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融的靴⼦缓缓落地,将逐渐形成繁杂细密的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在2010年⾄今的⼏年时间内,与互联⽹⾦融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政策竟也有⼏⼗项之多。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互联⽹⾦融有关的相关法律知识。
互联⽹⾦融的监管法规
⼀、刑法
互联⽹⾦融准⼊门槛低,仅仅凭借⼀台电脑,⼀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个P2P⽹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些骗⼦利⽤P2P⽹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的损失。利⽤互联⽹进⾏⾮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百七⼗六条⾮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专门监管法规 1、P2P⽹络⼩额信贷法规
2011年8⽉23⽇,银监会发布《关于⼈⼈贷有关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信贷偏紧情况下,⼈⼈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出借⼈信息,评估借款⼈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量报道,引起多⽅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贷的⼀个风险提⽰⽂件。在2013年11⽉25⽇举⾏的九部委处置⾮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对P2P⽹络借贷⾏业⾮法集资⾏为进⾏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池模式;不合格借款⼈导致的⾮法集资风险以及庞⽒骗局。
2、第三⽅⽀付法规
2010年6⽉4⽇,中国⼈民银⾏发布《⾮⾦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的是为促进⽀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融机构⽀付服务⾏为,防范⽀付风险,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融机构⽀付服务,是指⾮⾦融机构在收付款⼈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转移服务:(⼀)⽹络⽀付;(⼆)预付卡的发⾏与受理;(三)银⾏卡收单;(四)中国⼈民银⾏确定的其他⽀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络⽀付,是指依托公共⽹络或专⽤⽹络在收付款⼈之间转移货币资⾦的⾏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付、移动电话⽀付、固定电话⽀付、数字电视⽀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的发⾏的、在发⾏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等技术以卡⽚、密码等形式发⾏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的⾏为。《⾮⾦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4⽇,⽂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作的通知》(⽂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加强对⽹络游戏虚拟货币发⾏主体和⽹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其它任何⽅式向⽤户提供⽹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20⽇,⽂化部发布《“⽹络游戏虚拟货币发⾏企业”、“⽹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化单位申请从事“⽹络游戏虚拟货币发⾏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通过⽹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通过⽹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出售取得的收⼊,属于个⼈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总之,⼀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的虚拟
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监管的草案,⾯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上为各种项⽬、事业甚⾄公司筹集资⾦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16⽇,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上部分公司涉嫌擅⾃发⾏股票的⾏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法发⾏股票和⾮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或委托他⼈以公开⽅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股票的⾏为被⾸次界定为“⾮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出⼀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站公开推荐、承诺⼀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构成⾮法集资的⾏为。美国为众筹⽴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规范,但还须⼀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保险法规
2011年9⽉20⽇,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被保险⼈和受益⼈的合法权益。2012年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互联⽹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保险业进⾏了向⼴⼤投保⼈进⾏了风险提⽰。此外,2011年4⽉15⽇,保监会发布《互联⽹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步完善。
总之,互联⽹⾦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银⾏法规
2001年6⽉29⽇,中国⼈民银⾏发布《⽹上银⾏业务管理暂⾏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2006年1⽉26⽇,中国银监会颁布《电⼦银⾏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银⾏业务,是指商业银⾏等银⾏业⾦融机构利⽤⾯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络,以及银⾏为特定⾃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的专⽤⽹络,向客户提供的银⾏服务。电⼦银⾏业务包括利⽤计算机和互联⽹开展的银⾏业务(以下简称⽹上银⾏业务),利⽤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络开展的银⾏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业务),利⽤移动电话和⽆线⽹络开展的银⾏业务(以下简称⼿机银⾏业务),以及其他利⽤电⼦服务设备和⽹络,由客户通过⾃助服务⽅式完成⾦融交易的银⾏业务。《电⼦银⾏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银⾏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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