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中心卫生院药房培训考核制度
一、目的:规范药房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
二、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5条,《GSP实施细则》第58条。
三、适用范围: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责任:各岗位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2、科室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3、科室负责人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4、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药品监督管理技术人员教育。
5、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陈列、购进、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6、科室负责人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7、科室负责人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8、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9、将考核记录备案,作为晋升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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