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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模版

2020-09-08 来源:星星旅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十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十一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

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

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

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

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1%的每笔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

计计算;

(三) 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和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后,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二十二

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就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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