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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冲突及其制度设计

2021-03-17 来源:星星旅游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J,占缸会 2O09.2(业) 论破圄 事金和舷主董事的 监督职仅冲突 典利度设针 施 炯 摘要本文浅析了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冲突,并认为这两种监督制度应该互相协调,从而完善公司的治理 结构。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监督职权制度设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1・O1 中图分类号:D922.29 公司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部拥有 监督的职能,两种监督制度的并存,引来颇多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独 l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存在重叠,从而加大了公司的监督成本。解决 办法之一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择其一对公司进行监督 而更多的学 者则认为,二者可以各取其长,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这就需要将两制 度协调,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行为的合法性监督。监事会成员存在于企业内部,对企业运行具体信 息的获取较为充分,对于企业内部立法和执行监督有较强的便利性。。 除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监事会的权 力:一是赋予监事会更积极的财务监督权,这主要是指监事会有以公 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家审计公司财务的权力,其费用列入公 司支出:二是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即当监事会认为有必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 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拒不召开时,监事会可自行召集;三是要进一 各自地位 步明确监事会对董事,尤其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权。 以监事会为公司治理内部监督的主要机制,而将独立董事制度作 (二)独立董事协助监事会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具有事前监督、对董事会的内部监督和决策 为辅助机制。  .1.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是依法产生的,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 过程监督的特点,他们应该定位为协助监事会进行监督,同时突出独 理行为及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存 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决策、提名和薪酬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另外,独 的情况下,应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主体地位。董事会和监事会是由公 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具有的经验、信息、知识等优势,在公司的财务和 司的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都对股东会负责,强化监事会的主体地位 业务监督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 三、监事会与董事会监督职权的协调 有利于形成权力制衡。 2.独立董事的地位。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以财务监督为主要的任务,有监督董事会成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员的功能,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职责的重叠容易造成两者之 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 间相互推诿。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其行使职权同样受到监事会的监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0独立董事虽说具有独立性,与  非执行董事不同,但他的身份仍是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部分,所以独 督,不应把两种制度孤立起来,应当协调行使各自的职权。立董事的监督是对董事会内部的监督,同时也更多的足董事会做出决 1.财务监督方面,应以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为主。为防止因赋予 策过程中的一种事前的监督。 独立董事财务监督权而架空监事会,取消独立董事的独立财务监督 二、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职权的划分 权,将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转移至监事会。如果独立董事 、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为了履行其他职能需要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他们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 , _检查公司财务,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有 务所的提议权 有 资料或聘请中介机构制作财务报告,但不应以财务监督为目的。 2.业务监督方面,监事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事后,对公司提起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有 有 提议外部审计机构权,必 要时监事会可以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职 责进行协助 讼的权利,使监事会的救济权利。独立董事主要以对董事会重大决策 的科学性监督为主,体现为事前监督。但如果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有 的职权 的监督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则两者均应向股东大会据实披露,由股东 太会最后定夺。 四、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方面完善公司监督制度 1.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仅概括性地规定了监事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其概括性, 责任界定比较模糊,对监事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 2.独立董事诚信义务的规定不够全面,对未能勤勉尽责的独立董 事没有相应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普遍缺乏制 约,独立董事也很少对其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 任。。 所以,在确定职权归属的同时,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履行职 重大关联交易确认权 认可权 无 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有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提名、任免董事权力 有 无 无 ’ 独立发表意见 无 有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无 行为和对其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 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的权力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独立发表意见 无 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向股东会会议提议案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独立发表意见 无 无 无 有 有 务的责任并明确划分两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积 极行使其职权,充分发挥对公司的监督职能,是对公司的监督能落到 实处,从而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注释; ①闰海,陈亮.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②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 ③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页. ④⑤高明华,刘金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冲突及制度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 2006(6). 从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分析其职权的特点是经常性 j 督、事后监督、对董事会的外部监督。监事会的职权从总体上可以 定位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 作者简介:施炯,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8级研究生 ⑥陈燕洁.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暨南大学2007年民商法硕士论文. 2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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