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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928控制权之争

2022-03-11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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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928控制权之争

国美9.28控制权之争 一、背景简介

2008年11月黄光裕被北京警方带走接受调查,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光裕被拘给国美来了巨大的影响。陈晓于2008年11月27日获委任为集团代理主席,接替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而无法履行董事会主席职责的黄光裕。 陈晓随后于2009年1月16日正式出任集团主席。2009年1月18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黄光裕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董事局主席身份。2009年6月22日下午,国美公告称贝恩资本有条件认购约18亿港元转债;董事会建议以每股0.672港元公开发售。两项融资不少于32亿港元。国美23日复牌。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0493.HK)8个多月后,在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按照国美电器的公司章程,董事续任需要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通过,最终,根据投票结果贝恩投资提交的董事人选被否决。大股东的反对票让国美电器重新陷入了新一轮的危机,因为根据去年6月22日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贝恩投资在入股后有权提名三位非执行董事进入国美电器的董事会,如果贝恩的股权减少,其委任的董事人数也相应减少;但如果发生特定事件(包括其提名的董事未获通过)或违约事件后,贝恩有权提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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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016可转股债并要求国美支付巨额罚金。为此,公司随即于当晚召开紧急董事会,就形成的风险及如何专注业务增长商讨解决方案。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电器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8月4日,大股东黄光裕的代表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公司董事局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8月23日,国美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定于9月28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回应黄光裕的动议。 国美发布公告称已于8月5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递交诉讼文件,正式起诉黄光裕。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当庭释放。9月28日,国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最终结果显示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5项议案,除了撤销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通过外,另外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及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提案均未能通过。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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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分析 【角度一:公司法】

1、问题:(1)2010年5月11日的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未获得通过,但是事后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任命了贝恩资本提议的三位非执行董事。请问国美董事会的这一任命有效吗?

(2)国美电器的一次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股份。请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分析“供股、发行可转债”的授权效力?

提示: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

答案:(1)无效;(2)无效。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可知选举董事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任命董事。同样,根据该条规定:(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和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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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国美关于“供股、发行可转债券”的授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学理延伸:本题主要是想考查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但其实质是考查该规范的性质,即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中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样似乎董事会根据章程有权任命非执行董事,但是公司法规范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两种。对于后者,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做出改变,但后者不能。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职权的列举属于强制性规定。

2、问题:如果黄光裕分离非上市门店,独立经营,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提示:竞业禁止义务 答案:不违反。

答案解析: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其适用对象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光裕虽然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辞去执行董事职务,故不属于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对象。

学理延伸: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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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显然,黄光裕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所以竞业禁止义务对其不适用。但事实上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并不亚于每一个高管。控股股东一般都是高管人员,但是也并非绝对,就像黄光裕,此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就有了适用的余地。

3、问题:国美电器对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称其于2008年1、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违反公司董事的受信义务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请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受信义务做了怎样的规定?如果公司董事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可以寻求怎样的救济?

提示:受信义务;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

答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受信义务;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之后第一百十九条有对董事、高管的禁止性事项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保密义务、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等。 针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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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侵害自己个人利益的行为,如果为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的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利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理延伸: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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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介累积投票制度及其适用条件? 答案:定义: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条件:①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② 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③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并不是强制应用的制度。。 【角度二:刑法】

1、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而获刑,现就三罪名重要知识点梳理如下: (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定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客体要件——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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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链接: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行贿罪

定义: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辨析:(1)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单位性质则没有要求)。 (2)单位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单位行贿罪转化为行贿罪的情形。即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用单位的财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如果因行贿而取得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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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并没有归该单位所有而是归个人所有,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应以行贿罪论处,不再定单位行贿罪。

法条链接: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角度三;综合】

1、问题:杜鹃现在能否代表其夫黄光裕担任国美电器的高级管理层人员?如不能,最早可以于何时享有该资格? 提示: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缓刑 答案:不能。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杜鹃因犯内幕交易罪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如果杜鹃在三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者,则自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起五年之后,杜鹃才具有担任国美电器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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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学理延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适用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者和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两类,并不是无前提的应用。

缓刑期满并不是没有犯罪,只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战时缓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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