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作者:靳晨霞
来源:《商情》2014年第13期
中国是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国家,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建国60年来,我国农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尤其是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发展迅速,20世纪后半叶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条件大大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仍然比较脆弱,农业发展度仍然相对滞后,农业仍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 (一)财政农业支出总量不足
从1990年以来,我国的财政农业支出不断增长,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直维持在5%以上,农业支出也占整个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也一直维持接近10%。 (二)财政农业支出结构不尽合理
1.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政府农业财政支出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用于政府农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费用,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部门的事业费是用于财政农业支出的主体,所占比重大体维持在70%水平上下。财政在科技三项费用和农村救济在促进农村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区别在:一是就农民增收的问题,促进科技发展可以提高农业产量,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而农村救济只是缓解农民生活困难的应急措施。二是从两种资金的受益范围来说,只要农业科技进步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所有的农民都可以受益;而救济只是针对农村贫困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居民的一种补贴,受益范围很有限。三是从作用的结果来看,科技的进步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整个农业产业的发展;而救济就不具备这一功效。
2.基础性战略投资不足。近几年,政府支农投人中,每年用于粮、棉、油、糖等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在500~700亿元之间,占政府农业支持总量的30%以上。由于财力有限,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或者没有财政立项支持,或者缺乏足够的投人保障,致使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 (三)中央和地方职责划分不清
1. 地方投入积极性不高。近几年来,中央财政对“三农”投入增加的速度远远高于地方,地方过分依赖中央,甚至造成了地方财政投入“三农”的挤出效应,不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投入的积极性以及财政农业支出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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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不清。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是中央政府的事权,也是地方政府的事权。什么项目应该由中央政府投资,什么项目应由地方政府投资,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
3.资金不能形成整体合力。目前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渠道较多,农业财政支出分部门管理。由于农业基础设施、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财政资金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力量分散,造成了“撒胡椒面”现象,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难以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做到统筹安排、合理配置。 (四)法律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整个财政法律体系和内容还不完善,造成财政支农投资法律依据支离破碎,无法可依,特别是应当通过宪法或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财权的《财政收支分配法》目前仅为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三、国外财政农业支出的经验借鉴
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国际上无不把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政策,作为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障农民收益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
(一)适度的投入力度。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的高度发达与政府的财政支持密不可分。虽然美国州和地方有独立的财政预算权,但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农业部也要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健全的补贴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农田水利建设补贴,还在全国新建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美国还采取了贸易支持政策,为了增强美国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扩大市场占有率。
(三)完善的立法体制。美国的财政农业支出政策主要是通过其农业支持体系来实现的,自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以来,经过7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发展成为一套较为完整和复杂的体系。
四、完善我国财政农业支出措施
(一)增加财政农业支出总量。我国的农村经济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远远少于城镇居民。
(二)调整和优化财政农业支出结构。财政对农业的支持要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的支出结构应以此为目标加以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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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支出职责
1.创新投入引导和激励机制。在不断增加“三农”投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创新农业投入激励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
2.建立责任明确的分级管理机制。理顺中央和地方在农业投入方面的关系,使事权划分清晰,财力合理匹配,才能保障财政农业支出政策的稳定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3.建立财政农业支出管理监督机制。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四)规范和完善法律体制
1.完善立法。即要完善财政支农投资法律体系,用法律手段约束政府财政支农投资行为。我们必须从宪法、农业法、财政法和行政法等各方面同时加以规治,才能达到综合调控目的。 2.严格执法。即要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监督体制,实现财政支农管理规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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