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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3-04 来源:星星旅游
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2月9日至14日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在拆装、使用、维护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 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 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的

(一)全面排查和消除所有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二)认真查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专项整治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和使用。

(2)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清晰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使用、安装(或顶升、拆卸)单位必须清晰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明确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或安装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 3、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负责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7)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制定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4、注册地在本地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所拥有的人员是否仍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两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1、2月1日至2月8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

2、2月9日至2月24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组织本辖区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收集汇总自查自纠情况。

3、2月25日至3月10日,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在建工程的30%,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3月10日至3月20日,由我局对在本地注册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人员进行核查。

4、3月15日至3月3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派出督查组,对全省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专门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羽海生副局长任组长,梁慈锦(质量安全科科长)、周咏文(市安监站站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毛建华(质量安全科副科长)、刘向辉(市安监站副站长)、盛作兵、梁刘勤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扎实开展工作。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对这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所属和所施工的在建项目,对照整治内容要求,逐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在2月24日前向项目辖区安监站书面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四)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严格的扣分和处罚,对被扣分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以及被扣分人员的所属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在诚信管理系统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检查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立即封停,并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于今年3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质量安全科。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好的方面、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附工程项目清单)、下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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