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练习题
【1】某制造企业2008年财务数据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为700万元,出租一台闲置设备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直接向另一居民企业投资,取得股息20万元;(2)产品销售成本300万元;(3)“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费共计37万元;(4)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5)财务费用15万元,全部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6)境外分支机构发生亏损20万元;(7)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39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2)计算2008年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金额合计数;(3)计算200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4)计算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1】解析:
(1)2008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700+80+20-300-37-90-15-40=318万元。
(2)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10×60%=6;当年销售(营业)收入=700+80=780万元,780×0.5%=3.9万元<6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元。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则该企业200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为:(90-10+3.9)+15=98.9万元。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318×12%=38.16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40-39+38.16=39.16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700+80-300-37-98.9-39.16=304.94(万元)
注意,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机构的所得弥补。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94×25%=76.235(万元)=762350(元)。
【2】某企业为居民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为400万元,生产用房150万元,非生产用房50万元。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如下:(1)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其中:销售利润270万元,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900万元,国库券的利息收入30万元;(2)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91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7.82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58.65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1.73万元;(3)业务招待费6万元;(4)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5)向另一企业支付赞助费5万元;(6)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款100万元;(7)企业对6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律按10%的折旧率计提了折旧。除上述资料外,税法允许的年折旧率分别为机器设备8%、生产用房5%、非生产用房4%;企业已按实现利润300万元计算缴纳了75万元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折旧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5)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2】解析:
(1)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91×2%=7.82(万元),与实际发生额一致,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91×14%=54.74%(万元),实际发生额为58.65万元,所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65-54.74=3.9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91×2.5%=9.78(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1.73万元,所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3-9.78=1.9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1+1.95=5.86(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5‰=4.5(万元)>6×60%=3.6(万元),可以扣除3.6万元。
应调增的所得额=6-3.6=2.4(万元)
(3)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费=400×8%+150×5%+50×4%=32+7.5+2=41.5(万元)
应调增的所得额=600×10%-41.5=18.5(万元)
(4)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实际发生100万元,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为36万元。
(5)对国库券利息收入30万元,按规定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10万元罚款和支付的5万元赞助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列支。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5.86+2.4+18.5+100-36+10+5-30=375.76(万元)
(6)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375.76×25%=93.94(万元)
本年应补缴所得税税额=93.94-75=18.94(万元)
【3】某市一汽车轮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有关业务数据如下:(1)向汽车制造厂销售轮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8000万元,销项税额1360万元。本期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为460万元。(2)接受某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3)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万元;(4)产品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720万元,财务费用350万元,管理费用690万元(其中:诉讼费20万元,业务招待费7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5)营业外支出的构成如下: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30万元,因拖延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收取的滞纳金12万元,因违约被购货方索取的违约金15万元。财产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18万元,当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3万元,财产损失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6)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所得120万元,该所得在国外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消费税税率3%)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的金额;(2)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假设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的金额;(3)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的金额;(4)计算该企业2008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3】解析:
(1)应纳增值税=1360-460-5.1=894.9(万元)
应纳消费税=8000×3%=240(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40+(240+894.9)×(7%+3%)=353.49(万元)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00×5‰=4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5×60%=45(万元),所以只能扣除4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可以加计50%扣除。
税前可扣除的期间费用(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720+350+690-(75-40)+100×50%=1775(万元)。
(3)会计利润总额=8000+(30+5.1)+20-5000-353.49-(720+350+690)-(30+12+15+18-13)=879.61(万元)
捐赠限额=879.61×12%=105.55(万元)
所以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4)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879.61-20+(75-40)-100×50%+12=856.61(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56.61×25%+120÷(1-20%)×(25%-20%)=22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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