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人侦探业也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由于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遇到了不小的瓶颈,如何引导和规范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将成为这一领域内一个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在法律方面、行业自身方面和私人侦探从业人员本身上面都应当有所作为。
关键词:私人侦探 调查 取证 合法 行业规范 行业素质 发展 引导 权限
导言:
私人侦探(private detective)是指一种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在西方国家,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及社会贫富差距的增大,各类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也越演越烈,而公众对于警察组织的服务有不满之处,出于对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而选择委托社会上一些具有侦察技能的人员来调查或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产生了私人侦探这一职业。私人侦探业在现当代西方国家发展迅速,已颇具规模,行业体系业已较为完备。
在中国,私人侦探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冷门行业存在于社会中,随着改革开饭和宏观调控的放松,社会思想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上开始萌生着这一令人陌生的行业。
一.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背景
(一)出现原因
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萌发主要由于以下两对矛盾的推动作用:
1.社会发展产生对这一行业的越来越强烈的需要,但现有的公安执法部门、律师等传统的法务类机构无法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尺度开始放宽,市场竞争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社会成员开始向多个阶层分化,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公民个人,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激烈的竞争中难免会遭到大大小小的侵犯,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为应对一些侵犯行为,他们迫切需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保护。然而,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传统的公营保安部门在提供个性化、具有商业契
约性特殊服务方面还有较大局限,甚至可以说是不大可能。事实上在这一点无论哪国都概莫能外。国家传统的司法部门只可能提供宏观性的大范围意义上的保护,只可能基本保障社会安全、维持稳定的秩序,却无法为每一社会成员提供令人满意的安全保障。因此,社会成员开始寻求一种公权力意外的方法来作为一种自我防范的措施,于是就有了私人侦探业的社会需求。
2.特定的国情土壤的催生及国外环境的影响。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正逐步与世界接轨,经济等各个领域都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另一方面,国外大型跨国集团进入中国市场,无法按照中国的模式运作,还是需要照它们的操作模式进行,而这里有很多事务专业性很强,不适合律师事务所等一般的法律服务机构来完成,找政府由往往存在一些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国外的企业聘请专业的私人侦探与保安机构来执行调查任务可能更加妥当。中国的私人侦探业也由此得到发
展的契机。
(二).发展阶段叙述
私人侦探业在中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 萌芽期(1992年~1994年)
最早产生是在上海,1992年底,以上海端木宏峪为首的几名资深刑事侦查专家成立了建国以来大陆第一家私人性质的侦探(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主要承接民
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个人安全咨询一类的业务。随后沈阳的孟广刚、成都的魏武军在1993年又相继成立了沈阳克顿律师事务所与成都协力民事调查事务所,这几位可算是中国私人侦探业开路先锋。在此之后各地又相继成立一批私人侦探性质的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服务,有的事务所甚至没有经过合法注册。
2. 低潮期(1994年~1998年)
当时私人侦探业的热潮让国家机关无法接受,也许是因为这一行业在当时过于新潮,社会、公民甚至从事该行业的人本身都无法确定这一职业的发展前景,1993年年底,国家公安部鉴于当时未经注册的“侦探”们出现过多、过猛,难以实行监督管理,为稳定社会秩序,专门发出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
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各家民间调查机构也随之解散,但此类业务却未停止,在长江三角洲及珠江三角洲一代,经济发展迅猛,涉及经济纠纷的法律类事务也越来越多,一些律师事务所为打赢官司,在所内部设置调查部一类的机构,专门为本所有关委托业务进行专业调查取证工作。
另外一个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打假”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热点。公安机关对越来越频发的制假售假案件显得有心无力,此时,国外跨国企业在华代表处与一些国内知名企业纷纷求助于专业打假公司,而这些打假公司的工作人员恰好是当年侦探公司的从业者。私人侦探业在这个时期开始转入地下。
3. 复兴期(1998年至今)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总过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际化趋势的推动,中国私人侦探业又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是企业与公民个人对此类专业调查服务的需求已经越来越强烈,法律对这一行业的业务的限制也有所放松;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当事人在审判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与诉讼标的执行。另一方面,随着观念和社会的变迁,大批原司法机关、军方辞职、专业下岗的人员纷纷进入这一行业,国外此类机构也相继登陆中国,例如罗思国际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了代表机构,并有进一步加大在中国市场上参与力度的计划。克罗尔联合也分别在以上地区设立办事处。各家事务所之间成立了一个为促进与中国律师大联盟、与国际律师大合作的专业法律服务联盟的中侦网,其业务范围包括证据调查、打假调查、商业情报调查、反腐调查、行踪调
查、信用调查、婚姻调查等,在国内外众多城市都设立了联络机构。
三 中国私人侦探业目前困境
1. 侦查人员在各类案件中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合法性问题是目前中国私人侦探行业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障碍。警察对进行各类案件调查权,是法律赋予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具有排他性,即在我国能够行使调查取证的合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至少在刑事领域内是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私人侦探但从法律本身的规定看来是没有这样的授权或许可
权。而在民事案件中,虽然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允许个人调查取证,但这种调查取证的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类似于跟踪、监视、偷拍、窃听等调查取证手段取得证据,虽然我国没有物证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些行为很难不与侵权行为相联系,调查人员想要躲避被调查对象的起诉也是很难的。目前有些调查机构的从业人员采取的是指提供信息而不亲自取证的方法,来躲避不必要的违法侵权责任,具体地说,就是私人侦探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只是采取跟踪、守候、通过人际关系等中间手段来获取与案件相关证据的情报,并把这些情报提供给委托人或直接与公安、检查、工商等机关,让他们出面亲自取证,而私人侦探只负责提供情报。这样的做法未免有些“打擦边球”的嫌疑。
2.私人侦探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
私人侦探业目前在中国的社会上方兴未艾,因此在立法和行业本身的规范上都存在很大空白。首先,中国的私人侦探业在立法上尚未得到正式的名分,目前中国的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都不敢以“私人侦探事务所”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由于公安部的明文禁止,各地的侦探事务所通常采取三种方法:第一,换地注册,换到对具体政策的理解与执行较为宽松的地区注册;第二,以提供商务咨询、调查的方式进行注册;第三,以靠挂律师事务所,以调查部的刑事接受业务,开展工作,但这些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其次,全国各地的调查机构缺少专门的监督机关或者是行业协会之类可以规范监督的机构,使得这些事务所的运作难以步入正轨,各机构的行为无人规范,行业形象无法得到维护,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便难以得到圆满解决。
3.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这里包括从业人员的技能、安全和道德素质。
(1) 私人侦探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工作,其从业人员往往需要有非常扎实的侦查技能、法律知识以及操作仪器的能力、还要适当具备一些防身技巧。目前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退伍的军人或专职的公安或下岗保安人员,他们身上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最突出表现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这个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改善。
(2) 此行业本身的风险性较大,侦查人员自身的安全很成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他的委托人的身份安全。因为调查人员的身份暴露或被限制,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同时,对方会试图让侦查人员交代委托人的情况,这对委托人的安全也将构成威胁,所以侦查人员的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点。2003年12月13日,受雇于北京市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社会调查部一名安徽籍的
私人侦探黄某,受陕西省某民营制药厂委托调查监视赵某,后被其发现并邀四名男子将黄某拷打致死。这个案例充分揭示了私人侦探的安全问题。
(3) 从业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因为往往是单兵作战,很难有旁人在场,因此其行为的规范很难有人监督,大多是靠人员自己的道德意识及职业操守来自律,这需要从业人员较高的道德品质作保证。伪造照片、录像等证物的时间在私人侦探业也是屡见不鲜,这让人对私人侦探业的道德素质产生怀疑。
四 针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发展建议
1. 业务合法性问题
私人侦探的业务开展没有法律授权,可谓“师出无名”,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明确立法来解决,以法律的名义,另外还可以让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授权,明确规定业务范围,虽然在近期指望国家明文颁布一部《私人侦探发》或《私人保安法》还存在很多不定数,但从长远来看,这是此行业发展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私人侦探业如果一直以半公开的地下状态存在的话,是很难真正健康发展并壮大形成一个有机的行业系统的。
个人觉得,在民事诉讼方面,应当适当鼓励私人侦探业开展业务,授权调查取证许可权,这也是顺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下企业和公民个人对自身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方面,目前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查取证。但是在刑事案件中,
不是所有的案件的调查都可以由公安机关亲力亲为的,对于某些特定案件的取证需要由被害人或诉讼人自己举证,这些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妨碍交通、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3.一些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性质上归为刑事案件,但调查取证的义务是要由当事人或被害人履行的,而由于能力和设备上的限制,一般的当事人很难真正去调查取证,在这种案件中,立法可以适当放宽尺度,授权私人侦探,让当事人以委托形式让其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这样有利于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行业合法性、规范性问题
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寻求立法途径解决,以明确立法对整个行业规范地位确,制定出一部规范私人侦探行业的法律,明确规定此行业的执业标准、注册标准、行业经营规范等。另一方面,应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或者是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各事务所,进行自我规范,严格监督各事务所及所内侦查人员的业务行为有无违反执业标准,另外从业内有代表性、对行业有深入研究、权威且处事公正的人士中选出代表组成一个理事会性质的办事机构,作为评判时的专家意见,以作参考。目前要推动中国调查业的发展,尽快建立健全这样一个有权威性、代表性,处事公正,真正能为全行业长远利益考虑的自律协会组织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3. 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应该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设置严格的考核制度,并且由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颁发从业资格证,
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训练其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与综合能力、性格品质和心理素质、体能与搏击、设备操作技能等,全方位系统训练,并在此后进行高级的各类专项训练,对各类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并最后接受实践锻炼。通过这样一套严格体系训练出的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很强的业务素质。
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的行为规范问题,除了平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的教育,还应规定严格的行为准则,以法律和行规来约束其行为。例如:侦查人员在执行跟踪、偷拍等侦查行为时,不可进入私人住宅,只能在公共场所实行。如果违反这些行为,将受到行会或司法机关的追究,对其严惩,甚至吊销资格,不得从事此类职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他人的损失 。
总结:
对于我国私人侦探业的现状,个人的主张是“堵不如疏”,与其禁止其产生发展,不如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规范,使其发展合法化、规范化、职业化,成为一个新兴的高发展势头的行业。因为眼下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和社会成员的思想的改变,确实需要这样一种职业的存在,为社会提供这类服务,私人侦探业在中国的发展的确有其必要性。但这样的发展必须在严格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缺少法律和行业的规范和引导,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很难步入正确的轨道,甚至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隐私构成不良的影响,冲击我国稳定繁荣的平稳发展的现状。因此,对私人侦探业的合法化、规范化是势在必行的,趋利避害才是这一特殊行业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