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大闸蟹代理协议(范本)

2024-02-24 来源:星星旅游


XX大闸蟹销售代理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甲方(代理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乙方(品牌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甲方与乙方可合称为“双方”,单独可称为“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代理销售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授权及期限

1.1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任”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 大闸蟹  海

微信号:

电话:

邮箱:

微信号:

电话:

邮箱:

1

鲜大礼包 其它 / 商品提货卡的代理商,经乙方考察、审核甲方符合乙方代理资格。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现有及将来不时通知的(代理)销售策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 1.2 乙方授权甲方在下述第 项范围内代理销售乙方授权的相关产品:

线上销售平台,平台名称及网址为: ;

(1) 线下销售平台,平台名称及所在城市为: 。

一、 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如甲方需在上述列明之外的线上(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咸鱼、

京东、苏宁易购等第三方线上平台)及/或线下销售平台(甲方不得跨区域销售,仅可在上述(2)中明确的线下销售平台范围内销售,即仅可对注册成立于【省/市/县/区】地区的法人、合伙企业等机构主体,以及经常居住地为前述区域的自然人)销售乙方授权的相关产品,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否则,甲方构成违约,甲方每次(以甲方实际违约销售行为次数计算)需按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1.3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以 代理商的名义在第1.2条明确的销售平台从事合法商业销售行为。 1.4 双方为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核算,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代理销售政策

2.1 订货及销售:甲方在授权期限内有权进行“ 品牌”的商品提货卡(以下简称“礼卡”)

的订货及销售,首批订货及其后订货的金额和方式如下:

(1) 首批订货金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首批订货款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到乙方指定账号(于文首载明,下同);

(2) 首批订货外的订货,以订单形式进行,并据订单载明金额进行结算。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将对应金额的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但至迟不得晚于 年 月 日(含该日)。

2

为避免歧义,甲方到期未支付货款金额不得超过第2.5条保证金届时剩余金额的【100】%,否则乙方有权不向甲方发货,且不构成乙方违约,直至甲方支付了相关货款。

(3)开湖前,双方核对售出礼卡数量,甲方须将目前所售礼卡款项付到乙方对应公司账户,

开湖后甲乙双方每周进行账单核对,结清售出礼卡(甲方丢失的礼卡也需付款)。

甲方需要供货时,根据实际需求向乙方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订单,并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对应的货款及其他成本。乙方按照规定正常供货时损耗甲方自负。

2.2 代理价格:商品价格以乙方提供的产品清单上对应产品型号确定(如:2998型商品价格按

2698元计,下同),甲方代理价格以商品价格的 折(含税)计算

2.3 甲方销售价:甲方向任何第三方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商品价格的 折。如遇乙方组织促销活动等特殊情况,甲方销售价不低于官网活动价格。

2.4 甲方在销售时如果发现乙方(含乙方关联方,关联方定义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下同)原有/现有客户及其正在开拓的客户、其他代理现有客户/正在开拓的客户的,应立即停止接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其他代理人、 产品进行诋毁及/或进行低价销售等行为,以毁掉客户关系、商业机会或争抢客户,一经发现,则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2.5 保证金:乙方收取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RMB【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

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到乙方指定账号。保证金是约束甲方规范经营的必要手段,如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串货、低价倾销、失实宣传、不当服务等违规的不正当行为或影响乙方及/或 品牌形象的行为时,乙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以弥补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违约金、因此产生的差旅费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下同),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双方明确,若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其中,串货及/或低价倾销的违约金应以甲方对应礼卡实际售出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差额部分与前述违约金标准的孰高值为准。

若协议履行期内,发生前述违约导致扣减保证金情形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号汇入相应金额,以维持保证金金额。

协议期满,甲方不再续约且甲方未发生违约行为,乙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对于获得乙方授权的产品,其销售价格体系应严格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管理。

3

3.2 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之外的其他线上及/或线下销售平台进行销售,应与乙方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3.3 在销售平台发起的店庆、特定节日等促销活动时,对于经乙方授权的产品,甲方应无条件

听从乙方统一的上、下架要求及销售价格要求。

3.4 甲方只能在本协议第1.2条列明的销售平台代理销售礼卡,不得以乙方(及其关联方,下

同)名义及/或 品牌从事其他任何民事行为,否则视为甲方侵权。同时如产生任何不利后果都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5 甲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商誉及/或 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应承担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此外,如甲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他人人身及/或财产损失的,则相关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代为偿付的,甲方应于乙方代偿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代偿金额全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3.6 甲方不论何时,不得通过明示及/或暗示的形式,使得第三方认为其与乙方具有股权关系及

/或任何控制关系及/或聘用(雇佣)关系及/或合营(联营)关系;若有任何第三方有此疑问,则甲方应及时向该第三方释明。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且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7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不得通过明示及/或暗示的方式,使得第三方认为

其有乙方的合法授权销售礼卡及/或其它产品;若有任何第三方有此观点,则甲方应及时向该第三方释明。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且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在甲方提交订货订单的前提下,乙方负责保证足够的货源。

4.2 在协议期间,如甲方的行为违反正当经营及/或不正当竞争,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代理资格。 4.3 甲方负责进行礼卡销售,礼卡的提货、配送相关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商誉

5.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修改、编制、发布“ ”系列产品的礼卡、礼盒、

宣传稿及其它包装、文稿等。

5.2 甲方自主进行管理、销售,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乙方不干涉甲方的正常经营活

动,但该等管理、销售有损害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知识产权等)、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除外。

5.3 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礼卡销售过程中(仅限于礼卡展示、推介及礼卡对应产品介绍)

4

合理使用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但前述授权不构成对该等知识产权的转让。乙方依然享有完整、独立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专用权,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将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授予及/或许可被授予甲方。

5.4 甲方应维护授权使用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及/或商誉及/或 品牌,在发现侵犯/可能侵

犯前述事项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协助乙方维权。

5.5 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再行从事销售乙方的授权产品,同时应立即停止使

用相关的商标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并应在5日内将带有前述内容的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有乙方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易拉宝、宣传单页等文件,及载有相关商标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书面文件、电子文件等)销毁或退回乙方,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该在三个月内退出市场。在前述三个月内,经乙方检验并书面同意后,甲方可将其库存的合格产品继续销售(凡三个月后继续销售的,视为侵权)。

第六条 审计与稽查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履行期满后【 】年,甲方应当允许、且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不少于二次后续的“服务评估审计”,审计过程中,乙方有权查阅、复制甲方代理 产品有关的销售单、记账单、协议、付款凭证、优惠情况等相关记录,以及乙方认为相关或有用的任何其它重要文件。

若乙方通过合法途径,以低于附件甲方代理的礼卡型号数*【 】后数字的价格(以下简称“乙方市场稽查价”,如2698型,乙方市场稽查价≤2698*【】)向同一法人及/或自然人,或互联网平台商户购买到甲方购买的礼卡中【5】张以上(含5张),以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甲方以低于礼卡型号数*【 】后数字的价格销售的,皆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支付乙方市场稽查价格及/或该等销售价格与该型号数*【】金额的差价(如2698型,差价= 2698*【】-乙方市场稽查价),并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

7.1 甲方应严格依法保守合作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及其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

折扣信息。除非法律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上述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但对已经合法公开的,或已成为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的除外。 7.2 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乙方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

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7.3 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终止或解除。

5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编制、发布“ ”系列产品的礼卡、礼盒或擅自改变相关商标标识,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因此所获得的销售额应全部上交给乙方。 8.2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乙方授权许可之任何知识产权再次许可给第

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构成违约,并应将因此所获得的许可费及相关收益归乙方所有。 8.3 在没有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都不会:

(i) 担任同乙方及/或其关联方业务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或与乙方和/或其关联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实体的股东、合伙人、雇员、顾问、管理人员、董事、经理、代理人、合作者、投资者等;(ii)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购买、设立组织或筹备设立组织而同乙方及/或其关联方业务形成竞争或相似业务关系;(iii) 从乙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客户、供应商、分销商或代理人等第三方处获得订单或与其开展任何业务; (iv) 促使任何第三方从乙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客户、供应商、分销商或代理人等处获得订单或与其开展任何业务;(v)使用与乙方或其关联方的名称或用于经营的名称类似的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名称,或使用前述名称组建或以其他方式创建任何企业实体、组织或域名。上述约定将涵盖规定期间内甲方将从事业务活动的任一地域范围。

8.4 甲方如果未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支付金额部分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

期超过三十日,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除上述约定外,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及时支付货款,则乙方有权不开通礼卡,即对应礼卡不可提货;若礼卡已开通,则乙方有权暂停及/或拒绝该礼卡的提货。因前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该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为避免歧义,若甲方未付款,乙方给予了相关礼卡提货,此举仅是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商誉、品牌形象,但并不因此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及/或违约责任。

8.5 如果甲方因自身问题导致乙方品牌形象受损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无需承担

任何责任。

8.6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时,甲方应在终止/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乙方提供或

出具的物料及资料,并不以任何形式留有任何复制文件及/或副本,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且因此导致的责任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7 礼卡一旦交付即视为乙方义务履行完毕,甲方不得以礼卡毁损、丢失、失窃等事由而不履

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构成甲方违约。

6

8.8 除本协议有特别约定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届时有效

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在上海进行仲裁予以最终解决。仲裁程序应以中文进行。因仲裁产生的费用,包括双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9.2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纠纷的,双方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以向双方页首所列示地址,

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且前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及/或仲裁阶段。

双方保证上述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上述信息有变更应在十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未及时告知,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0.2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0.3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标题不应为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也不应构成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限制或扩大解释。

10.4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作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对任何其他救济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其对该等救济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救济权利的行使。

10.5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 品牌销售代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8

附件三:甲方营业执照

1

附件四:甲方联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

XX大闸蟹代理授权使用协议书

被授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获得使用甲方品牌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授权甲方在代理其产品过程中使用“ ”品牌,即使用乙方制作/书面认可的宣传物料、文案等在营销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报刊等)进行广告宣传。 二、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在推广期间如有推广内容与乙方产生冲突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互相协商调整。 四、甲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乙方的“ ”品牌及/或商标。

五、甲、乙双方都是独立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务、债权,以及本协议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务、债权,以及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授权使用到期前一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进行协商,未能续签则到期终止。

七、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双方签署的《 品牌销售代理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1

甲方:

【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