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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试行)

2023-08-30 来源:星星旅游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后演变发展为北京大学农学院。1949年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平原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在百余年的办学实践中,中国农业大学始终坚持“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的校训,发扬“团结、朴实、求是、创新”的校风,形成了勤勉持重、爱国忧民的大学精神和严谨求实、厚德博学的办学传统。学校以围绕人类营养与健康,培养人才、创新科技、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东校区位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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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学校网址是www.ca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受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农业部、北京市、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公共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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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责任感的社会精英和具有行业领导力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不端行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建设“静、和、爱”的校园文化,创建和谐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党的委员会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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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会议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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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大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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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六)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七)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确定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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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各学院(部)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建立校、院、系三级工会组织,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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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逐步强化学院的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院下属的教学科研机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参与本单位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国际合作、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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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并管理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及教学辅助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党政职能及公共服务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及其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可制定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竞争机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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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员工教育教学及业务能力的提升,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的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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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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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开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的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等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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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高层次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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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的图形为:以书本、麦穗和齿轮托举手绘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老校门,1905代表学校始源年份,上方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要标识色为生命绿,辅助标识色为厚土金,生命绿四色印刷色值是C100% M0% Y100% K20%;RGB色值R0 G135 B60;厚土金四色印刷值是C35% M65% Y90% K15%;RGB色值R162 G98 B42。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金色的希望》,石顺义作词、张伟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然后经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最后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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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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