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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生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实习报告之三

2021-12-11 来源:星星旅游
毕业实习第 3 周报告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072 姓名 徐可欣 学号 072358

实习工作顺利的进入了第三周,我发觉对于侦查监督的工作,自己随着时间渐臻佳境。在周处长以及刘主任等前辈同事的热心指导之下,我又学到了很多的实践经验: 本周的工作首先通过对个别案件的处理和跟进,更进一步强化了我对侦查监督科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经过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确定其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并完成审查报告,向公安机关发送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在回执中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院。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王金山、宣玉国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案件,这是我协助李姐进行的一个案件: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通知书开始,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该案件中先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相关审查,再通过犯罪“四个构成要件”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可否被判处刑罚。根据该案件的相关情况,被告人王金山以6000元的价格从一外地人手中购买电雷管10000枚,其朋友宣玉国用于开采铁矿生产,已使用117枚,剩余的9883枚被抚宁县公安局收缴。首先从主观要件上来判断,其购买电雷管的目的是在于开采铁矿生产,本身并不具有侵犯公共安全的主观意思,但是其明知是爆炸物而进行非法买卖,则已经符合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主观要件;其次从主体角度分析,本罪的两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法定的年龄;客体要件上虽然其购买电雷管的行为目的在于进行铁矿石的开采,但是这种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的爆炸物的存在,本身也就意味着对相应的公共安全的威胁和侵害。一旦其被犯罪分子所控制,有可能会危及到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的隐患;从客观要件上看,王金山和宣玉国进行的是非法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对爆炸物进行购买和出售,均以本罪论处。根据以上四个条件的分析,基本上可以认定,二者的行为触犯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之后即是程序性的问题, 通过周五下午我们的讨论,基本形成对案件的认识,最后通过了李姐的审查,将相关的资料和决定发送给公安机关,发送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至此一个案件告一段落,我也对相关业务的进程了然于心。 最近这一周我已经渐渐融入这个科室,融入了这个大集体,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和与大家的接触,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性的知识,而且也渐渐的开始接触其他类型的工作:我本以为我们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对于案件的审查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面对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简单的重复和叠加。后来发现没有那么容易,不仅要时常进行业务方面的相关学习培训,而且也要配合检察院内部最近在开展的职业化建设工作;不仅要处理日常的案件,而且也要对法律文书进行书写等。工作起来的时候真的没有那么容易,我进一步认识到工作是很复杂的事情,并不是我想象中的那种到了工作岗位上每天的工作内容都基本上是简单的重复,真可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走好每一步,才能获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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