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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共13页文档

2021-08-17 来源:星星旅游
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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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及下属各营业部、办事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部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各营业部经理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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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业务部在开发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跟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三)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七)交易密码挂失。

(八)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九)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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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十七条客服部在给客户开户时,严格遵循证监会实名制要求,开户人员确认客户身份后,对开户客户摄制相片及扫描身份证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客户需指定以本人名字开设的银行帐号用于期货交易,银行帐号必须属于工、农、建、中、交行五大商业银行之一。不得提供他人户名的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对于法人客户,要谨慎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也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二条所有合同的资金调拨人和指定下单人、结算确认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留样。法人户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客户资料及时更新和维护,技术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客户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时,其身份得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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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六)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客户需更改合同内的资料或联系方式时,应由客户本人签署资料更改申请表,工作人员核对签名,确认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七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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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部门要坚持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

第三十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

第三十二条对客户的出入金、交易指令指令进行录音,并统一保存。 第三十三条客户办理出入金,必须根据客户填写的《投资者结算账户登记表》里的银行账号办理出入金手续。客户没有登记在案的银行账号不予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三十四条以现金方式存入保证金帐户的款项,要退回,不予办理入金。

第三十五条交易部通过技术部的配合和技术支持,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文档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第三十六条结算部采取每日结算制,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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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四)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五)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办理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采用金仕达公司的反洗钱系统,该系统具有筛选大额、可疑交易的功能,实现对当天与历史交易的筛选。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十条技术部每日收市后通过软件筛选出可疑交易,交交易部进行第一次人工筛选。人工筛选完毕,通过客服部调出可疑交易客户资料,结合财务部对可疑交易进行第二次人工筛选。确认交易存在可疑情形,则将相应客户资料和交易资料回馈到技术部,并上报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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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对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第四十三条大额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二)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然后迅速销户。

(三)客户的期货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五)长期闲置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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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七)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八)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九)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十)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四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各部门工作人员如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领导小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六章风险等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交易部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每日交易收市后,将公司客户交易记录划分为正常,大额和可疑三大类风险等级,并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确认交易情况是否属应当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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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四十九条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交易部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五十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章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

第五十二条按国家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持续的员工反洗钱培训。全体员工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频率将因业务规模、客户变动等情况而有所调整。 第五十三条培训内容: (一)洗钱的危害。 (二)反洗钱法规。 (三)如何识别洗钱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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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发现风险,应采取哪些措施。 (五)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未遵守反洗钱法规可能导致的惩戒后果。

第五十四条不同岗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对于高层管理人员,侧重于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及自己的领导,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

(二)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侧重于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培训方式包括现场讲座、小册子、视频、内联网、备忘录等。

第五十六条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第五十七条加强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一)客户开户时,向客户发放反洗钱宣传资料。

(二)在进行期货专业培训时参合反洗钱内容,讲解洗钱的危害性,违法性。

(三)在公司总部及各营业部布告栏位置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及时补充,定期更换最新资料。 第九章反洗钱工作的评估、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稽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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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部门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六十条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公司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公司。 第十章违规处罚制度

第六十一条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调职、降职、开除处罚,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保密制度要求的,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二)“长期”系指1年以上。

(三)“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四)“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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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异常情形”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和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六)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七)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六十四条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内外部因素的改变而不断加以完善,新的补充规定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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