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起草: 起草日期: 文件编号: -03 批准: 执行日期: 1.目的:为确保本店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6、7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1条。
3.适用范围:本店药品的陈列管理
4.责任:营业员、陈列检查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店验收合格,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摆放。
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区中,其中常温2-30℃、阴凉2-20℃、冷存2-10℃,各区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
处方药应当摆放在非透明的货柜内,并不得开架销售。(试行)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
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藏箱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复查。
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在店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为绿色(暂时不采用色标);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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