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实证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假可以无涉道德价值判断,而完全仰赖某种社会事实,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可能在某些基本方面识别出法律制度的下列显着特征。他们包括:①以惩罚来禁止或命令某些行为的规则;②要求人们对那些被自己某些方式伤害的人予以赔偿的规则;③规定为了设立授予权利和创设义务的遗嘱、契约或其他协议而必须做些什么的规则;④判定何为规则和规则合适被违犯并确定刑罚或赔偿的法院;⑤一个制定新规则并废除旧规则的立法机关。
在这本书中,哈特提出了法律问题中的三个争论点第一个基本争论点: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区别嘛,首先,法律不是由单个人决定的,现代法律的产生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机关,体现的不是个人意志;其次,违犯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由个人加以实现的,而是由特定的机关所实施。第二个争论点: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最好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或正义的“分支”,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争议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第三个争论点:什么是规则宣称存在一种规则意味着什么法院是真正地使用规则还是仅仅自称如此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示性规则。惩罚的可预测性是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义”是谈论法律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通常用正义、非正义来评价法律的好坏、公正、平等与否。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始终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永恒不变的标准,道德即正义。正义与道德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神圣而理所当然,就像我们一度信任的法的权威。但是很多时候这些理所当然的名词会被法律之外的东西所覆盖。“在赞美或谴责法律及其执行时,法律工作者最常用的词汇就是正义或非正义,在他们的字里行间,仿佛正义和道德的观念在外延上是相同的”。实际上每个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为正义伸张,为道德服务。但是,人们忘了一些徘徊在法律边缘的存在。法律有其明确的一面,也有其模糊的一面。
哈特要谈自己所认知的道德、正义以及道德、正义、法律三者的关系,但其意图很清楚——扞卫实证主义之路。在书中哈特从原始社会和劫匪命令出发,剖析了简单社会的三种缺陷,提出了三种补救措施,便是法体系的三个核心要素。之后容纳不同的要素,讨论法律与正义、道德乃至国际法的问题。
哈特认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也就是说,正义与道德的外延、内涵有交集。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一般认为,哈特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另外一个方面,也不绝对地反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只要法的权威依然存在,我们就不怕正义与道德会彻底被埋没。正义与道德以及它们与法的纠结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话题,而对这一话题的看法只能是见仁见智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