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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教案

2021-02-20 来源:星星旅游
一、课程主题

第三章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二、 教学目的与要求

广播电视产业指从事广播电视产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广播电视领域主要是依靠党的政策进行引导和管理。随着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不断进行法治实践,在广播电视领域的立法工作得到了相当的重视,一些规范性文件被制定并颁布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了解和掌握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了解和掌握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了解和掌握我国广播电视广告设立法律制度;了解和掌握我国电视剧设立法律制度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难点答疑、课堂讨论发言交流等

五、作业与练习

课后作业:案例分析

六、教学过程设计

理论讲授80分钟,讨论20分钟,具体见教学过程

七、教学过程

第三章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概述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统称为广播。 只播送声音——声音广播; 功能 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电视广播 第一,宣传功能, 通过无线电传送节目——无线广播 第二,教育功能, 通过导线传送节目——有线广播 第三,监督功能。

广播电视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

广播电视产业是传媒产业的重要分支,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广播电视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即指从事广播电视产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广播电视产业化,就是广播电视产品的生产、经营、播出等活动按照产业部门的行为规范合理运作。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展历程

广播电视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它使人类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空前的扩展。 无线电广播发明于1906年。

世界上第一座正式电台是1920年11月开始播音的美国匹兹堡KDKA电台。 中国的无线电广播始于1923年;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电台正式播出,标志着中国人民广播的诞生。 电视发明于上世纪(20世纪)20年代。

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建立了第一座电视台,正式播出节目。

我国第一座电视台是1958年5月1日试播的北京电视台,同年9月正式播出,1978年改称为中央电视台。 广播事业的诞生可以大概分为六个阶段: 1)实验性广播电台出现; 2)第一批广播电台诞生; 3)无线电行业的利益纠纷; 4)广播广告的发明; 5)商营广播网的建立; 6)国际广播的出现。 在第一阶段,“广播”(broadcasting)一词首先在一战中开始使用,加拿大人费辛顿和美国人德佛斯特雷是早期试验广播电台的杰出代表。1909年,在加利福利亚洲的圣何塞市,工程和无线电学院的赫罗德开始播出预定节目,每周一次,内容有音乐和新闻,在欧美许多城市也出现了类似的业余电台。

在第二阶段,1920年4月,西屋电气公司的工程师康拉德开始试验播放自制的节目,收到良好的效果。 1920年10月27日,负责颁发电台执照的美国商业部分配给西屋公司一个商业性电台的呼号——kdka

1920年11月2日,kdka电台利用美国大选的时机,大张旗鼓的开始了定期广播,使其成为历史记载的美国第一家正规广播电台,该日也被认为世界广播事业的诞生日。

中国广播事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使用无线电报始于清末,1906年,清政府设立邮传部,内设电政司,掌管无线电和电报、电话事宜。 中国境内出现的第一座广播电台是1922年美国人奥斯邦借用日本张姓华侨的资本在上海成立的中国无线电公司与美资英文报纸《大陆报》创办的“大陆报——中国无线电公司广播电台”,呼号xro,于1923年1月23日晚间首次播出节目。

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座广播电台是哈尔滨无线电台的台长刘瀚于1926年建成并于10月1日广播的电台。 创办于1928年8月1日的中央广播电台是南京国民政府创办的,1932年,南京中央广播电台发射功率扩大到75千瓦,当时在亚洲是首屈一指。据全盛时期的1947年12月统计,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所属广播电台共42座,全国收音机大约有100万架。

中国共产党的无线电通讯事业是在连年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它来源于新闻事业。中国共产党的广播电台是从新华社的无线电通信报务活动中派生出来的,在很长的时期内,广播电台隶属于新华社,称新华广播电台。

1949年6月5日,中共中央决定,广播事业脱离新华社的领导,扩充成立中共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1949年12月5日,改名为广播事业局,习惯上成为中央广播事业局,成为中国广播电视事业长期的管理机构。同时,北平新华广播电台改名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正式喉舌。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四个阶段: (1)前产业期(1940—1979年)

主要特征:广播电视属于完全的事业性质,几乎没有产业因素。

表现在:广播电视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党政宣传,其运作费用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电台、电视台的内部组织机构、人事、财务制度等均按照事业机构来设置。

《一口菜饼子》它叙述一个忆苦思甜的故事,塑造了—个承受生活重压,为救女儿而省下仅有的一口莱饼子,最后死在饥寒交迫之中的母亲的形象。通过剧中人物的倒叙,回忆了解放前劳动人民缺衣少食的贫穷生活的故事。剧中的姐姐用这个故事来教育她的弟弟要珍惜粮食。

(2)事业主导期(1979—1992年)

主要特征:事业主导,占据绝对优势;产业开始萌芽。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活动中,经营性内容开始和事业型内容相结合。

1979年1月28日,上海电视台播出了时长为1.5分钟的商业广告《参桂补酒》,开启了我国电视业商业广告经营的历史,中国的广播电视产业化进程就此起步。广告经营是中国的广播电视媒介从单纯的事业型开始向事业型主导下的产业型转变的开始。

与此同时,各广播电视机构内部也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但总的来说,该阶段电台、电视台经营创收的主要目的仍然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创收收入与国家财政拨款相比,仍然微不足道。

1987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达2700万元,高出国家拨款2倍以上。正因为广告收入的急剧增加,广播电视在经济上由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转向依靠市场来推动。

(3)双业主导期(1992——1999年) 主要特征:广电事业和产业并行发展。

199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将广播电视明确定位为第三产业,为广播电视产业经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实行得比较普遍,一些广电媒介还开始进行多种经营。1993年,我国电视广告收入第一次超过了国家财政拨款,这表明,中国的电视业在经济上开始自立。到1999年底,电视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已经占到全部收入的85%以上。

1996年,中央电视台属下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控股的中视基地集团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第二年,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上市。

总体上看,在这个阶段的广播电视经营主要还是以广告业为主,多种经营刚刚起步,整个广播电视产业还不成规模,广播电视产业链也远未形成。广电事业部分和产业部分在广播电视的发展变革中起着双重推动作用。

(4)产业主导期(1999年——至今)

1999年,国办82号文件明确了广播电视部分的产业性质和集团化发展方向,规定有线电视实行网台分离,有线电视网络专门从事传输经营,并实行产业化改造。

1999年,中国第一家广播电视集团——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成立。

2000年12月,中国第一家省级广播电视集团——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成立,成为我国广播电视体制创新、实行集团化运作的标志。

2001年12月6日,中国最大的广播影视集团——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在北京成立。 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广电改革发展由产业主导。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进人全面整合、调整和深入发展阶段。广电改革由产业主导,这并不是说我国广播电视的事业性质变了,或者说我国广播电视的政治属性变了,而是说,我国广播电视变革的主要推动力量来自经济方面,广电改革的重点转移到产业化上来,所有改革基本上都是围绕产业化进行。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发展过程大体分为一下三个阶段: (1)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建设的起步阶段 ——1940年,延安新华广播电台

——1958年,北京电视台建立并开播,标志新中国电视使用开端 ——1989年 《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1990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有线电视事业走上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2)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建设的稳步发展阶段 1993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4年 《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1995年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1996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1997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基本法律依据) 《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等

2001年 《关于深化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3)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建设的发展阶段 2003年 《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4年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 新《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2004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

2006年《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二、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和实力,在中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目前,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总的来说呈现出较为良好的态势。 (1)产业观念、产业意识得到加强。

越来越多的广播电视经营领域广泛地采用商业化手段,逐步减少和取消行政性手段,特别是在采购、发行、广告等环节,几乎完全实行了商业化的运行方式。越来越多的广播电视单位具有了营利能力和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

2008年12月31日,山东影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牌成立。山东影视集团由山东省广播电视总台和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共同出资,主营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以及电视节目制作等业务。

(2)产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广播电视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

从2003年以来,各个广播电视机构都在酝酿如何将电视核心业务与边缘业务相分离、内容产业与播出事业相分离、意识形态信息与娱乐文化服务信息相分离,逐渐形成“公益性广播影视事业由政府主导、经营性广播影视产业由市场主导的发展格局和分类管理、分别运行的新体制新机制”。

(3)中国广播电视产业进入规模化经营,力图实现跨越式发展。

集团化是广播电视发展的趋势之一。中国第一家省级的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于2000年12月27日在湖南宣布成立,接着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四川和广东等的广电业也相继重组,加上中央级的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和市级的无锡广播电视集团,至今,全国广电集团(总台)总数已达十几个。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播影视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具有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

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既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也存在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还只是处于起步、探索的初级阶段,产业发展很不充分,经济总量规模比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实力还比较弱,竞争力不强,广播影视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出口。

二是长期以来我国广播影视实行计划事业型为主的体制,不区分经营性产业和公益性事业,广播影视按行政区划设置,条块分割严重,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符合广播影视产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广播影视的体制机制问题,已经成为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三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差异很大。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产业发展比较好,效益也比较明显,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则比较差。广播影视产业内部电视与广播、电影发展不平衡,广播电影电视与网络的发展也不平衡。电视较强,增长较快,已成为整个广播影视产业的龙头和支柱,广播和电影相对较弱,存在不少困难;网络建设较快,但业务开发不足,未形成整个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不少网络公司还面临亏损。

四是广播影视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多只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办事业,较少考虑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的发展问题。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视产业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我国广播电视集团在企业化、产业化进程中,强调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其内容产业逐渐向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靠拢,便出现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特别是药品和保健品广告成灾,虚假广告不断的现象。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广播电视产业化进程中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和迎合观众口味所导致的舆论导向的偏差。因此,我国广播电视想要真正实现产业化,不仅要加强体制改革和建设,在追求产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同时也要提高内容质量、增强集团社会责任感。

三、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广播电视领域主要是依靠党的政策进行引导和管理。随着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不断进行法治实践,在广播电视领域的立法工作得到了相当的重视,一些规范性文件被制定并颁布实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 我国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批 (一)主体:

《广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18家> 注意:

县、不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禁止外资、外商经营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条件 《广》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三)材料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四)审批程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中央级——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地方级: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上级广电视行政部门——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广电总局审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批 (一)主体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

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 (二)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3、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三)审批程序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成立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班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要求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四、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设立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一)条件 第五条

1、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2、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3、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二)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需向广电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

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为了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04年,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

定》。对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管理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我国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许可制度:对节目制作以及各种设施的建立和经营,均须由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能进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条件 第六条

1、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材料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 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三)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四)分支结构的设立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节目内容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二)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制度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一)境外电视节目的定义

第二条 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二)材料 第九条

1、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中外文);

(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第十条

2、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

第十四条

3、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三)主管机关及审批程序 1、主管机关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2、审批程序

(1)境外影视剧和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2)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节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广告收入是我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的重要收入之一,以中央电视台为例,央视广告收入从零到100亿用了近30年时间,1979年播出第一支商业广告,1992年实现广告收入突破1亿元,1994年开创黄金广告招标,1995年迈过10亿元门槛,2007年突破100亿元大关,2008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已突破了80亿元。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电总局审议通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趣味公益广告一览: 一、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一)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第八条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8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9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10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1、绝对禁止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2)烟草制品广告; (3)处方药品广告;

(4)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5)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6)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厂的馈赠实物广告必须报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凡是以烟草企业名称或卷烟商标名称的名义举行的赞助广告活动,必须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延伸阅读:

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 效。《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生效五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将\"烟草广告和促销\"界定为\"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将\"烟草赞助\"界定为\"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2、相对禁止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三)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节目的规定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金融、投资等方面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五)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播出的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 (一)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举例:

春晚的贺电单位(春晚广告价是每秒40万元); 赵本山---捐赠---国窖1573; 蔡明---家有毕业生---土豆网;

电影《非诚勿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大红灯笼高高挂》---山西平遥古城

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植入式广告,其标志是1951年由凯瑟林·赫本和亨莱福·鲍嘉主演的《非洲皇后号》,影片当中明显地出现了戈登杜松子酒的商标镜头。1982年,美国导演史蒂芬·斯皮尔伯格执导的《外星人》中,小主人公用“里斯”的巧克力吸引外星人的画面已成为植入式广告的一座里程碑。其后007系列电影对欧米茄手表、宝马汽车的宣传,《黑客帝国》对三星手机、喜力啤酒、凯迪拉克汽车的推广,无一不表征着植入式广告的异军突起。

(二)播出时间的规定 1、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2、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三)关于冠名与冠名标识的规定 1、冠名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2、冠名标识禁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三、监督管理规定 (一)主管机关

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二)监管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

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三)播出机构的资质与义务 1、资质

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2、义务

课 堂 练 习

“南方国际广场”房地产广告案 文件链接: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英X利房地产广告案 文件链接:

《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腐败游”广告 文件链接:

《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文件链接: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

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

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蓝月亮”起诉“新汰渍” 文件链接: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词对比:

“雪津”啤酒广告词: 文件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文件链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四)违反科学规律,暗示或明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文件链接: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啤儿茶爽”2009年广告 文件链接: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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