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响应应急指挥决策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杜绝发生人身伤害和较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试行)》(淄安监字〔2012〕4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年应急值班机制响应和应急值班领导干部管理。 4 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应急值班情况的监督,每月初汇总上月领导干部应急值班情况,对相关值班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本制度第6条进行考核。
4.2生产调度中心主任于每天调度会上通报上一次值班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安排专人跟进记录整改情况。
4.3各应急值班领导干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5 工作程序
5.1 值班安排
5.1.1应急值班领导干部分为公司级值班人和部门级值班人。公司级值班人由公司任命的副总监及以上领导干部和聚醚分厂厂长、生产调度中心主任担任;部门级值班人由公司各单位助理级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5.1.2原则上每天安排一名公司级值班人和一名部门级值班人。值班时间为当天早上8:00至第二天早上8:00,值班时间为24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协助接班人处理完毕,方可与接班人交接,结束当天值班;值班当天早8:00至17:00期间如因公外出的必须向公司安全总监报备,由安全总监履行值班义务,安全总监不在公司时必须由在公司的同级值班人员代替。
5.1.3公司级值班人和部门级值班人值班期间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并于生产调度中心原料罐区控制室进行刷脸登记,时间应在当天晚上21:00至第二天凌晨4:00之间,公司级值班人和部门级值班人应分开进行巡查,巡查时间间隔不小于2小时。
5.1.4值班记录由部门级值班人汇总公司级值班人当天值班情况后填写,交公司级值班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交接。部门级值班人未安排的由公司级值班人填写。
5.1.5公司级值班人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与同级值班人调换值班时间或由同级值班人替代,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总监报备,并通知当班调度员。调度员负责将当天公司级值班人变更情况一小时内通知公司门卫、聚醚控制室和生产调度中心原料罐区控制室当班值班人员,当班值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传达。
5.1.6公司级值班人和部门级值班人按照本制度第“5.2”款规定的职责,严格履职值班义务,并享受公司给予的值班津贴。
5.1.7公司每月应急值班表由安全环保部在上月底进行公示。 5.2 值班职责
5.2.1 公司级值班人应急值班职责
(1)带头并监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帮助、协调解决各单位在值班期间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安全隐患,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3)巡查期间重点检查“三违”行为和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 (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公司《反“三违”安全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5)对当班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赶往现场,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停产撤离命令,或者组织、指挥当班人员进行抢险救援。事故险情消除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报告。 6 考核:
6.1 对下列值班人员实行处罚:
(1)不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的,一次罚款200元; (2)值班记录填写潦草、不认真的,一次罚款100元;
(3)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故不值班或者因故无法值班而没有向公司安全总监报备,没有及时向公司调度员告知的,一次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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