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杭州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第三张互联网电视牌照。此前,国家广电总局已经正式向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颁出了第一张互联网电视牌照。加上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首批互联网电视牌照已经“名花有主”。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所传播视听节目内容可管、可控。
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电视机终端用户传播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传播的影视剧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四、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应当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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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从事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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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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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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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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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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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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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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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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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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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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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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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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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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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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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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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 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 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同意。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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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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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 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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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 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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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英文简称CNTV),是中国国家网络电视播出机构,是以视听互动为核心、融网络特色与电视特色于一体的全球化、多语种、多终端的公共服务平台。将充分发挥电视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双平台的优势,对国际国内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和事件以网络视听的形式进行快速、真实的报道和传播;同时着力为全球用户提供包括视频直播、点播、上传、搜索、分享等在内的、方便快捷的“全功能”服务,成为深受用户喜爱的公共信息娱乐网络视频平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简介
中国网络电视台(China Network Television,简称CNTV)是中国国家网络电视播出机构,是以视听互动为核心、融网络特色与电视特色于一体的全球化、多语种、多终端的网络视频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将充分发挥电视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双平台的优势,建设成为我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网络视频互动传播平台,对国际国内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和事件以网络视听的形式进行快速、真实的报道和传播;同时着力为全球用户提供包括视频直播、点播、上传、搜索、分享等在内的,方便快捷的\"全功能\"服务,成为深受用户喜爱的公共信息娱乐网络视频平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以\"参与式电视体验\"为产品理念,在对传统电视节目资源再生产、再加工以及碎片化处理的同时,着力打造网络原创品牌节目,鼓励网友原创和分享。注重用户体验,不断完善服务体系,让网友在轻松体验高品质视听服务的同时,更多的参与到网络互动中来。中国网络电视台于2009年12月28日正式开播,首期上线的内容包括首页、客户端、新闻台、体育台、综艺台、爱西柚(播客台)及爱布谷(搜视台)。从2010年开始,中国网络电视台还将陆续上线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财经、探索、健康、气象、家居、旅游、教育、民族、音乐等系列内容服务。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为用户贴身定制多样性,全方位的网络视听互动服务!
核心竞争力
中国网络电视台将建设我国规模最大的网络视频节目数据库及全球化多语种多终端的内容分发体系,实现将最好的内容传播给最多用户的平台价值与目标。
※ 建设我国规模最大的以网络视频为核心的多媒体数据库 中国网络电视台将深度挖掘中央电视台45万小时优秀历史影像资料,汇集全国电视机构每天播出的1000多个小时的视频节目。同时,将我国各个领域优秀的历史文化进行影像化、数字化保存,建立我国规模最大的以网络视频为核心的多媒体数据库,把中国网络电视台建成中国规模最大的网络视频正版传播机构。
※ 建设开放合作的全球化、多语种、多终端的节目分发体系 中国网络电视台通过汇集网络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移动传媒等各种媒体终端(汽车、火车、民航、地铁、楼宇、广场大屏幕等),打造多语种频道,通过部署全球镜像站点,覆盖北美、欧洲、东南亚、中东、非洲等近百个国家及地区的互联网用户。中国网络电视台秉承“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通过与全球网络分发机构、移动运营商及互联网电视终端厂商等合作,联合运营,共同推动新媒体产业的发展。
产品与服务
目前, 已推出首页、客户端和新闻台、体育台、综艺台、爱西柚、爱布谷、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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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视剧台、经济台、探索台、纪录片台等10个产品,以及用户中心和客服中心。 新闻台
是面向全球,多语种,多终端的立体化新闻信息共享平台。以视听与互动为核心,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最快捷,最权威,最全面,最丰富的新闻视听与互动服务,传播中国,了解世界。核心栏目有: 《24小时播不停》:24小时全天候滚动播出的网络视频新闻频道,切分24档数据查询库,全天候的24小时滚动对外发布、日均达到1000条的海量视频新闻资讯。 我在现场:汇集全球新闻发现力量,动用全部媒体技术手段,全方位还原新闻现场真实面目。 民声在线:是中国具影响力的视频新闻互动平台。集合意见领袖,提供草根话语空间。 新闻名栏:中国最大的网络视频新闻数据库。汇聚100个CCTV新闻名栏,50个地方卫视新闻名栏。
体育台
发挥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双平台优势,充分利用体育赛事独家版权和原创资源,全程直播国内、国际重要赛事,为广大网友呈现以24小时线性直播为核心,以海量体育视频、赛事图文资讯、赛事数据服务、网络社区互动、移动终端交互等为辅助功能的体育视频互动社区。核心栏目有: 5plus:在CCTV5的基础上打造24小时原创的线性播出频道,集合8路信号同时直播,充分体现中国网络电视台体育资源的优势,为用户提供了多样性选择。 体育专项台:按体育大项开设专业频道,呈现足球频道、篮球频道、综合体育频道等空间。 顶级赛事台:按年度顶级赛事进行分类,开辟顶级赛事台,如冬奥会频道、世界杯频道、亚运会频道等。
综艺台
集纳央视和地方卫视电视台综艺和影视资源,结合传统电视媒体的内容优势和互联网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为用户提供精品综艺视频互动服务。整合形成10个专业轮播频道和1个7X24小时滚动播出频道,打造开放式网络视频互动社区。核心栏目有: 综艺大联播:集合国内优秀综艺栏目,打造7X24小时滚动播出频道。 高清影视剧:集合海内外最热影视剧及央视15档影视栏目,同时推出片花欣赏,幕后探班等热点版块。 明星频道:汇集音乐、综艺、影视、戏曲等艺术门类知名人士,打造中国最大的明星汇集地。
爱西柚(播客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旗下的视频分享与互动平台,鼓励网友创作、编辑和分享健康优质的网络视频。“爱西柚”集电视特性与互联网属性于一身,其目标是打造高水平的视频上传、分享、搜索及播放的开放平台,优秀的网络作品还将有机会在中央电视台栏目得以展现,实现网络视频更大的社会价值。“爱西柚”将视频分享与互动社区相结合,不仅让网友轻松获取“互动式网络电视”体验的乐趣,还是网友之间分享、沟通和交流的视频网络家园。核心栏目有:“我的电视”、“我拍电视”和“我上电视”等。
爱布谷(搜视台)
“爱布谷”是中国网络电视台旗下的电视节目检索服务平台。提供包括电视节目互动直播、分类点播及节目导视等服务。用户通过9种检索方式可以在3步之内找到想看的节目,为网友打造自由便捷的网络“电视新看法”。
电影台
基于海量电影视频信息库,突出影院效果体验、轮播、直播、点播等特点,为用户提供高清正版大片、片花及电影栏目视频等,同时推出原创访谈、大型活动报道、明星动态、首映式活动、观众及专业人士评论等,为用户打造精彩电影生活。
电视剧台
拥有大量电视剧视频库,应用动态码流、互动播放窗等技术手段,打造集高清剧场、7X24小时线性直播、海量电视剧集分类点播、电视剧大型活动报道、原创访谈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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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视剧互动平台。电视剧台第一时间为用户展现上海电视节、金鹰电视节、飞天奖等业界大型活动报道,并作为每年度电视剧群英汇独家官方网站,承接年底电视剧界最华美盛宴。
经济台
为用户提供专业经济视频资讯的互动服务平台,包括最新最全的经济视频资讯,专业深入的经济新闻调查与评论,最有价值的投资理财参考等丰富经济视频内容。
探索台
以人文、自然、科学等知识探索类视频为基础与核心,集成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等相关视频及栏目,形成多个探索专业频道,打造动态网络探索互动视频社区。
纪录片台
在中央电视台大量优秀纪录片资源的基础上,集纳地方电视台及各种媒体机构的纪录片资源,打造中国最大的纪录片网络视频互动平台。用户可以根据纪录片播出年代、播出机构、类别等多种方式搜索自己喜爱的视频内容,同时还为纪录片爱好者提供了交流和展示平台,鼓励更多的用户参与纪录片的创作。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S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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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隶属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是一家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于一体的多媒体集团。集团是在2001年整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有线电视台等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有5000多名员工。2005年,传媒集团被中国传媒产业年会评选为“中国最有投资价值的传媒机构”第一位。
集团主营广播电视媒体及相关传媒娱乐业务(包括演艺、体育、技术服务与研发、传媒娱乐投资等)。旗下的广播电视媒体包括15套模拟电视频道,1套同播高清频道,11套模拟广播频率,其中电视日播出量323小时,广播日播出量233小时,全年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分别近10万小时。每周电视新闻播出量为63小时,广播新闻播出量为217小时。 SMG同时开办数字付费电视(SiTV)、宽频网络电视(东方宽频SMGBB)、手机电视(东方龙)和IPTV(百视通BesTV)业务;集团还主办和参股经营《每周广播电视》报、《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周刊》、《竞报》、《上海电视》、《哈哈画报》《星尚OK!》、东方网等报纸、杂志和新闻网站以及音像出版等。此外,集团还管理或控股上视女足、东方男女篮球、东方男女排球、男女沙滩排球等7支体育运动队。
2005年,集团顺利完成了电视新闻资源、广播新闻资源、娱乐资源整合,组合成立了电视新闻中心、广播新闻中心、综艺部、音乐部、大型活动部。集团的广播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市场占有率为90.6%,黄金时段达91.1%,电视节目在上海地区黄金时段市场占有率近70%。2005年集团总收入达37.5亿余元,比2004年增长24%,其中广告创收31.16亿,增长21%,占总收入的82.9%,广告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创收结构进一步优化,2008年集团总收入达70亿余元。集团属下东方卫视在国内已覆盖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并且在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落地播出,覆盖人口超过7亿。集团下属第一财经频道与宁夏电视台合办宁夏卫视,使第一财经“借壳上星”,节目通过宁夏卫视向全国同步传播,开创了中国电视界的又一里程碑,国家广电总局在2010年6月正式批准第一财经广播节目通过卫星对外传输,这是专业化广播节目第一个获准上星的频率。
集团现有17个职能部门,广播频率(模拟)11套,电视频道(模拟)15套(7套覆盖上海地区的有线频道;4套覆盖上海及周边地区的无线频道,2套覆盖全国和海外的卫星频道,1套手机电视频道),1套同播高清频道,31套付费数字电视,2个报社,2家杂志,1个新闻网站,13个直属公司,3个体育俱乐部,从业人员3435人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Sitv)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公司定位于多渠道跨平台的数字互动内容集成运营商,是东方传媒集团旗下从事数字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的经营实体。截止2009年4月,Sitv覆盖全国220个城市及地区,全面触达全国一二线城市,拥有2300万数字收视用户。 随着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的发展,互动公司以上海江苏战略合作携手打造NGB为契机,从内容、平台、网络三方面寻求突破。互动公司已于2009年7月31日与全国20家有线网络公司签署NGB战略合作协议书,快速进入各有线电视市场,同时在浦东建立NGB平台,并积极寻求融资,通过投资有线网络公司股权或投资增量部分,参与全网收入利润分成及专网和互动双向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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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略发展的同时,互动公司将努力锻造其核心竞争力:从内容提供商向服务运营商转变;在技术、营销、资本等方面借助外力,超常规发展;加大投入,灵活投资,力争实现公司上市。互动公司将努力塑造为NGB时代全国广电网的最佳资源整合者。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已推出的一期节目有:视频节目有33套--横转数18套、电影2套、电视剧3套、动画片1套、音乐1套、纪录片1套、电视购物1套、探索精选1套、地理精选1套、体育节目3套;数字音频节目10套--1套上广新闻、9套音乐节目;数据增值服务节目--多媒体杂志、气象信息、股票信息、游戏等内容。
百视通公司
百视通公司(BesTV)是国内领先的IPTV新媒体视听业务运营商、服务商,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SMG)和清华同方股份公司合资组建。
BesTV 依托SMG,拥有强大的视听内容创意与生产、交互产品研发与应用、新媒体管理与运营的综合优势;同时,BesTV在网络电视(IPTV)技术方面与微软、Cisco、华为等国际知名公司合作,拥有业界领先的媒体运营管理平台。BesTV在中国IPTV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国际媒体评价BesTV为全球最著 名的IPTV产业品牌之一。
2005 年3月,SMG获得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国内第一张IPTV集成运营牌照,并获准将“BesTV百视通”作为IPTV业务呼号。SMG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联通集团公司签订了IPTV合作协议,强强联手,在上海、浙江、福建、黑龙江、辽宁、陕西等省市开展IPTV业务商业运营,业务与技术测试服务范围 覆盖中国大陆70%以上地域范围。
BesTV百视通以打造“电视新看法”为己任,通过全新的网络数字互动技术,为观众提供多样化的视听服务。BesTV始终坚持“用户导向”,激励所有百视通人以高度的媒体责任 感、严谨审慎的科学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变革管理、优化流程,使IPTV成为个性化、时尚化、互动化的新媒体娱乐平台。
为全力打造 “电视屏幕+电脑屏幕+手机屏幕”三屏合一的新媒体模式,东方宽频、东方龙手机电视并入百视通,成为其品牌。
上海东方宽频
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是上海东方传媒集团(SMG)的全资子公司,独家授权拥有SMG所有版权视听节目的互联网推广和经营权。除了运营主网站外,东方宽频还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版权经营,宽频网站技术、内容建设、运维及经营的系统解决方案,整合营销传播和国内外多媒体广告代理,以及电子商务等业务。
东方宽频主站目前拥有新闻、娱乐、体育、音乐、电影、电视剧、动漫、购物、美食、财经、英语、电台、电子杂志、社区等近20个网络视频及音频频道,可在线收看的节目达数万小时,此外还自行策划制作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直播节目。2006年,东方宽频斥巨资购得并成功运作德国世界杯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宽带以及无线转播、直播版权,被视作中国网络视频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技术进步与整合创新是东方宽频的核心价值。除了与微软合作在线商店项目,与英特尔合作数字家庭项目外,东方宽频还与美国最大的网络平台美国在线(AOL)合作推出独家中文视频资讯服务;与人民网合作建设、维护、运营人民宽频频道,与MSN中文网合作建设MSN财经、MSN视频频道,为上海网通提供“宽带我世界”视听门户网站系统解决方案,同时与新浪、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PPStream、PPLive、Opengv等视频网站展开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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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杭州市数字电视发展的运营主体,浙江省数字电视发展的省级主体。华数致力于以数字电视发展为切入点,实现推进全省数字电视发展,向无线、移动电视和信息化应用转型的综合运营企业,致力于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产业做强做大,成为浙江省文化产业的龙头企业。
华数在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发展的过程中,创新了数字电视的发展模式,在全国首创了交互数字电视,以及交互数字电视的信息化应用,将数字电视拓展到“新网络、新通信、新传媒、新信息应用”的数字化产业发展领域,形成了在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在业内创立了数字电视发展的“杭州模式”,并快速推进杭州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整转用户早在2006年底就在全国率先突破百万大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华数交互数字电视除提供国内频道直播服务、数字广播节目以及付费频道服务外,紧密结合百姓需求,对视频服务实施产品化包装和专业化消费引导,构建了涵盖影视、新闻、娱乐、体育、人文等个性化节目内容的大型视频自主点播服务平台,还全国首家推出了高清影视点播。从而彻底改变了传统有线电视被动收看的收视方式,为广大百姓提供了海量内容、自主点播的全新数字电视平台。
华数建立开放的面向全社会的合作机制,广泛建立起生活、教育、财经、游戏、政务、社区等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城市信息化服务平台,向市民与社会提供财经、教育、游戏、娱乐等应用服务以及96345城市信息服务、家银通在线支付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党员远程教育、行业视窗、农村信息化等各类信息服务以及数字家庭综合服务。使传统的“看电视”转变为“用电视”,极大地提升了百姓信息化生活的品质。
华数创新推动数字电视发展先后被杭州市民评选为杭州市2006年宣传文化工作十大亮点之一,市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双十件”大事之一,并凭借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项目以及极具代表性的“杭州模式”的开创,被国家科技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单位联合评选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创新成果100强。2008年4月在中宣部等四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并举行表彰大会上,华数又荣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优秀企业”荣誉称号。
华数将秉持“创新、执着、精致、和谐”的企业精神,创新发展数字电视,为推进国家数字化发展进程、推动文化事业大发展积极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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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庆临近,家电卖场又一轮大力度的促销活动开始了,许多消费者都会选择在这个时候购买家电。这时如果去逛一下家电卖场的电视机区,你一定会发现各大厂商主打的都是一种全新的产品,这种电视机不仅可以看传统的直播电视频道,而且只要插上网线,就可以进行影视点播,还能玩游戏,更方便的是里面的所有内容都会不断更新,相当于把电视机和电脑二合为一。没错,这就是目前电视机厂商们一致认为是未来电视机主流趋势的互联网电视。据卖场销售人员介绍,现在各大品牌都已经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电视机型,而且新机型所占总销量的销售比例一直呈抬头趋势,越来越多的用户已经开始接受这种新产品,一步到位买回了家。
今年十一的家电卖场,一些电视机销售区专门在互联网电视机型边摆放出一个类似于“身份证”的牌子,特别说明该款电视机是与具有互联网电视牌照资质的内容服务商华数合作。作为在视频媒体拥有十多年运营经验的华数,已和排名全国电视机前10强的TCL、长虹、海信等多家厂商达成合作,国庆期间使用华数服务的互联网电视机已正式进入卖场,标志着带有牌照“身份证”的互联网电视已正式登场与消费者见面。
打开华数互联网电视,其影视内容之多之新,让经常上网看电视的观众都觉得惊讶,里面的影视剧基本是和卫视与院线同步的,电视剧里甚至连正在全国热播的《婚姻保卫战》都已经上线,这在互联网电视上还是首播,此外还有本年度最具话题性的李少红新剧《新红楼梦》,大S、黄晓明、何润东主演的湖南卫视同步偶像剧《泡沫之夏》,湖南卫视最新播出的自制剧《丝丝心动》,李卫当官系列最后收官之作《李卫当官之大内低手》等等,均是当下最热门的电视剧,比传统电视台追剧看更方便的是,这些剧全部可以在线点播,这也就意味着大家不用去赶电视台的播出时间,也不用忍着每天两集的播出速度,可以按自己的时间想看几集就看几集,这种更为人性化的收看方式应该说是一种进步。而电影内容上,华数互联网电视也是不俗,光是和院线同步的就有今年票房最大赢家《唐山大地震》、年度最卖座港产院线同步片《枪王之王》、吕克·贝松导演的最新科幻院线大片《阿黛拉的非凡冒险》、周星驰最新动画作品《长江七号爱地球》,其它基本上近期的所有院线片都已在线供点播,如成龙新片《功夫梦》、《我的雷人男友》、《人在囧途》、《三笑之才子佳人》、《特工的特别任务》、《摇摆的婚约》、《娜娜的玫瑰战争》等等。据说国庆时连还在电影院线档期的《线人》和前段时间刚在各大卫视广受好评的连续剧《媳妇的美好时代》也会上线。粗略计算了一下,至少有数百部连续剧、近1000部电影在线,这样海量的片量,即使消费者不眠不休看一年也看不完,更重要的是,这些影视点播全部都是免费的。同时还有专门的高清栏目,里面有许多高清电影及节目可供点播。
作为首家正式进入卖场的互联网电视服务商,华数不惜重金打响行业第一炮,足以见得其进入互联网电视服务领域的强大信心和实力。针对此次华数在内容方面有如此大的举动,记者还特别采访了华数内容引进的负责人,他表示:“华数早已与300多家海内外知名节目提供商和制片商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持续长期拿到海量优质的影视内容,不存在任何问题。”据了解,目前华数拥有全国最大的数字节目内容库,储备了数百万小时的精彩视频内容,拥有海量正版影视剧,这都将为华数互联网电视的优质内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除了影视剧外,华数互联网电视还有另一个极具吸引力的特色服务——“电视秘书”。现代人共同的问题就是生活节奏太快,难得有时间静下来看个电视,最讨厌就是没完没了的广告和不知所云的节目。据卖场销售人员介绍,华数互联网电视会根据当下社会热点,从全国各大电视台的最热门栏目、晚会、新闻、赛事中帮用户去搜罗精华视频内容,推荐最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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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率的节目,对社会热点进行深度挖掘,让电视更好看。如果想知道现在社会上最热议的话题事件是什么?想知道什么节目是最值得占用你宝贵的时间去收看的?那打开华数互联网电视都一目了然了。
互联网电视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它丰富多彩的各类应用服务。在海信最新推出的一款XT39型号机型中,使用的是华数互联网电视最新的浏览器平台,代表了目前互联网电视的最高水准。其他与华数合作的电视机厂商也会陆续推出该浏览器版本的电视机型。此类电视机除了视频点播,还有许多好玩实用的功能。
最吸引眼球的当属华数互联网电视此次首家推出的“电视人际交互功能”,人机交互现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了,通过电视实现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互动才是未来互联网电视最大的吸引力。朋友过生日了,可以直接给朋友发一封电视贺卡,当他(她)打开电视机就可以第一时间看到,为他(她)制造一个大大的惊喜;看到一部不错的电影,可以立即通过电视推荐给朋友,或者可以直接赠送给朋友,让他可以免费分享到你的影视快乐;和朋友约了周末出游又怕他忘性大,没关系,给朋友发个电视短信,让他打开电视就可以看到你的温馨提醒。这些新颖的电视人际交互功能,带来非常便利新鲜的体验感受,基于此项技术,未来华数还可以推出更多的交互服务,可以到亲友的地里相互偷偷菜,建个电视相册把最满意的照片展示给亲朋好友,甚至即时通讯、好友群、微博互联等都可以成为现实。
除了“电视人际交互功能”,华数互联网电视上还可以玩游戏,而且还是联机游戏,像我们平时经常玩的双扣、五子棋、军棋、象棋等棋牌类游戏,还有淘金者、推箱子、贪吃蛇等人气休闲游戏,原来用遥控器玩起来手感也蛮不错。这样在家里打开电视机就可以玩游戏了,屏幕大,而且还永远不用担心三缺一。儿童教育成长专区里,孩子们可以在互动学习中充实知识、培养兴趣,不断推出各类知识专题,以趣味升级闯关的形式让孩子快乐学习,更有才艺比拼、休闲游戏等丰富多彩的功能,让孩子开心、妈妈放心!此外,华数互联网电视上还可以炒股、唱卡拉OK、进行职场深造、学习外语、学跳健身操或瑜伽。这些有趣的功能让互联网电视变得已经不仅仅是一台电视机,它同时还是游戏机、学习机、炒股机、KTV、培训班、健身营等等,多样化的角色使互联网电视更具魅力。目前在电视应用功能方面,华数也已走在行业前列,据了解还即将推出互联搜索、生活百宝箱、电视购物商城、电视支付、即时通讯、智能家居控制等更为丰富的应用,相信随着互联网电视的日益发展,老百姓的电视生活将变得更多姿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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