危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是否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从危险区域撤出所有人员,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第三十二条 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按期治理和治理期间的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第266号《北京市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容。 六条 25 26 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2016年以来各属地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 现问题与隐患的整改情况。 27 汛期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组织体系及队伍建设情况 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情 开展汛期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规模较小的,不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九条第一款 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 28 应急管理情况 1.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是否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9 况 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2.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30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是否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否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管理总局令第88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生产安全事故应 知性备案。 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二十六条 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是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应急演练情况 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 32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八条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1.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33 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总结评估情况 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管理总局令第88号34 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应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二款 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物资 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 35 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九条第二款 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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