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
2.4运营单位
2.5专家组
3预警与监测
3.1预警级别
3.2预警监测和风险分析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5预警变更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程序
4.2信息报告内容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4运营恢复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件调查
6.3处置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队伍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技术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资金保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事件分级标准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碰撞、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等应由我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型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结合本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1.4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轨道办主任,市交通运输局
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河北省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外办、市台办、市通信发展办、市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石家庄供电公司、有关区政府、市轨道办。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对应法律法规,分析、研究运营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衍生危害性的运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属地互联网站新闻信息的管控。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统筹发布各部门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2)市应急办:及时掌握和报告运营突发事件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
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省、市领导交办事项,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4)市工信局:根据应急需求,负责对应急处置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及供应进行协调。
(5)河北省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协调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对干扰轨道交通无线电通信网的信号进行排查和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8)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9)市民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受困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10)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
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11)市国土局:负责协调我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因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处置我市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3)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市交通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地面运力,配合运营单位疏运滞留乘客。
(15)市水务局:负责我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7)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提供震情信息,协助市轨道办制定地震灾害防范对策,组织协调本市地震应急救援队开展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
(19)市外办:负责在运营突发事件中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石的港、澳人员、华侨及其他外国来石人员的处理工作。
(20)市台办:负责组织在运营突发事件中台湾来石人员的处理工作。
(21)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2)市警备区: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冀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3)市武警支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24)石家庄供电公司: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施设备,根据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轨道交通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轨道交通电力供应;发生轨道交通电力中断,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施设备,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必要的电力支援。
(25)有关区政府:负责配合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6)市轨道办: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
我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订我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2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轨道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轨道办主任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运营单位制订、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组织本市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办理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客流疏导组、维护治安组、医疗防疫组、安抚救助组、消防防化组、物资供应组、资金保障组、舆情引导组,在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运营单位
负责建立运营监测体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建立运营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抢险物资及设备等救援保障体系;制订应急疏散保障预案;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善后处置等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5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防化、卫生、消防、防洪、电力、通信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与监测
3.1预警级别
依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1)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
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预警监测和风险分析
(1)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2)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我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我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应急办、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或授权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除。
(3)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运营单位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况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4)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5)预警信息发布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一旦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2)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的基础上,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运营单位的带班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
(2)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到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除。
(3)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增加地面公交运力。
3.5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调整预警级
别或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程序
4.1.1首报
(1)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2)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当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
(3)当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详细信息。
(4)当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立即向市委、省政府报告。
4.1.2续报
(1)一般和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运营单位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重大和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在一般和较大级别事件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一报。
4.1.3终报
事件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
4.2信息报告内容
4.2.1首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4.2.2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4.2.3终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当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态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响应
(1)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2)相关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事宜。
5.2.2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带班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2)视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5.2.3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授权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必要时,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5.2.4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或授权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5.2.5现场指挥部响应
(1)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响应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车辆、车站内乘客疏散和撤离,视情况采取调整运行时间、班次、停运等措施,保障运营安全。公安部门要会同运营单位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分工及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人员搜救
调派专门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搜救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当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2现场疏导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散方案,立即关闭车站入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站;控制在线列车进入事发现场,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及时通过交通广播、网络、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公众发布车站封闭、线路调整、停班等信息;及时调集公交车、出租车等运力,迅速疏散现场客流;对事件现场进行警戒封控,对进出救援现场的道路实施
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3.3抢修抢险
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组织抢修。
5.3.4专家支持
专家组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评估研判,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5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3.6治安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做好现场及周边的保护和警戒,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
社会稳定。
5.3.7医学救援
迅速调集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实施诊断治疗,视情况将重症伤病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医疗物资等。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
5.4运营恢复
(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通过评估,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应当中止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运营恢复的消息。
(2)一般、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若事发轨道交通线路已经停运,运营单位提出开通事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建议,经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3)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上报市委和省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若事发轨道交通线路已经停运,运营单位提出开通事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建议,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6.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运营单位要加强地铁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市通信发展办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2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
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公安、消防、交管、卫生、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市武警支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7.3装备物资保障
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业务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及其他救灾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
7.4技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我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7.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6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预案实施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8.3.2预案编制和备案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轨道办及时组织完善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轨道办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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