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7.20
• 【字 号】巫山府办发〔2017〕107号 • 【施行日期】2017.07.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7〕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巫山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规范全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指除企业领导人员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 企业员工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根据巫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授权,巫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按权限履行企业员工管理职
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员工员额管理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员工员额管理,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状况、承担公益性事项等因素,合理提出本企业员工员额总数,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存量企业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核定员工员额总数,新设企业在一年内核定企业员工员额总数。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严禁擅自突破本企业员工员额总数,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员工员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加员工员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企业资本、资产规模显著扩大; (四)其他需要增加员工员额的。
第十条 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相应核减企业员工员额。
第十一条 坚持在企业员工员额总数内选聘员工。企业选聘员工,应先向县国资
办申请使用员工员额,经县国资委批准后,制定详细的招聘员工方案,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后执行,并将选聘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企业没有剩余员工员额的,不得选聘员工。
第三章 员工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聘用员工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方式采用公开招聘或考核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企业制定招聘方案和组织实施,县国资办负责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且热爱国企工作;
(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岗位经县国资委批准可适当放宽);
(六)年满十八周岁且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员经县国资委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二)用人企业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
(三)用人企业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县国资办负责监督;
(四)用人企业组织拟聘用员工体检,体检医院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五)用人企业对体检合格人员提出聘用意见,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招聘。企业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急需用人的情况下,由用人企业根据本办法聘用基本条件自行考核聘用,县国资办负责过程监督;如企业员工员额已满,需向县国资办提出增额申请,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考核招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且热爱国企工作;
(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岗位经县国资委批准可适当放宽);
(六)年满二十周岁且四十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员经县国资委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考核招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考核聘用人员须带上最高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专业证书、
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用人企业对考核招聘人员进行考核,县国资办负责监督。
(三)用人企业组织拟聘用员工进行体检,体检医院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四)用人企业对体检合格人员提出聘用意见,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
(一)企业与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时间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聘用临时工,由企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国资办备案。员工费用在企业薪酬控制总额中列支。
第四章 员工辞职辞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员工辞职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企业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员工义务,不遵守企业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企业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员工,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辞退员工,应当将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辞退的员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员工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
规定接受审计。
第五章 员工考核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一)企业对员工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以工作实绩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1.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企业按照本企业《员工手册》、《员工管理制度》对试用人员严格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报县国资办备案。
2.平时考核。由企业依照通用考核标准和具体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考核标准和具体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企业自行负责拟定及修订。 3.企业员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企业考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培训机制
(一)企业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员工,应在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和完善知识更新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创新能力。 (二)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应接受公司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企业根据员工聘用情
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企业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三)企业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用人企业员工档案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组织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台账,包括企业员工花名册和员工动态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企业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培育一批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形成国企领导后备人才储备库,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加强企业后备人才的交流工作。有计划的选派后备人才到相关单位挂职锻炼,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交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在员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核定员工员额总数的; (二)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员工员额选聘员工的; (三)企业超过员工员额总数选聘员工的; (四)企业未按本办法基本条件招聘员工的;
(五)企业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企业未按正常程序解聘及辞退员工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国资办应加强企业员工员额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不得擅自批准增加或使用员工员额,因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企业用人失察、失误导致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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