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场务部。
3、场务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4、凡新进场务部员工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学习,方可到其岗位工作。部门员工每月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次。
5、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主要内容是: A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 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E 有关事故案例等。
6、部门安全培训、教育、学习由归属部门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主要安全培训内容是:
A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E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 本船舶(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安全事项; H 有关事故案例等。
7、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归属班组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主要安全培训内容是:
A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B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C 有关事故案例; D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部门、班组)安全教育,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8、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9、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入使用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专业培训并熟悉后,方可上岗操作。
10、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部门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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