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坭二小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材料
1.推普周简介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普及,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开展推普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积极推行规范汉字,在全社会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
2.为什么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已开展40多年并取得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是什么?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
4.国家如何开展推普周活动?
国家专门成立了“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牵头,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国推普周活动。按照惯例,除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外,教育部、国家语委每年都要确定若干城市为重点活动城市,并在其中选定两个城市,分别作为开幕式和闭幕式举办城市。2003年我省武汉市承办全国第六届推普周活动闭幕式。
5.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的“普通”是“普遍”、“通用”的意思。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推广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6.联合国于哪一年将汉语列为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工作语言?
解放以来,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汉语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1973年12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已是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正式语言的中文列为大会和安理会的工作语言”。也就是说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已成为联合国的六种工作语言之一。在国际交往中,汉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现在国际上研究汉语的机构在不断建立,学习和研究汉语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7.联合国有哪六种工作语言?
联合国的六种工作语言是:汉语、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
8.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9.现代汉语可以分为哪七大方言?
汉语方言大致可分为以下七方言:
(1)北方方言。一般叫“北方话”,以北京话为代表,是普通话的基础方言,在汉语各方言中分布地区最广,使用人数也最多,占汉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它包括四个次方言:①华北、东北方言。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的一部分地区。②西北方言。分布在西北各省汉族居住的地区,包括山西、陕西、甘肃等省以及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的一部分地区。③西南方言。分布在四川、云南、贵洲三省以及湖北大部分地区,还有广西西北部、湖南西北部的小块地区。④江淮方言。分布在安徽、江苏两省的长江以北、淮河以南地区(徐州、蚌埠一带属华北、东北方言)和镇江及江西、九江以东的长江南岸的沿江一带。
(2)吴方言。一般叫“吴语”,也叫“江浙话”或“江南话”,以苏州话或上海话为代表.分布于上海地区,江苏省长江以南的镇江以东(镇江不在内)、长江以北一部分沿江地带,浙江省大部分地区。使用人数占汉族总人口的8%。
(3)湘方言。一般叫“湖南话”,以长沙话为代表。分布在湖南省大部分地区(西北部除外),使用人数约占汉族总人口的5%。
(4)赣方言。一般叫“江西话”,以南昌话为代表。分布于江西省大部分地区(东北沿长江地带和南部除外)及湖北省东南部。使用人数约占汉族总人口的3%。
(5)客家方言。一般叫“客家话”,以广东省梅县话为代表。分布于广东的东部和北部、福建西部、江西南部,此外,广东的南部,广西、湖南、四川、台湾也有少数地区说客家方言。使用人数约占汉族总人口的4%。
(6)闽方言。影响较广的有闽北方言和闽南方言两种。①闽北方言。一般叫“闽北话”,以福州话为代表。分布于福建省北部和台湾省的小部分地区。②闽南方言一般叫“闽南话”,以厦门话为代表。分布于福建省南部,广东省东部潮州、汕头一带,海南岛的一部分,台湾省的大部分。闽方言使用人数约占汉族总人口的5%。
(7)粤方言。一般叫“粤语”,以广州话为代表。分布于广东省中部和西南部、广西省东南部。使用人数约占汉族总人口5%。
10.推广普通话的意义是什么?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
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11.推广普通话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12.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是什么?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普通话,并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应用水平。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在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一定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另一方面承认方言在一定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
13.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思路和要求是什么?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强化政府行为,要以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等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普通话水平达标的教师才能上岗。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第二,党政机关以普通话为基本公务用语,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自觉说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党政机关要在推广普通话方面率先垂范,督促和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第三,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提倡商业、旅游、邮电、交通、铁路、民航、金融、卫生等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帮助干部战士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第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测试的科学水平。第五,加快研制、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步伐,以适应社会需求。
14.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
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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