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除公司第一负责人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条 员工请假一般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1天内向本部门告知或委托他人代理告知,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按请假程序执行)。未告知的按旷工论处。因迟到申请补假者,一律不允许批准。
第四条 凡请假未经批准、事前不请假(不含特殊情形)、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等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
第五条 婚假、年假、产假、护理假等连续3天以上假期,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请假流程 (一) 请假人填写请假单; (二)职务代理人签字交接工作; (三)按请假审批流程提交相关人员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履行休假权利,并在假期结束后上班当天至部门销假。 第七条 请假审批流程 职级 请假 天数 3天以内 一般员工 3天以上 主管级(含)以下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职能部门、业务条线负责人 - - - √ √ √ √ √ √ 部门主管 部门经理 业务条线负审核 审批 责人审批 √ √ 总经理室 审批 第八条 员工请假必须办妥职务交接后方可休假。各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请假单递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请假有监督权,并可对各部门不合理请假情况提出限期整改。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 元旦一天 农历春节三天 清明节一天 “五一”劳动节一天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三天
(注:以当年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条 婚假
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为3个工作日,晚婚员工(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依据上海市政策增加7天。婚假应一次用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丧假
员工请丧假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离世,可申请3天带薪丧假。 第十二条 产假及护理假
员工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明、有关怀孕及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8个日历天,特殊情况按国家及当
地政策执行。
已婚女性员工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晚育产假的天数按上海市政策规定增加15个日历天。男员工妻子生产期间,按国家及当地政策给予3天晚育护理假。
产假工资依据国家规定由生育保险机构补贴发放。产假期间员工社保个人部分,应由员工承担。
第十三条 带薪年假
(一)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此每年所指时段为入职时的日期起计一年内。
(二)带薪年假原则上须在一年内(时段为入职时的日期起计一年内)休完,不跨年累加;年假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工龄一般依据企业社保缴交年限计算。
(三)假期规定
1.标准工时制员工,累计工龄满1年,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满10年,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满20年,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
2.综合计时制员工,累计工龄满1年,每年可享受40工时折算天数的带薪年假,折算后未满1天的按1天计算;满10年,每年可享受80工时折算天数的带薪年假,折算后未满1天的按1天计算;满20年,每年可享受120工时折算天数带薪年假。
3.员工因工作原因进行班组工作制调动,带薪年假以调入班组工作制为准。 (五)员工请年休假前须安排好个人工作,以保证任职岗位工作正常进行为前提。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享受年假的,按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予以补贴。员工所请事假、病假,经批准后可冲抵年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休假,按工伤假论。 第十五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必须停止工作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时,需根据医院有效的诊断证明书请病假。
员工申请病假天数一般不能超过医疗期,医疗期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员工病假期间具体薪资标准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病假待遇:
(一)不能出示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的或公司认可的有效病假证明;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规、违法、犯罪等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的伤病;
(三)其他经公司认定不能享受病假的情况。 第十六条 事假
(一)员工因特别事由可请事假,请事假应填写请假单,写明原因及时间,按请假流程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三)全年事假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室同意。
第十七条 员工婚假、产假及护理假、丧假、年假等薪资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市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病假处理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公司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员工病假期限超出法定医疗期的,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事假处理
事假为无薪假,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休假期间不计发工资。事假为无薪假,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休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条 工伤假处理
受伤员工治疗期间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及本地相关规定执行。受伤员工治疗期间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及本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编写、解释,由总经理室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请 假 单
姓名 请假事由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请假时间 (共 工作日) 职务 代理人 部门意见 人资部 意见 备注
总经理室 意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