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企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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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国企研究》2017年第09期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国有企业改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同时明确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意见》明确,2017年年底前将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对于企业而言,公司治理本来就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世界经合组织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征的,它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对于中国国企而言,就是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国有企业不断提高效益和效率,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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