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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20-12-10 来源:星星旅游
第一章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GYD-201-2000;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GYD-202-2000;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GYD-203-2000;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GYD-204-2000;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GYD-205-2000;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GYD-206-2000;

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GYD-207-2000;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GYD-208-2000;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GYD-209-2000;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GYD-210-2000; 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GYD-211-2000; 第十二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GYD-212-2000。

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安装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的基础;也可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 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综合工日的单价采用北京市1996年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每工日23。22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等。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采用北京市1996年材料预算价格。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1998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其中未包括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等,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入。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0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 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 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的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办法。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

(以下摘录第二册、第七册、第八册、第九册、第十一册说明)

第二册 说 明

一、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一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工程中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电梯电气装置、电气调整试验等的安装工程。 二、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17.《电气建设安全工作规程》GL-5009.1-92。 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20.《电力建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21.《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2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 2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24.《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收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

四、 本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 10KV以上及专业专用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

2. 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等)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工作。 五、 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 脚手架搭拆费(10KV以下架空线路除外)按人工费的4%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 工程超高增加费(已考虑了超高因素的定额项目除外):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20m以下的电气安装工程,按超高部分人工费的33%计算.

3. 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工资):

注: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装在6层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同样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4.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时,安装工程的总人工费增加10%,全部为因降效而增加的人工费(不含其他费用).

5. 在有害人身健康的环境(包括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和在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安装工程的总人工费增加10%,全部为因降效而增加的人工费(不含其他费用)。

第七册 说 明

一、 第一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二、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5.《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86S164、87S163、88S162、89SS175。 6.《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1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1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13.《入侵报警工程技术规范》.

14.《保安电视监控工程技术规范》。

15.《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1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 1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1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 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2.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3.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4.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头、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头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泡沫液储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设备及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 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工资):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第八册 说 明

一、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二、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版).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97版)。

4.《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版).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 7.《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9.《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 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和泵类配管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的管道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工资): 3.超高增加费:定额中操作高度均以3.6m为界限,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指3。6m至操作物高度)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标高±(m) 3.6~8 3。6~12 3。6~16 3。6~20 超高系数 1。10 1。15 1。20 1。25

4.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0%。 5.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人工乘以系数1.3。

3. 主体结构为现场浇注采用钢模施工的工程,内外浇注的人工乘以系数1。05,内浇外砌的人工乘以系数1.03. 第九册 说 明

一、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项目中的通风、空调工程。

二、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 3.《暖通空调设计选用手册》.

4.《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6.《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 通风、空调的刷油、绝热、防腐蚀,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 1.薄钢板风管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仅外(或内)面刷油者,定额乘以系数1.2,内外均刷油者,定额乘以系数1。1(其法兰加固框、吊托支架已包括在此系数内).

2.薄钢板部件刷油按劳取酬其工程量执行金属结构刷油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15.

3.不包括在风管工程量内而单独列项的各种支架(不锈钢吊托支架除外)按其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 4.薄钢板风管、部件以及单独列项的支架,其除锈不分锈蚀程度,一律按其第一遍刷油的工程量执行轻锈相应项目.

5.绝热保温材料不需粘结者,执行相应项目时需减去其中的粘结材料,人工乘以系数0。5。 6.风道及部件在加工厂预制的,其场外运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四、 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3%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其中全部为人工工资): 3.超高增加费(指操作物高度距离楼地面6m以上的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 4.系统调整费按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3%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1.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五、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凡未制作和安装分别列出的,其制作费与安装费的比例可按下表划分: 第十一册 说 明

一、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设备、管道、金属结构等的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设备、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84。

2.《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3.《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 4.《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年)。 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6.《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三、 一般钢结构(包括吊、支、托架,梯子,栏杆,平台)、管廊钢结构以“100kg\"为单位,大于400mm的型钢及H型钢制钢结构以“10m2”为单位。 四、 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下列系数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1) 刷油工程:按人工费的8%; (2) 防腐蚀工程:按人工费的12%; (3) 绝热工程:按人工费的20%。

2.超高降效增加费,以设计标高正负零为准,当安装高度超过±6。00m时,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下表系数:

3.厂区外1~10km施工增加的费用,按超过部分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0计算. 4.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5.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第二章(一)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财政部建标[ 2003 ] 206 号文) [正文]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 [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 [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第二章(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 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 是指 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 是指 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 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 试 验室进行 试验 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 检验试验的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

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 费用。 包括内容:

1 . 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 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 费用. 2 .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 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 费用。 3.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 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 费用。

4.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 .夜间施工 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二次搬运 费: 是指 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 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 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是指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 . 脚手架费: 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 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 摊销(或租赁)费用。 10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 . 施工排水、降水费: 是指 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 。 ⑵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 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 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 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 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 。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 .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 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 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章(三)

附件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各组成部分参考计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 1)基本工资

( 2)工资性补贴

(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 4)职工福利费

(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 1)材料基价

( 2)检验试验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班单价

(二)措施费

本规则中只列通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的 计算方法由各地区或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1.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费 =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

2.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费 =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

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费 =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其中:

①周转使用临建费

②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③ 其他 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 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 5.夜间施工增加费

6.二次搬运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1)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 摊销量 =

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率)50%/周转次数] ( 2)租赁费=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 9。脚手架搭拆费

( 1)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

( 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 材料费+人工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排水降水费 =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二、间 接 费

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规费费率

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 ( 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 ( 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 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 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企业管理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三、利 润 利润计算公式

见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四、税 金 税金计算公式

税率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据建设部第 107 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 程序为: 一 。 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发承包价,其计算程序分为三种: 1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1 直接工程费 2 措施费 3 小计 计 算 方 法 按预算表 按规定标准计算 ⑴ + ⑵ 备 注 4 5 6 7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⑶×相应费率 (⑶+ (4) )×相应利润率 ⑶ + ⑷ + ⑸ ⑹× (1+ 相应税率 ) 2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费 用 项 目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措施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小计 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按预算表 按预算表 按规定标准计算 按规定标准计算 ⑴ + ⑶ ⑵ + ⑷ ⑹×相应费率 ⑹×相应利润率 ⑸ + ⑺ + ⑻ ⑼× (1+ 相应税率 ) 备 注 3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费 用 项 目 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措施费 措施费中人工费 小计 人工费小计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按预算表 按预算表 按规定标准计算 按规定标准计算 ⑴ + ⑶ ⑵ + ⑷ ⑹×相应费率 ⑹×相应利润率 ⑸ + ⑺ + ⑻ ⑼× (1+ 相应税率 ) 备 注 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 C ”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 C 〉C 0 ( C 0 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2 间接费 3 利润 4 合计 5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⑴×相应费率 (⑴+ (2) )×相应利润率 ⑴ + ⑵ + ⑶ ⑷× (1+ 相应税率 ) 备 注 (二)当 C 〈C 0 值的下限时,可采用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2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3 间接费 4 利润 5 合计 6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人工费 + 机械费 ⑵×相应费率 ⑵×相应利润率 ⑴ + ⑶ + ⑷ ⑸× (1+ 相应税率 ) 备 注 (三)如该分项的直接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1 分项直接工程费 2 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3 间接费 4 利润 5 合计 6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人工费 ⑵×相应费率 ⑵×相应利润率 ⑴ + ⑶ + ⑷ ⑸× (1+ 相应税率 ) 备 注 二]河南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及释义( 2003 ) [正文]《河南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及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安装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安装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编制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需要,根据建设部第 107 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 (2003) 》,制定《河南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 ( 以下简称本办法 ) . 第一条明确了河南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的作用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计价,应按《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 (2003) 》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确定工程价格。

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了安装工程计价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安装工程计价时允许采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采用概预算定额 ( 综合基价 ) 和有关计价办法确定工程价格。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03) 和河南省有关配套政策,运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的办法。

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发包人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运用两种计价方法。

第三条 定额计价方法是按照《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 (2003) 》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工程竣工结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和企业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

这一条是根据 107 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定的。 107 号部令第六、七条明确了招投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要求标底的编制应依据国家和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主要是保证标底的编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且科学合理,这对规范当前招标投标市场中普遍存在盲目压级压价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在河南,建筑安装工程的标底编制应认真执行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 投标报价方面的要求与标底是有明显区别的。投标报价要求在依据有关标准定额计价的同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利润三个方面自主报价,公开竞争。 第四条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工程成本由综合基价、未计价材料费用、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人材机差价组成。 此条阐述了安装工程发承包价格的构成。

工程成本由直接费 ( 直接用于施工实体性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 ) 和间接费 ( 间接用于施工非实体性消耗的施工措施费、各种管理费 ) 组成。安装综合基价计算的工程成本由综合基价相关子目合计 + 未计价材料费 + 施工措施费 ( 技术措施费和措施费 )+ 专项费用 ( 社会保险费用规费 )+ 人材机差价组成。这样划分的目的是实体与措施相分离,合理竞争,必需的管理费用与利润相分离,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竞争取胜;社会保险费用和行政性收费单列,不准压价。

第五条 综合基价是指完成《河南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 (2003) 》实体项目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 不含未计价材料费 ) 、机械费、综合费之和,是全省计算安装工程发承包价格及工程结算的统一基价。

综合基价中未计价材材 ( 主材 ) 是构成安装工程实体项目计量单位材料消耗的主要部分,因此应另行计算未计价材料费用。未计价材料格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为本工程购入到达工地的材料价格计算或参照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以合同形式明确未计价材料单价的确定方式。

此条明确了安装工程综合基价组成、未计价材料费用计取方式和计取未计价材料单价时应遵守的原则。 安装工程综合基价中的未计价材料 ( 主材 ) 是构成安装工程实体项目计量单位材料消耗的主要部分,但综合基价中未包括这部分的价格,需要另行计算。因为对于安装工程来说,涉及到的未计价材料多达一万多种,如果仅选取一种材料 ( 主材 ) 进入基价不尽合理,所以以未计价材料单列,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较合理. 全省计算建筑产品的统一基价的定位是依据 107 号部令第六、七条制定的。部令第六、七条明确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标底和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这一原则行使其职责,有关国家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工程造价计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同时加强本地区工程造价价格和信息的管理与服务,这是明确管理权限的一层含义.另一层含义是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体现的是社会平均价。

第六条 施工措施费 ( 包括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 ) 是指除实体项目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所需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结算时不再调整.

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标底时,施工措施费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内容和标准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施工措施费由企业自行计算。企业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 一 ) 安装工程各专业系统属于施工技术措施费的如:抱杆使用、胎具制作、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等费用,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标底时,按照综合基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在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方案、技术装备等因素,参照综合基价的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 二 ) 施工组织措施费计算方法

施工组织措施费不是强制性计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施工方案和市场因素而定。 1 .材料二次搬运费:根据现场情况,按实际发生计算.

2 .远途施工增加费:按承包工程企业办公地点至所承包工程施工地点距离,以综合基价中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远途施工增加费费率计算.距离在 25km 以内 ( 含 25km) 者,不得计取.

序号 1 2 承包企业办公地点至工地距离 远途施工增加费费率( % ) 25km 以外至 50km 10 50km 以外 11.40 3 .缩短工期增加费:当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可计算因缩短工期所发生的夜间施工费、周转材料及因中小型机具一次投入量大等而增加的费用。

根据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以综合基价中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下表所列系数,计算所增加费用。

序号 合同工期 / 定额工期 缩短工期增加费费率 1 2 〉0.9, 且 〈1 0。8~0.9 3 6 4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设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以综合基价中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为 7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允许自主报价,但必须列有费用项目。 5 .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和现场因素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必要的说明,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此条规定了施工措施费 ( 包括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 ) 的计价方法和应遵守的原则。脚手架搭拆、超高费,抱杆使用、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等费用,在综合基价中都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按综合基价的规定计算.投标报价时可以自主报价,也可采 用综合基价报价.

安装工程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与土建工程相比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商定计取。

远途施工增加费指施工企业远离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偏僻地方承担建设工程所需增加的费用,这与调遣费是有区别的。到偏远的山区施工,从本省到外省承担工程所发生的调遣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缩短工期增加费牵涉到合同工期,招标文件应说明对工期的要求,以利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考虑。

强制性行业标准 JGJ59 — 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必须贯彻执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无论是标底、施工图预算还是投标报价者必须按规定计算。不得任意扣减安全措施费用,以确保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

其他费用如不可预见费、施工降水 ( 指基础开挖、砌筑时的排降水 ) 、意外伤害保险 ( 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 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以便投标人响应并进行计算。

第七条 工期提前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第八条 零星借工费用。承包人受业主委托从事安装工程以外且与安装工程有关的用工,其用工方式和工资单价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差价计算方法 ( 一 ) 人工费差价

参照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 , 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 二 ) 材料差价

1 .综合基价中已计价的材料费调整,为方便计算,统一按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计算差价。 2 .水电费差价根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文件调整. ( 三 ) 机械费差价

1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仪器仪表使用台班单价的调整,按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文件调整。

2 .如建设部对机械台班费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规定了人工、材料、机械差价的计算方法。

人工费价格,一直由省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颁发文件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是社会各界习惯于管理部门发文调整,感觉有依据,执行起来谁都没意见;二是确实存在着没文件不准调或高开人工单价的现象.这是由于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现阶段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以及建筑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状况造成的,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们认为采用由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指导价比较合适。 机械费差价仍按文件调整,主要考虑一是机械的租赁市场没有形成;二是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要考虑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车船使用税收政策、养路费等,比较麻烦,由省站统一发文调整,便于实际操作。 第十条 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由社会保险费 (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 、工程定额测定费组成.应以综合基价中人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费用,社会保险费率为 33 %:工程定额测定费率为 1 %。

社会保险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及标准计提的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规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并上缴。 此条是社会保险费和定额管理费的计算规定。

社会保险费是根据国务院第 259 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河南省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了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根据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 [2001]1019 号文,工程定额测定管理费为建安工作量的 0.12, 经测算按综合基价中人工费为基数计算是 1 %。施工单位应按标准计算并上缴有关部门: 专项费用在标底、施工图预算和投标报价中应足额计算, 专款专用,是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一条 利润

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而合理收取的酬金,是工程价格的组成部分.在招投标时,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和市场因素,在本计价办法费率的基础上,自主浮动计价。

安装工程利润表

工程类别 一类 取费基数 利润 68 安装工程 二类 综合基价中人工费 50 三类 38 此条是利润计算方法。标底计算时应按上述标准执行,投标报价由企业自主确定。随着综合基价的执行,允许竞争和不竞争的项目已明确,投标人不得采用以往的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竞争要合理,压价不能影响工程质量,并要遏制低于成本价中标、抢占为先、施工后扯皮、工程造价纠纷多的现象。

第十二条 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收政策及教育费附加.纳税地点在市区 ( 包括郊区 ) 的应计税率为 3。413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应计税率为 3。348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应计税率为 3.22 %。

税金按国家规定,以安装综合基价、未计价材料费、施工措施费、差价、专项费用、利润之和为计费基数进行计算。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三条 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序号 1 2 3 4 4。1 4.2 5 6 6.1 6。2 7 8 9 10 项 目 综合基价合计 基价中人工费合计 未计价材料费用 施工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 差价 专项费用 社会保险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成本 利润 税金 工程造价 计算方法 ∑工程量×综合基价 ∑工程量×综合基价中的人工费 按计价办法第五条计算 按计价办法第六条计算 按计价办法第六条计算 按计价办法第九条计算 按计价办法第十条计算 2 × 33 % 2 × 1 % 1+3+4+5+6 2 ×利润率 (7+8) ×税率 7+8+9 第十四条 在安装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整处理,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规定了发生工程造价计价纠纷时应遵守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管理权限

第三章(一)

[ 一 ] 安装工程 设备与材料划分的一般原则(参考) 一、设备 1 、生产设备

( 1 )凡由设备制造厂、设备成套公司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成套设备,一律列为设备。如生产、动力、起重、运输设备,非工业的医疗、科研、实验设备、专业性生产单位的设备 ( 冷藏库中的冷冻设备、电机部门的通讯设备、供电单位的变电设备和专门用于生产科研的定型设备 ) 等.

成套设备的含义,包括各单机设备随机配带的各种零部件,如管道、阀门、金属结构等.

设备与材料分界,以成套设备机组进出口第一个法兰或阀门为计算起止点,机组向外联结的第一个法兰属于设备。 ( 2 )凡成套供应的各种仪表盘、柜、配电屏、控制箱、动力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和主体配套的附件以及随主机设备配套的仪器、仪表等。

( 3 )齿轮箱、变压器透平机安装时第二次注入的随机配带的油品.

( 4 )由于成套设备本身缺件,安装时增添的零配件以及由于个别零配件质量不合格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 5 )随同设备配带的地脚螺栓、机泵底座、安装设备用的垫铁。

上述设备的安装,只是为设备的使用提供条件,不改变设备本身的使用价值。在计算安装产值时,只计算安装费,不计算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2 、生活用或属建筑物有机组成的设备

( 1 )用于生活的采暖锅炉、水泵、水处理设备、照明变压器、开关柜、照明配电箱。

( 2 )建筑物有机组成的暖卫设备,各种管道、阀门 ( 包括电动阀门 ) 、电气设备 ( 除变压器、屏、盘、柜、动力箱外 ) 、煤气设备、冷气设备 ( 包括冷气管道、冷风机、冷气机 ) 、通风设备 ( 包括通风管、风机、除尘设备 ) 、空调恒温装置。

( 3 )建筑物内安装的电动开窗机、电梯、吊车梁上轨道及电动葫芦轨道等。 ( 4 )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附属于建筑物的消声、除尘、超静等设备。

上述生活用或属建筑物有机组成部分的设备,其安装活动与建筑施工活动往往密不可分,这些设备除计算安装费外,还应计算设备的本身价值。

如果在原建筑物 ( 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 安装上述设备,则只计算安装费,不应计算设备的本身价值。 (二)材料

不随设备配带的、由安装工人在施工现场领料加工制造的或委托加工的零配件,如机底座、设备出入口的法兰,与管道相联接的配对法兰等。

随设备同时供应的需经安装工人在现场进行下料、煨弯、配制、组装、焊接、检验的管材、配件、零件. ( 1 )成套供应的仪表盘、柜、屏等设备以及主机设备配套的仪器、仪表,需由安装工人在现场作不同程度的改装的(如加工壳体、开孔、仪器仪表组装和二次接线等)。

( 2 )为控制温度、压力、流量、物位所安装的管、线路和随自控管、线路系统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仪器、仪表、配件、元件等.

( 3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订货的非设备主体随带的各种管道、管件、阀门 ( 包括大口径阀门、动力驱动阀门 ) 。 ( 4 )设备内部填充物,包括各种材质、技术规格的瓷环、金属环、塑料环、填充球、冷却塔填料等。

( 5 )附属于设备的工作台、梯子、支架、框架、设备安装维护装置、漏斗、排气罩、分配台等不随设备供应,而是在现场制造的物品。

( 6 )进口设备随供的钢结构材料,虽然已经下料,但仍需在现场组对焊接的,如进口球罐的盘梯等。 ( 7 )设备的内衬、保温、防腐、绝缘、油漆等.

( 8 )凡直径大、结构简单、不宜采用铁路运输的大型设备,由定点生产厂供应规格钢板,或者由制造厂供应分片的材料加工品。这类设备的材料加工,并装成型,检验工作等,在不同程度上是在施工现场完成的。如气柜、油罐、工业炉结构等的主材全部列为材料。球罐、散装锅炉、分段到的塔器按本身价值的 60 %作为材料。 ( 9 )各种电缆、电线、铝母线、线路瓷件、金具等。 上述材料,在计算安装费时应列入其材料本身的价值。

第四章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管道安装

第9.1.1条 各种管道,均以施工图所示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所占的长度。

第9.1.2条 镀锌铁皮套管制作以“个”为计量单位,其安装已包括在管道安装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第9.1.3条 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室内管道公称直径32mm以下的安装工程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公称直径32mm以上的,可另行计算.

第9.1.4条 各种伸缩器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方形伸缩器的两臂,按臂长的两倍合并在管道长度内计算.

第9.1.5条 管道消毒、冲洗、压力试验,均按管道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的长度。

第二节 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第9.2.1条 各种阀门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法兰阀门安装,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定额所列法兰、带帽螺栓及垫圈数量减半,其余不变.

第9.2.2条 各种法兰连接用垫片,均按石棉橡胶板计算,如用其他材料,不得调整.

第9.2.3条 法兰阀(带短管甲乙)安装,均以“套”为计量单位,如接口材料不同时,可作调整。 第9.2,4条 自动排气阀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支架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2.5条 浮球阀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联杆及浮球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2.6条 浮标液面计、水位标尺是按国标编制的,如设计与国标不符时,可作调整. 第三节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第9.3.1条 减压器、疏水器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如设计组成与定额不同时,阀门和压力表数量可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9.3.2条 减压器安装按高压侧的直径计算。

第9.3.3条 法兰水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定额中旁通管及止回阀如与设计规定的安装形式不同时,阀门及止回阀可按设计规定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四节 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第9.4.1条 卫生器具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已按标准图综合了卫生器具与给水管、排水管连接的人工与材料用量,不得另行计算.

第9.4.2条 浴盆安装不包括支座和四周侧面的砌砖及瓷砖粘贴。

第9.4.3条 蹲式大便器安装,已包括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但不包括大便器蹲台砌筑。

第9.4.4条 大便槽、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水箱托架的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4.5条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与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6条 脚踏开关安装,已包括了弯管与喷头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4.7条 冷热水混合器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8条 蒸气--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莲蓬头安装,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疏水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9条 容积式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安全阀安装、保温与基础砌筑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10条 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只考虑本体安装,连接管、连接件等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11条 饮水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阀门和脚踏开关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五节 供暖器具安装

第9.5.1条 热空气幕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支架制作安装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5.2条 长翼、柱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片”为计量单位,其汽包垫不得换算;圆翼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节”为计量单位.

第9.5.3条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已包括联管长度,不得另行计算。 第六节 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第9.6.1条 钢板水箱制作,按施工图所示尺寸,不扣除人孔、手孔重量,以“kg”为计量单位,法兰和短管水位计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6.2条 钢板水箱安装,按国家标准图集水箱容量“m3\各种水箱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七节 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

第9.7.1条 各种管道安装,均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

第9.7.2条 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

第9.7.3条 承插铸铁管安装定额中未列出接头零件,其本身价值应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其余不变. 第9.7.4条 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

第9.7.5条 调长器及调长器与阀门连接,包括一副法兰安装,螺栓规格和数量以压力为0.6MPa的法兰装配,如压力不同可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规格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第9.7.6条 燃气表安装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别以“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表托、支架、表底垫层基础,其工程量可根据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9.7.7条 燃气加热设备、灶具等按不同用途规定型号,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9.7.8条 气嘴安装按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8.1.1条 点型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8.1.2条 红外线探测器以“对\"为计量单位.红外线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定额中包括了探头支架安装和探测器的调试、对中.

第8.1.3条 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计算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8.1.4条 线形探测器的安装方式按环绕、正弦及直线综合考虑,不分线制及保护形式,以“10m”为计量单位。定额中未包括探测器连接的一只模块和终端,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

计算。 第8.1.5条 按钮包括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以“只”为计量单位,按照在轻质墙体和硬质墙体上安装两种方式综合考虑,执行时不得因安装方式不同而调整。 第8.1.6条 控制模块(接口)是指仅能起控制作用的模块(接口),亦称为中继器,依据其给出控制信号的数量,分为单输出和多输出两种形式。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按照输出数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7条 报警模块(接口)不起控制作用,只能起监视、报警作用,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8条 报警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定额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多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等)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果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第8.1.9条 联动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定额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多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联动设备的状态控制和状态显示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的有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8.1.10条 报警联动一体机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定额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这里的“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8.1.11条 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按总线制与多线制划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2条 警报装置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两种形式,均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13条 远程控制器按其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4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功放机、录音机的安装按柜内及台上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5条 消防广播控制柜是指安装成套消防广播设备的成品机柜,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6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不分规格、型号,按照吸顶式与壁挂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7条 广播分配器是指单独安装的消防广播用分配器(操作盘),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8条 消防通讯系统中的电话交换机按“门”数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通讯分机、插孔是指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与电话插孔,不分安装方式,分别以“部”、“个”为计量单位。 第8.1.19条 报警备用电源综合考虑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水灭火系统

第8.2.1条 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定额用量计算,管件含量见表

8.2.1.

第8.2.2条 镀锌钢管安装定额也适用于镀锌无缝钢管,其对应关系见表8.2.2。

第8.2.3条 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弯头两端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定额中包括直管、管件、法兰等全部安装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8.2.4条 喷头安装按有吊顶、无吊顶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2.5条 报警装置安装按成套产品以“组”为计量单位.其他报警装置适用于雨淋、干式(干湿两用)及预作用报警装置,其安装执行湿式报警装置安装定额,其人工乘以系数1.2,其余不变。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8.2.5。

第8.2.6条 温感式水幕装置安装,按不同型号和规格以“组\"为计量单位。但给水三通至喷头、阀门间管道的主材数量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另加损耗计算,喷头数量按设计数量另加损耗计算。

第8.2.7条 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安装,按不同规格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2.8条 末端试水装置按不同规格均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8.2.9条 集热板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2.10条 室内消火栓安装,区分单栓和双栓以“套”为计量单位,所带消防按钮的安装另行计算。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8.2.5。 第8.2.11条 室内消火栓组合卷盘安装,执行室内消火栓安装定额乘以系数1.2。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8.2.5。

第8.2.12条 室外消火栓安装,区分不同规格、工作压力和覆土深度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8.2.13条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区分不同安装方式和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如设计要求用短管时,其本身价值可另行计算,其余不变。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8.2.5。

第8.2.14条 隔膜式气压水罐安装,区分不同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出入口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是按设备带有考虑的,定额中包括指导二次灌浆用工,但二次灌浆费用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8.2.15条 管道支吊架已综合支架、吊架及防晃支架的制作安装,均以“kg”为计量单位。

第8.2.16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水冲洗,区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第8.2。17条 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泵房间管道安装及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第8.2.18条 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定额。

第8.2.19条 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的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8.2.20条 各种仪表的安装、带电讯信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接线、校线,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8.2.21条 各种设备支架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8.2.22条 管道、设备、支架、法兰焊口除锈刷油,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

第8.2.23条 系统调试执行本册定额第五章相应定额.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

第8.3.1条 管道安装包括无缝钢管的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及钢制管件的螺纹连接。

第8.3.2条 各种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定额用量计算。

第8.3.3条 钢制管件螺纹连接均按不同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3.4条 无缝钢管螺纹连接不包括钢制管件连接内容,其工程量应按设计用量执行钢制管件连接定额。

第8.3.5条 无缝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弯头两端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预装和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8.3.6条 螺纹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安装时,按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0。

第8.3.7条 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第8.3.8条 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定额包括卡套连接件的安装,其本身价值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

第8.3.9条 喷头安装均按不同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3.10条 选择阀安装按不同规格和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3.11条 贮存装置安装中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安装固定和支框

架、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阀驱动装置的安装及氮气增压。

贮存装置安装按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规格(L)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8.3.12条 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时不需增压,执行定额时应扣除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第8.3.13条 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支架等,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8.3.14条 系统组件包括选择阀、单向阀(含气、液)及高压软管。试验按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3.15条 无缝钢管、钢制管件、选择阀安装及系统组件试验均适用于卤代烷1211和13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卤代烷灭火系统相应安装定额乘以系数1.2。

第8.3.16条 管道支吊架的制作安装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定额。

第8.3.17条 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的焊接或法兰连接、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等均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第8.3.18条 管道及支吊架的防腐、刷油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

第8.3.19条 系统调试执行本册定额第五章相应定额。

第8.3.20条 电磁驱动器与泄漏报警开关的电气接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四节 泡沫灭火系统

第8.4.1条 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已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8.4.2条 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8.4.3条 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8.4.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第8.4.5条 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8.4.6条 除锈、刷油、保温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定额。

第8.4.7条 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8.4.8条 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等安装应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定额及有关规定。 第8.4.9条 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第8.4.10条 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8.4.11条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五节 消防系统调试

第8.5.1条 消防系统调试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电梯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装置.

第8.5,2条 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

统,分别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多线制与总线制报警器的点数计算。

第8.5.3条 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按照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多线制与总线制联动控制器的点数计算。

第8.5.4条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系统中的消防广播喇叭、音箱和消防通讯的电话分机、电话插孔,按其数量以“10只”为计量单位。

第8.5.5条 消防用电梯与控制中心间的控制调试以“部”为计量单位.

第8.5.6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指可由消。防控制中心显示与控制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以“10处”为计量单位,每樘为一处.

第8.5.7条 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以“10处”为计量单位,一个阀为一处。

第8.5.8条 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包括模拟喷气试验、备用灭火器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按试验容器的规格(L),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试验容器的数量包括系统调试、检测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的总数,试验介质不同时可以换算。 第六节 安全防范设备安装

第8.6.1条 设备、部件按设计成品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 第8.6.2条 模拟盘以“m2”为计量单位。

第8.6.3条 入侵报警系统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实际调试点数计算。

第 8.6.4条 电视监控系统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头尾数包括摄像机、监视器数量之和。

第8.6.5条 其他联动设备的调试已考虑在单机调试中,其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第10。2.1 条 标准部件的制作,按其成品重量以“ kg\" 为计量单

位,根据设计型号、规格,按本册定额附录四“国标通风部件标准重量表”计算重量,非标准部件按图示成品重量计算。部件的安装按图示规格尺寸 ( 周长或直径 ) 以“个”为计量单位,分别执行相应定额。

第10.2。2 条 钢百叶窗及活动金属百叶风口的制作以“ m 2 ”为计量单位,安装按规格尺寸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10。2。3 条 风帽筝绳制作安装按图示规格、长度,以“ kg ”为计量单位。 第10.2.4 条 风帽泛水制作安装按图示展开面积以“ m 2 ”为计量单位。 第10。2.5 条 挡水板制作安装按空调器断面面积计算. 第10。2.6 条 钢板密闭门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10。2。7 条 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按图示尺寸以“ kg ”为计量单位,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10。2.8 条 电加热器外壳制作安装按图示尺寸以“ kg ”为计量单位。

第10.2.9 条 风机减震台座制作安装执行设备支架定额,定额内不包括减震器,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10。2.10 条 高、中、低效过滤器、净化工作台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风淋室安装按不同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0.2。11 条 洁净室安装按重量计算,执行本册定额第八章“分段组装式空调器”安装定额.

第三节 通风空调设备安装

第10.3。1 条 风机安装按设计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0。3。2 条 整体式空调机组安装,空调器按不同重量和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分段组装式空调器按重量以“ kg\" 为计量单位。

第10。3.3 条 风机盘管安装按安装方式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0。3.4 条 空气加热器、除尘设备安装重量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

一)变压器

1、变压器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2、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

3、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时才需进行干燥,所以只有需要干燥的变压器才能计取此项费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列此项,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处理),以“台\"为计量单位。 4、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项目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5、变压器油过滤不论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t”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变压器安装估价表未包括绝缘油过滤,需要过滤时,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量计算。 ②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计算公式:油过滤数量(t)=设备油重(t)×(1+损耗率) (二)配电装置

1、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以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电力电容器的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

2、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3、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三台组架安装,不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按本册相应说明另行计算。

4、高压设备安装项目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执行相应项目。 5、高压成套配电柜和箱式变电站的安装以“台” 为计量单位,均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装安装。

6、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本册第四章铁构件安装项目,或按成品考虑。

7、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估价表另行计算。

8、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执行本册第四章相应项目。

9、设备安装所需的地脚螺栓按土建预埋考虑;设备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相关子目。 (三)母线及绝缘子

1、悬垂绝缘子串安装,指垂直或V型安装的提挂导线、跳线、引下线、设备连接线或设备等所有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双串分别以“串”为计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项目内。

2、支持绝缘子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在户内、户外、以及单孔、双孔、四孔固定分别计算。

3、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4、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大小分别以“跨/三相”为计量单位,设计跨距不同时,不得调整。导线、绝缘子、线夹等均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估价表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5、软母线引下线,指由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连接线,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不径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与设备连接的部分执

行引下线项目,不得换算。

6、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不论两端的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项目,不得换算。

7、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设备连接线,均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8、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分和两端引下部分之和)系按45米内考虑,跨度的长与短不得调整。软导线、绝缘子、线夹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上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9、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下表计算。(单位:米/根) 项目 耐张 跳线 引下线、设备连接线 预算长度 2。5 0.8 0.6

10、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

11、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项目执行,不得换算。 12、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13、槽型母线安装以“米/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分别以连接不同的设备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

14、共箱母线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15、低压(指380伏以下)封闭式扦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电流大小以“米\"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按设计数量计算. 16、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的成品重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17、重型铝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需加工接触面时,可以按其接触面大小,分别以“片/单相”为计量单位。

18、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下表规定计算。(单位:米/根) 序号 项目 预留长度 说明

1 带型、槽型母线终端 0。3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2 带型、槽型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0.5 分支线预留 3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4 多片重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1。0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5 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19、带型母线、槽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四)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1、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以“台”或“个”为计量单位,其设备安装均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估价表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2、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

3、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4、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5、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下表计算。(单位:米/根) 序号 项目 预留长度 说明

1 各种箱、柜、盘、板、盒 高+宽 盘面尺寸

2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0.5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3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小电器 0.3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4 分支接头 0。2 分支线预留

6、配电板制作安装及包铁皮,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7、焊(压)接线端子项目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项目中已包括焊(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8、端子板外部连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10个头”为计量单位。 9、盘柜配线估价表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工程。

(五)蓄电池

1、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估价表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执行时不得调整。 2、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 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220V/500Ah,由12V的组件18个组成,那么就应该套用12V/500Ah的子目18组件。

3、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六)电机

1、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的电气检查接线,均以“台”为计量单位,直流发电机组和多台一串的机组,按单台电机分别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小型电机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大、中型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按电机重量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 2、电机检查接线项目,除发电机和调相机外,均不包括电机干燥,发生时其工程量应按电机干燥项目另行计算。电机干燥项目系按一次干燥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在特别潮湿的地方,电机需要进行多次干燥,应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在气候干燥、电机绝缘性能良好、符合技术标准而不需要干燥时,则不计算干燥费用。实行包干的工程,可参照以下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而定. ①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下,按25%的比例考虑干燥。

②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上至220kW按30%~50%考虑干燥。 ③大中型电机按100%考虑一次干燥。

3、电机解体检查项目,应根据需要选用,如不需要解体时,可只执行电机检查接线项目.

4、电机项目的界线划分:单台电机重量在3吨以下的为小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吨以上至30吨以下的中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0吨以上的为大型电机。

5、电机的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中电机安装项目,电机检查接线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6、电机的重量和容量可按下表换算:

注:实际中,电机的功率与重量的关系和上表不符时,小型电机以功率为准,大中型电机以重量为准。

(七)滑触线装置

1、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和电缆管线等安装均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2、滑触线安装以“米/单相\"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预留长度按下表规定计算: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单位:m/根

项目 项目 预留长度 说明

1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0。2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2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3 角钢滑触线终端 1。0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4 扁钢滑触线终端 1。3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5 扁钢母线分支 0。5 分支线预留

6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7 轻轨滑触线终端 0。8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8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1、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下表计算土方量: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量

注:①两根以内的电缆沟,系按上口宽度600mm、下口宽度400mm、深度900mm计算的常规土方量(深度按规范的最低标准);

②每增加一根电缆,其宽度增加170mm;

③以上土方量系按埋深从自然地坪起算,如设计埋深超过900mm时,多挖的土方量应另行计算。2、电缆沟盖板揭、盖项目,按每揭或每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次计算。 3、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增加保护管长度: ①横穿道路,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增加2m. ②垂直敷设时,管口距地面增加2m。

③穿过建筑物外墙时,按基础外缘以外增加1m。 ④穿过排水沟时,按沟壁外缘以外增加1m。 4、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其土方量凡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一般按沟深0。9m、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外各增加0.3m工作面计算。 5、电缆敷设按单根以延长米计算,一个沟内(或架上)敷设三根各长100m的电缆,应按300m计算,以此类推。

6、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按下表增加附加长度: 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

项目 预留长度(附加) 序号 1 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 2.5% 2 电缆进入建筑物 2.0m 3 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时引上(下)预留 1。5m 4 变电所进线、出线 1。5m 5 电力电缆终端头 1.5m 6 电缆中间接头盒 两端各留2.0m 7 电缆进控制、保护屏及模拟盘等 高+宽 8 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 2.0m 9 电缆至电动机 0.5m 10 厂用变压器 3.0m 11 12 电缆绕过梁柱等增加长度 电梯电缆与电缆架固定点 按实计算 每处0.5m 说明 按电缆全长计算 规范规定最小值 规范规定最小值 规范规定最小值 检修余量最小值 检修余量最小值 按盘面尺寸 盘下进出线 从电机接线盒起算 从地坪起算 按被绕物的断面情况计算增加长度 规范最小值 注: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之内。

7、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按一根电缆有两个终端头考虑.中间电缆头设计有图示的,按设计确定;设计没有规定的,按实际情况计算(或按平均250m一个中间头考虑)。

8、桥架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

9、吊电缆的钢索及拉紧装置,应按本册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10、钢索的计算长度以两端固定点的距离为准,不扣除拉紧装置的长度.

11、电缆敷设及桥架安装,应按本册估价表第八章说明的综合内容范围计算。 (二)10kV以下架空线路

1、工地运输,是指估价表内未计价材料从集中材料堆放点或工地仓库运至杆位上的工程运输,分人力运输和汽车运输,以“10t·km”为计量单位。

运输量计算公式如下:工程运输量=施工图用量×(1+损耗率)

预算运输重量=工程运输量+包装物重量(不需要包装的可不计算包装物重量) 运输重量可按下表的规定进行计算: 注:①W为理论重量;

②未列入者均按净重计算。

2、土石方量计算

(1)无底盘、卡盘的电杆坑,其挖方体积V=0。8×0.8×h(h--坑深m) (2)电杆坑的马道土、石方量按每坑0.2m3计算

(3)施工操作裕度按底、拉盘底宽每边增加0。1m。 (4)电杆坑(放边坡)计算公式: V=h÷[6〔ab+(a+a1)×(b+b1)+a1b1〕] 式中:V-—土(石)方体积(m3) h——坑深(m)

a(b)——坑底宽(m),a(b)=底、拉盘底宽+2×每边操作裕度; a1(b1)—-坑口宽(m),a1(b1)=a(b)+2×h×边坡系数

放 坡 系 数 注:a。土方量计算公式亦适用于拉线坑;

b.双接腿杆坑按带底盘的土方量计算; c.木杆按不带底盘的土方量计算。 3。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按下表计算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 土质 放坡系数 普通土、水坑 1∶0。3 坚土 1∶0.25 松砂石 1∶0.2 泥水、流砂、岩石 不放坡 4、冻土厚度大于300mm时,冻土层的挖方量按挖坚土项目,其基价乘以系数2。5。 其他土层仍按土质性质执行本册估价表。

5、杆坑土质按一个坑的主要土质而定,如一个坑大部分为普通土,少量为坚土,则该坑应全部按普通土计算。

6、带卡盘的电杆坑,如原计算的尺寸不能满足卡盘安装时,因卡盘超长而增加的土(石)方量另计。

7、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块”为计量单位。

8、杆塔组立,分别杆塔形式和高度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

9、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别不同形式 ,以“组”为计量单位。

10、横担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不同形式和截面,以“根”为计量单位,估价表按单根拉线考虑,若安装V型、Y型或双拼型拉线时,按2根计算。拉线长度按设计全根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计算。 拉线长度单位:m/根

11、导线架设,分别导线类型和不同截面以“1km/单线\"为计量单位计算。导线预留长度按下表规定计算.

导线预留长度单位:m/根 项目名称 高压 低压 转角 分支、终端 分支、终端 交叉跳线转角 与设备连线 长度 2.5 2。0 0。5 1。5 0.5 进户线 2。5 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度和预留长度之和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12、导线跨越架设,包括越线架的搭、拆和运输以及因跨越(障碍)施工难度增加而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计量单位.每个跨越间距按50m以内考虑,大于50m而小于100m时按2处计算,以此类推。在计算架线工程量时,不扣除跨越档的长度。

13、杆上变配电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的接地装置和调试应按本册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第一节变压器

第3。1.1 条 变压器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2 条 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2 。

第3。1.3 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时才需进行干燥,所以只有需要干燥的变压器才能计取此项费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列此项,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 ,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4 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5 条 变压器油过滤不论过滤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 t ”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需要过滤时,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量计算。 2. 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第二节 配电装置

第3。2。1 条 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 ( 个 ) ”为计量单位。

第3。2.2 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3.2.3 条 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三台组架安装,不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2。4 条 高压设备安装定额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执行相应定额。

第3.2.5 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和箱式变电站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均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3。2.6 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定额或成品价.

第3.2.7 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2.8 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2.9 条 设备安装用的地脚螺栓按土建预埋考虑,不包括二次灌浆。

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第3.3.l 条 悬垂绝缘子串安装,指垂直成 V 型安装的提挂导线、跳线、引下线、设备连接线或设备等所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串以“串\"为计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定额内。

第3.3.2 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安装在户内、户外、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3.3。3 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3.3.4 条 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大小分别以“跨/三相”为计量单位。设计跨距不同时,不得调整.导线、绝缘子、线夹、弛度调节金具等均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3。3。5 条 软母线引下线,指由 T 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连接线,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 ( 不经 T 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 ) 与设备连接的部分均执行引下线定额;不得换算。

第3.3。6 条 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不论两端的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定额,不得换算。

第3.3.7 条 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设备连接线,均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第3.3。8条 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分和两端引下部分之和)系以 45m 以内考虑,跨度的长与短不得调整。导线、绝缘子、线夹、金具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3.3.9 条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表 3 . 3 . 9 计算. 表3。3.9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 m/根

项目 预留长度 耐张 2。5 跳线 0。8 引下线、设备连接线 0。6 第3。3.10 条 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 n /单相\"为计量单位。母线和固定母线的金具均按设计量加损耗率计算。

第3.3。11 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不得换算. 第3.3.12 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3.3。13 条 槽型母线安装以“ m /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分别以连接不同的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及固定槽型母线的金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壳的大小尺寸以“ m ”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第3。3。14 条 低压 ( 指 280v 以下 ) 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电流大小以“ m ”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3.3.15 条 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的成品重量以“ t \"为计量单位 第3。3.16 条 重型铝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需加工接触面时可以按其接触面大小,分别以“片 / 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3.3。17 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 3.3.17 的规定计算。 表3。3。17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 m/根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带型、槽型母线终端 带型、槽型母线与分之线连接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多片重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预留长度 说明 0.3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0。5 分支线预留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1。0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第3。3.18 条 带型母线、槽型母线安装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本册相应定额。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3。4.1 条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上设备安装均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 , 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4。2 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按成品重量以“ kg ”为计量单位.

第3.4.3 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 m 2 ”为计量单位。 第3。4。4 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 m ”为计量单位。

第3。4。5 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 3 . 4 . 5 计算。 表3.4.5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 m/根

序号 项 目 1 各种箱、柜、盘、板、盒 2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3 继电控制开关、信号灯、按扭、熔断器等小电器 4 分支接头 预留长度 说明 高 + 宽 盘面尺寸 0.5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0。3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0。2 分支线预留 第3.4。6 条 配电板制作安装及包铁皮,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 m 2 ”为计量单位。

第3.4。7 条 焊 ( 压 ) 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3。4。8 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 10 个\"为计量单位。

第3.4.9 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工程。

第五节蓄 电 池

第3.5.1 条 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执行时不得调整。

第3。5.2 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

某项工程设计—《组蓄电池为 220V / 500A · h ,由 12V 的组件 18 个组成,那么就应该套用 12V / 500A . h 的定额 18 组件.

第3.5。3 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电机及滑触线安装

第3。6。1 条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的电气检查接线,均以“台”为计量单位。直流发电机组和多台一串的机组,按单台电机分别执行定额。

第3。6.2 条 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和电缆管线等安装均执行本册的相应定额.

第3。6.3 条 滑触线安装以“ m /单相”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预留长度按表 3.6。3 的规定计算。 表3.6.3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 m/ 根

序号 项目 预留长度 说明 1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0。2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2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3 角钢滑触线终端 1。0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4 扁钢滑触线终端 1。3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5 扁钢母线分支 0.5 分支线预留 6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7 轻轨道滑触线终端 0.8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8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端 第3。6。4 条 电气安装规范要求每台电机接线均需要配金属软管,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格和数量计算,设计没有规定的,平均每台电机配相应的金属软管 1。25m 和与之配套的金属软管专用活接头.

第3.6.5 条 本章的电机检查接线定额,除发电机和调相机外,均不包括电机干燥,发生时其工程量应按电机干燥定额另行计算.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干燥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在特别潮湿的地方,电机需要进行多次干燥,应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在气候干燥、电机绝缘性能良好、符合技术标准而不需要干燥时,则不计算干燥费用。实行包干的工程,可参照以下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而定。 1 .低压小型电机 3kW 以下,按 25 %的比例考虑干燥.

2 .低压小型电机 3kW 以上至 220kW 按 30 %~ 50 %考虑干燥。 3 .大中型电机按 100 %考虑一次干燥.

第3。6.6 条 电机定额的界线划分:单台电机重量在 3t 以下的为小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 3t 以上至 30t 以下的为中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 30t 以上的为大型电机。

第3。6。7 条 小型电机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执行相应定额,大、中型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按电机重量执行相应定额。 第3。6.8 条 电机的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机安装定额;电机检查接线执行本册定额。

第七节 电 缆

第3。7。1亚条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 ( 石 ) 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表 3.7.1 计算土方量。 表3.7。1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量

项 目 电缆根数 1~2 每米沟长挖方量( m 3 ) 0.45 每增一根 0。153 注:①两根以内的电缆沟,系按上口宽度 600mm 、下口宽度 400mm 、深度 900mm 计算的常规土方量 ( 深度按规范的最低标准 ) ; m 3

②每增加一根电缆,其宽度增加 170mm ;

③以上土方量系按埋深从自然地坪起算,如设计埋深超过 900mm 时,多挖的土方量应另行计算. 第3.7.2 条 电缆沟盖板揭、盖定额,按每揭或每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次计算。 第3.7。3 条 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增加保护管长度∶ 1. 横穿道路,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增加 2m 。 2 .垂直敷设时,管口距地面增加 2m 。

3 .穿过建筑物外墙时,按基础外缘以外增加 1m . 4 .穿过排水沟时,按沟壁外缘以外增加 lm 。

第3.7。4 条 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其土方量凡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一般按沟深 0.9m 、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外各增加 0 . 3m 工作面计算。

第3.7。5 条 电缆敷设按单根以延长米计算,一个沟内 ( 或架上 ) 敷设三根各长 100m 的电缆,应按 300m 计算,以此类推.

第3。7.6 条: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按表 3 . 7 . 6 规定增加附加长度。 表3.7.6 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

序项目 号 预留长度 说明 (附加) 1 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 2.5% 按电缆全长计算 2 电缆进入建筑物 2.0m 规范规定最小值 3 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时引上(下)预1.5m 规范规定最小值 留 4 变电所进线、出线 5 电力电缆终端 6 电缆中间接头盒 1。5m 规范规定最小值 1。5m 检修余量最小值 两端各留 检修余量最小值 2.0m 7 电缆进控制、保护屏及模拟盘等 高 + 宽 按盘面尺寸 8 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 2。0m 盘下进出线 9 电缆至电动机 0.5m 从电机接线盒起算 10 厂用变压器 3.0m 从地坪起算 11 电缆绕过梁柱等增加长度 按实计算 按被绕物体的断面情况计算增加长度 12 电梯电缆与电缆架固定点 每处 规范最小值 0.5m 注: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之内。

第3。7。7 条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按一根电缆有两个终端头考虑。中间电缆头设计有图示的,按设计确定 ; 设计没有规定的,按实际情况计算 ( 或按平均 250m 一个中间头考虑 ) . 第3.7。8 条 桥架安装,以“ l0m” 为计量单位。

第3.7.9 条 吊电缆的钢索及拉紧装置,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7.10 条 钢索的计算长度以两端固定点的距离为准,不扣除拉紧装置的长度. 第3.7.11 条 电缆敷设及桥架安装,应按定额说明的综合内容范围计算。

第八节 防雷及接地装置

第3.8.1 条 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长度按 2 . 5m 计算。若设计有管帽时,管帽另按加工件计算。

第3。8。2 条 接地母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 m ”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接地母线、避雷线敷设,均按延长米计算,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另加 3 . 9 %的附加长度 ( 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 ) 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3.8.3 条 接地跨接线以“处”为计量单位,按规程规定凡需作接地跨接线的工程内容,每跨接一次按一处计算,户外配电装置构架均需接地,每副构架按“一处”计算。

第3。8。4 条 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独立避雷针安装以“基”为计量单位。长度、高度、数量均按设计规定。独立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应执行“一般铁件”制作定额或按成品计算。

第3。8.5 条 半导体少长针消雷装置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安装高度分别执行相应定额.装置本身由设备制造厂成套供货.

第3。8.6 条 利用建筑物内主筋作接地引下线安装以“ 10m ”为计量单位,每一柱子内按焊接两根主筋考虑;如果焊接主筋数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

第3。8。7 条 断接卡子制作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规定装设的断接卡子数量计算,接地检查井内的断接卡手安装按每井一套计算。

第3。8。8 条 高层建筑物屋顶的防雷接地装置应执行“避雷网安装”定额,电缆支架的接地线安装应执行“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

第3。8。9 条 均压环敷设以“ m \"为单位计算,主要考虑利用圈梁内主筋作均压环接地连线,焊接按两根主筋考虑,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长度按设计需要作均压接地的圈粱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第3。8.10 条 钢、铝窗接地以“处\"为计量单位 ( 高层建筑六层以上的金属窗设计一般要求接地 ) ,按设计规定接地的金属窗数进行计算。

第3。8.11 条 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以“处\"为计量单位,每处按两根主筋与两根圈梁钢筋分别焊接连接考虑。如果焊接主筋和圈粱钢筋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需要连接的柱子主筋和圈梁钢筋以“处”数按规定设计计算。

第九节 10kv 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第3.9.1条 工地运输,是指定额内未计价材料从集中材料堆放点或工地仓库运至杆位上的工程运输,分人力运输和汽车运输,以“吨 . 公里”为计量单位。 运输量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运输量=施工图 × (1 +损耗率)

预算运输重量=工程运输量 +包装物重量(不需要包装的可不计算包装物重量) 运输重量可按表3 。9.1的规定进行计算.

表3 .9.1 运输重量表

材料名称 混凝土制品 线材 人工浇制 离心浇制 导线 钢绞线 单位 m 3 m 3 Kg Kg m 3 Kg Kg 运输重量( kg ) 备注 2600 包括钢筋 2860 包括钢筋 W × 1.15 有线盘 W × 1。07 无线盘 500 包括木横担 W × 1。07 W × 1。01 注: ① w为理论重量; ②未列入者均按净重计算。

第3 。9.2条 无底盘、卡盘的电杆坑,其挖方体积 v=0。8 × 0.8 × h 式中 h-——坑深(m)。

第3。9.3条 电杆坑的马道土、石方量按每坑0。2m 3 计算。 第3。9。4条 施工操作宽度按底拉盘底宽每边增加0.1m.

第3。9。5 条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按表3.9.5计算。

表3 .9。5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

土质 放坡系数 普通土、水坑 1:0。3 坚土 1:0.25 松砂土 泥水、流沙、岩石 1:0。2 不放坡 第3.9。6 条 冻土厚度大于 300mm 时,冻土层的挖方量按挖坚土定额乘以系数 2 . 5 。其他土层仍按土质性质执行定额。

第3。9。7 条 土方量计算公式

式中 v ——土(石)方体积 (m 3 ) ; h ——坑深 (m) ;

a(b) ——坑底宽 (m) ; a(b)= 底拉盘底宽 +2 ×坑边操作宽度; a 1 (b 1 ) —-坑口宽 (m) , a 1 (b 1 )=a(b)+2 × h ×边坡系数。

第3.9。8 条 杆坑土质按一个坑的主要土质而定,如一个坑大部分为普通土,少量为坚土,则该坑应全部按普通土计算。

第3。9.9 条 带卡盘的电杆坑,如原计算的尺寸不能满足卡盘安装时,因卡盘超长而增加的土 ( 石 ) 方量另计. 第3.9。10 条 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块”为计量单位。

第3.9.11 条 杆塔组立,分别杆塔形式和高度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 第3.9.12 条 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别不同形式,以“根\"为计量单.

第3.9。13 条 横担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不同形式和截面,以“根”为计量单位,定额按单根拉线考虑,若安装 V 型、 Y 型或双拼型拉线时,按 2 根计算。拉线长度按设计全根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 3 . 9 . 13 计算.

表3。9.13 拉线长度 单位: m/根

项目 8 9 杆 10 11 高(m) 12 13 14 水平拉线 普通拉线 11.47 12。61 13。74 15.10 16。14 18.69 19.68 26。47 V(y) 形拉线 22.94 25.22 27。48 30。20 32。28 37。38 39。36 弓形拉线 9.33 10.10 10.92 11.82 12。62 13。42 15.12 第3。9。14条 导线架设,分别导线类型和不同截面以“ km/ 单线”为计量单位计算。导线预留长度按表3 。 9 。 14的规定计算。

表3。9.14 导线预留长度 单位: m/根

项目名称 高压 低压 与设备连线 进户线 转角 分支、终端 分支、终端 交叉跳线转角 长度 2.5 2.0 0.5 1。5 0.5 2.5 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度和预留长度之和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3。9.15条 导线跨越架设,包括越线架的搭、拆和运输以及因跨越(障碍)施工难度增加而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计量单位。每个跨越间距按 50m 以内考虑,大于 50m 而小于 100m 的按2处计算,以次类推。在计算架线工程量时,不扣除跨越档的长度。

第3.9。16 条 杆上变配电设备安装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杆上钢支架及设备的安装工作,但钢支架主材、连引线、线夹、金具等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设备的接地装置安装和调试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节 电气调整试验

第3。10。1 条 电气调试系统的划分以电气原理系统图为依据。电气设备元件的本体试验均包括在相应定额的系统调试之内,不得重复计算.绝缘子和电缆等单体试验,只在单独试验时使用.在系统调试定额中各工序的调试费用如需单独计算时,可按表 3 . 10 . 1 所列比例计算. 表3。10.1 电气调试系统各工序的调试费用

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系统 送配电设备系统 系统 一次设备本体试验 30 30 40 附属高压二次设备试验 20 30 20 一次电流及二次回路检20 20 20 查 继电器及仪表试验 30 20 20 发动机系统 30 30 20 20 第3。10。2 条 电气调试所需的电力消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一般不另计算。但 l0kW 以上电机及发电机的启动调试用的蒸气、电力和其他动力能源消耗及变压器空载试运转的电力消耗,另行计算。

第3.10.3 条 供电桥回路的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均按独立的送配电设备系统计算调试费。

第3。10.4 条 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系按一侧有一台断路器考虑的,若两侧均有断路器时,则应按两个系统计算. 第3。10.5 条 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适用于各种供电回路 ( 包括照明供电回路 ) 的系统调试。凡供电回路中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的(不包括闸刀开关、保险器 ) ,均按调试系统计算。移动式电器和以插座连接的家电设备业经厂家调试合格、不需要用户自调的设备均不应计算调试费用。

第3.10.6 条 变压器系统调试,以每个电压侧有一台断路器为准。多于一个断路器的按相应电压等级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的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10.7 条 干式变压器调试,执行相应容量变压器调试定额乘以系数 0.8 。

第3。10。8 条 特殊保护装置,均以构成一个保护回路为一套,其工程量计算规定如下 ( 特殊保护装置未包括在各系统调试定额之内,应另行计算 ) :

1 .发电机转子接地保护,按全厂发电机共用一套考虑.

2 .距离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3 .高频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4. 故障录波器的调试,以一块屏为一套系统计算。 5. 失灵保护,按设置该保护的断路器台数计算. 6 .失磁保护,按所保护的电机台数计算。 7。 变流器的断线保护,按变流器台数计算。

8。 电流接地保护,按装设该保护的供电回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9 .保护检查及打印机调试,按构成该系统的完整回路为一套计算.

第3。10。9 条 自动装置及信号系统调试,均包括继电器、仪表等元件本身和二次回路的调整试验,具体规定如下: 1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按连锁机构的个数确定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系统数。一个备用厂用变压器,作为三段厂用工作母线备用的厂用电源,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三个系统。装设自动投人装置的两条互为备用的线路或两台变压器,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两个系统。备用电动机自动投入装置亦按此计算。 2 .线路自动重合闸调试系统,按采用自动重合闸装置的线路自动断路器的台数计算系统数。综合重合闸也按此规定计算。

3 .自动调频装置的调试,以一台发电机为一个系统。

4 .同期装置调试,按设计构成一套能完成同期并车行为的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5 .蓄电池及直流监视系统调试,一组蓄电池按一个系统计算。

6 .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按设计能完成交直流切换的一套装置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7 .周波减负荷装置调试,凡有一个周率继电器,不论带几个回路,均按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8 .变送器屏以屏的个数计算。

9 .中央信号装置调试,按每一个变电所或配电室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工程量。 10 .不间断电源装置调试,按容量以“套”为单位计算。 第3.10。10 条 接地网的调试规定如下:

1 .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定。一般的发电厂或变电站连为一体的母网,按一个系统计算;自成母网不与厂区母网相连的独立接地网,另按一个系统计算。大型建筑群各有自己的接地网 ( 接地电阻值设计有要求 ) ,虽然在最后也将各接地网联在一起,但应按各自的接地网计算,不能作为一个网,具体应按接地网的试验情况而定。

2 .避雷针接地电阻的测定.每一避雷针均有单独接地网 ( 包括独立的避雷针、烟囱避雷针等 ) 时,均按一组计算.

3 .独立的接地装置按组计算.如一台柱上变压器有一个独立的接地装置,即按一组计算。

第3.10。11 条 避雷器、电容器的调试,按每三相为一组计算;单个装设的亦按一组计算,上述设备如设置在发电机、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的系统或回路内,仍应按相应定额另外计算调试费用。

第3.10。12 条 高压电气除尘系统调试,按一台升压变压器、一台机械整流器及附属设备为一个系统计算,分别按除尘器 m 2 范围执行定额。

第3。10。13 条 硅整流装置调试,按一套硅整流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第3.10.14 条 普通电动机的调试,分别按电机的控制方式、功率、电压等级,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0。15 条 可控硅调速直流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可控硅整流装置系统和直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3。10.16 条 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变频装置系统和交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3.10。17 条 微型电机系指功率在 0.75kW 以下的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执行微型电机综合调试定额,以“台”为计量单位。电机功率在 0.75kW 以上的电机调试应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分别执行相应的调试定额。 第3.10.18 条 一般的住宅、学校、办公楼、旅馆、商店等民用电气工程的供电调试应按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内带有调试元件的盘、箱、柜和带有调试元件的照明主配电箱,应按供电方式执行相应的“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定额。

2 .每个用户房间的配电箱 ( 板 ) 上虽装有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但如果生产厂家已按固定的常规参数调整好,不需要安装单位进行调试就可直接投人使用的,不得计取调试费用。

3 .民用电度表的调整校验属于供电部门的专业管理,一般皆由用户向供电局订购调试完毕的电度表,不得另外计算调试费用。

第3.10。19 条 高标准的高层建筑、高级宾馆、大会堂、体育馆等具有较高控制技术的电气工程 ( 包括照明工程中由程控调光控制的装饰灯具 ) ,应按控制方式执行相应的电气调试定额.

第十一节 配管配线

第3。11.1 条 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 ( 盒 ) 、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第3。11。2 条 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 ( 盒 ) 、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3.11.3 条 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别线路性质、导线材质、导线截面,以单线“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 6mm 2 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第3。11.4 条 线夹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线夹材质 ( 塑料、瓷质 ) 、线式 ( 两线、三线 ) 、敷设位置 ( 在木、砖、混凝土 ) 以及导线规格,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5 条 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 ( 针式、鼓形、蝶式 ) 、绝缘子配线位置 ( 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木结构、顶棚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支架及钢索 ) 、导线截面积,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绝缘子暗配,引下线按线路支持点至天棚下缘距离的长度计算。

第3.11。6 条 槽板配线工程量,应区别槽板材质 ( 木质、塑料 ) 、配线位置 ( 木结构、砖、混凝土 ) 、导线截面、线式 ( 二线、三线 ) ,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7 条 塑料护套线明敷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 ( 二芯、三芯 ) 、敷设位置 ( 木结构、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 ) ,以单根线路每束“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8 条 线槽配线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以单根线路每束“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9 条 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 ( ∮ 6 、 ∮ 9 ) ,按图示墙 ( 柱 ) 内缘距离,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第3.11。10 条 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直径 (12 、 16 、 18) 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1 条 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 ( 铝、钢 ) 、母线截面、安装位置 ( 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 ) 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2 条 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刨沟工程量,应区别管子直径,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3 条 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 ( 明装、暗装 ) 、接线箱半周长,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4 条 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 ( 明装、暗装、钢索上 ) 以及接线盒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5 条 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配线进入开关箱、柜、板的预留线,按表 3 . 11 . 15 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的工程量。

表3.11.15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线(每一根线)

序号 项目 1 2 3 预留长说明 度 各种开关、柜、板 宽 + 高 盘面尺寸 单独安装(无箱、盘)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动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器、线槽进出线盒等 由地面管子出口引至动力接线箱 从管口计算 4 5

电源与管子内导线连接(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接点) 出户线 从管口计算 从管口计算 第十二节 照明器具安装

第3.12。1 条 普通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种类、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3.12.1。

表 3.12.1 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灯具种类 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螺口、卡口圆球独立吸顶灯 半圆球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半圆球吸顶灯、扁圆罩吸顶灯、平圆型吸顶灯 方型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矩型罩吸顶灯、方型罩吸顶灯、大口方罩顶灯 软线吊灯 利用软线为垂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搪瓷,形状如碗伞、平盘灯罩组成的各式软线吊灯 吊链灯 利用吊链作辅助悬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罩的各式吊链灯 防水吊灯 一般防水吊灯 一般弯脖灯 圆球弯脖灯、风雨壁灯 一般墙壁灯 各种材质的一般壁灯、镜前灯 软线吊灯头 一般吊灯头 声光控座灯头 一般声控、光控座灯头 座灯头 一般塑胶、瓷质座灯头 第3.12.2 条 吊式艺术装饰灯具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以及灯体直径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装饰物的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垂吊长度为灯座底部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3.12。3 条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吸盘的几何形状、灯体直径、灯体周 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吸盘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的灯体垂吊长度为吸盘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3.12.4 条,荧光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和计量单位计算。 1 。 荧光灯光带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形式、灯管数量,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灯具的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设计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2 。 内藏组合式灯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灯具组合形式,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灯具的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据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3 . 发光棚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 m 2 ” 为计量单位,发光棚灯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量计算。

4 . 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灯具设计用量与定额不符时,可根据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第3。12。5 条 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及灯具的不同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6 条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的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7 条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8 条 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具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9 条 草坪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0 条 歌舞厅灯具安装的工程,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

图所示,区别不同灯具形式,分别以“套”、“延长米”、“台\"为计量单位计 算。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3.12.10.

表 3.12.10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灯具种类(形式) 吊式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直径的蜡烛灯、挂片灯、串珠 (穗)、串棒灯、吊杆式组合灯、玻璃罩(带装饰)灯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几何形状的串珠(穗)、串棒灯、挂片、挂碗、挂吊蝶灯、玻璃(带装饰)灯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管数量的组合荧光灯光带,不同几何组合形式的内藏组合式灯,不同几何尺寸、不同灯具形式的发光棚,不同形式的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 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不同固定形式、不同灯具形式的繁星灯、钻石星灯、礼花灯、玻璃罩钢架组具 合灯、凸片灯、反射挂灯、筒形钢架灯、 U型组合灯、弧形管组合灯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的标志灯、诱导灯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 简易形彩灯、密封形彩灯、喷水池灯、幻光型灯 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体直径的筒灯、牛眼灯、射灯、轨道射灯 草坪灯具 各种立柱式、墙壁式的草坪灯 歌舞厅灯具 各种安装形式的变色转盘灯、雷达射灯、幻影转彩灯、维纳斯旋转彩灯、卫星旋转效果灯、飞蝶旋转效果灯、多头转灯、滚筒灯、频闪灯、太阳灯、雨灯、歌星灯、边界灯、射灯、泡泡发生器、迷你满天星彩灯、迷你单立 (盘彩灯)、多头宇宙灯、镜面球灯、蛇光管 第3。12。11 条 荧光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安装形式、灯具种类、灯管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荧光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 3.12.11。

表 3.12.11 荧光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灯 具 种 类 组装型荧光灯 成套型荧光灯 单管、双管、三管吊链式、吸顶式、现场组装独立荧光灯 单管、双管、三管、吊链式、吊管式、吸顶式、成套独立荧光灯 第3.12.12 条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 3.12.12.

表3.12.12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直杆工厂吊灯 吊链式工厂灯 吸顶式工厂灯 弯杆式工厂灯 悬挂式工厂灯 防水防尘灯 灯 具 种 类 配照 (GC l — A)、广照(GC 3 — A)、深照(GC 5 — A)、斜照(GC 7 — A)、圆球(GC 17 - A)、双罩(GC 19 — A) 配照 (GC l — B)、深照(GC 3 — B)、斜照(GC 5 - C)、圆球(GC 7 — B)、双罩(GC 19 - A)、广照(GC 19 — B) 配照 (GC l — C)、广照(GC 3 — C)、深照(GC 5 - C)、斜照(GC 7 — C)、双罩(GC 19 — C) 配照 (GC 1 - D/E)、广照(GC 3 — D/E)、深照(GC 5 - D/E)、斜照(GC 7 - D/E)、双罩(GC 19 — C)、局部深罩(GC 26 — F/H) 配照(GC 21 — 2)、深照(GC 23 — 2) 广照(GC 9 - A、B、C)、广照保护网(GC 11 — A、B、C)、散照(GC 15 — A、 B、C、D、E、F、G) 第 3.12.13条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灯具类型、安装形式、安装高度,以“套”、“个”、“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 3.12.13。

表 3.12.D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防潮灯 腰形舱顶灯 碘钨灯 管形氙气灯 投光灯 高压水银灯镇流器 安全灯 防爆灯 高压水银防爆灯 防爆荧光灯 灯 具 种 类 扁形防潮灯 (GC — 31)、防潮灯(GC — 33) 腰形舱顶灯 CCD — 1 DW型、220V、300 - 100OW 自然冷却式 200V/380V 20kW内 TG型室外投光灯 外附式镇流器具 125-450W (AOB — 1、2、3)、(A0C — 1、2)型安全灯 CBC — 200型防爆灯 CBC — 125/250型高压水银防爆灯 CBC - l/2单/双管防爆型荧光灯 第3。12。14 条 医院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种类,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医院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 3.12.14。

表 3。12。14 医院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病房指示灯 病房暗脚灯 无影灯 灯 具 种 类 病房指示灯 病房暗脚灯 3—12孔管式无影灯 第3。12.15条 路灯安装工程,应区别不同臂长,不同灯数,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工厂厂区内、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执行本册定额,城市道路的路灯安装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路灯安装定额范围见表 3.12.15。

表 3.12.15 路灯安装定额范围

定额名称 大马路弯灯 庭院路灯 灯 具 种 类 臂长 1200nm以下、臂长1200mm以上 三火以下、七火以下 第3。12。16 条 开关、按钮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开关、按钮安装 形式, 开关 、按 钮种类 , 开关 极数以及 单 控与双控,以“套” 为计 量 单 位 计 算。

第3.12。17 条 插座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源相数、额定电流、插座安装形式、插座插孔个数,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8 条 安全变压器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安全变压器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9 条 电铃、电铃号码牌箱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铃直径、电铃号牌箱规格(号),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20 条 门铃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别门铃安装形式,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21 条 风扇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风扇种类,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22 条 盘管风机三速开关、请勿打扰灯,须刨插座安装的工程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十三节 电梯电气装置

第3。13.1 条 交流手柄操纵或按钮控制(半自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2 条 交流信号或集选控制(自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3 条 直流信号或集选控制(自动)快速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4 条 直流集选控制(自动)高速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5 条 小型杂物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6 条 电厂专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配合锅炉容量,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7 条 电梯增加厅门、自动轿厢门及提升高度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形式、增加自动轿厢门数量、增加提升高度,分别以“个”、“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防雷及接地装置工程量计算规则

1、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长度按2.5m计算,若设计有管帽时,管帽量按加工件计算.

2、接地母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接地母线、避雷线敷设均按延长米计算,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量另加3。9%的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3、接地跨接线以“处\"为计量单位,按规程规定凡需作接地跨接线的工程内容,每跨接一次按一处计算,户外配电装置构架均需接地,每副构架按“一处\"计算。

4、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独立避雷针安装以“基”为计量单位。长度、高度、数量均按设计规定。独立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应执行“一般铁件”制作子目或按成品计算。

5、半导体少长针消雷装置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安装高度分别执行相应子目。装置本身由设备制造厂成套供货. 6、利用建筑物内主筋作接地引下线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每一柱子内按焊接两根主筋考虑,如果焊接主筋数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

7、断接卡子制作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规定装设的断接卡子数量计算,接地检查井内的断接卡子安装按每井一套计算。

8、高层建筑物屋顶的防雷接地装置应执行“避雷网安装”定额,电缆支架的接地线安装应执行“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子目。

9、均压环敷设以“m”为计量单位,主要考虑利用圈梁内主筋作均压环接地连线,焊接按两根主筋考虑,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 .长度按设计需要作均压接地的圈梁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10、钢、铝窗接地以“处”为计量单位(高层建筑六层以上的金属窗,设计一般要求接地),按设计规定接地的金属窗数进行计算.

11、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以“处\"为计量单位,每处按两根主筋与两根圈梁钢筋分别焊接连接考虑。如果焊接主筋和圈梁钢筋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需要连接的柱子主筋和圈梁钢筋“处”数按规定设计计算。 12、降阻剂的埋设以“kg”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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