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文件
重邮„2011‟124号
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2011年 5 月26 日全体会议审议和校长办公会批准,现将《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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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
(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或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三)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四)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其它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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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三)外语成绩达到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学士学位准授线;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下者;
(三)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六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对第五条第2款所限定对象,确有专长,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平均学分绩点在1.8(含本数)以上,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的;
2.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学术竞赛奖励的(上述奖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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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3.在创新创业、科技发明、论文著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对第五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限定对象,毕业后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或者对学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或自考考试计划)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四)通过省级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平均成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低于相关要求者;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学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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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三)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本级)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九条 对第八条第3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优秀,或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科技学术竞赛奖励(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的,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二)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满足本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三)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四)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
第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者;
(二)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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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须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逐一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方式形成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三)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位的初步决定,产生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办公室汇总;
(四)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分学位委员会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五)经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对照特别申请条件提出申请书,陈述特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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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并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二)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和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其申请者,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对接受其申请者,应将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报学位办公室汇总;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接受其申请的特别申请者逐一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视为通过,准予授予学士学位。
四、撤销和补授
第十四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被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二)经复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五条 对未能获得学位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校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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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由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对第五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1款所限定对象,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二)对第五条第2款所限定对象,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再修相关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本数)以上,符合授位条件者;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达到第四条第3款要求,符合授位条件者;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七条第4款要求,符合授位条件者。
五、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包含B学分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2011年 5 月26 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本工作细则实施前已毕(结)业学生的授位申请不再按本细则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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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
附件:1.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特别申请表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学士 学位 授位 细则 重庆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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